為什麼這篇聲明異議訴願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聲明異議訴願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nglee2046 (2046的李安)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行政執行,怠金之...
版上國考先進,法學高手好
小弟是國考新手,沒有法學背景,只是要考個四等行政法的選擇題
有關於怠金的救濟與定性想要請教,這是林清老師上課教比較難的地方
小弟雖然不會考,可是讀書要不求勝解,有空多看一點
請各位先進海涵,尤其是公法組嫡系的高材生
請多多海涵小弟的愚鈍跟公法上的無知
先看一下行政執行法31條有關怠金的規定;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27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在林清老師行政法課本103年行政法總論行政上強制執行頁數4-243中有這樣一段文字
『關於怠金的性質,係行政執行罰(Exekutivstrafe),
而非「行政秩序罰」,可連續為之
直至履行或不行為為止,並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怠金的科處系另一行政處分,惟仍應先以書面為告誡。』
從這句話來思考,似乎怠金因為有書面預為告誡定性為行政處分
救濟似乎應與行政處分的救濟管道相同?(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而有別於其他行政執行的救濟乃是依同法第9條聲明異議
又參酌
最高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揭示;
『
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
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
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
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
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
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
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
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
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自不待言。』
可見若怠金具行政處分之性質,因此可依行政處分之救濟為之亦無不可,
又就人民之救濟以保障人民之權利,以廣設人民方便為主,是故
怠金之救濟若依第9條之規定,先行聲明異議,在訴願,行政訴訟亦無不可。!?
不知道實務上怠金救濟是以哪個為主呢?
又在林清老師同樣教科書在行政秩序罰章節中4-221頁
討論行政罰的連續處罰的性質有這樣的文字:
『目前實務,並未依行政執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
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以書面限其履行,即所謂「告誡」程序
而易造成行政罰與執行罰之混淆。』
這樣更造成怠金的定性,在區辨上來說,似乎又有點籠統。
當然在法條上的分類,它屬執行罰,自不待言
也無一事不二罰的適用,只是它的真實定性與實務操做到底如何救濟
小弟很是好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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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glee2046 (36.228.70.174), 08/17/2014 23:4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