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總統選舉罷免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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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總統選舉罷免法產品中有18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161的網紅葉大華,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文/中央社 民進黨憲改小組「人權與基本國策組」1日召開分組會議,憲改小組發言人林飛帆晚間指出,與會委員多數具體建議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下修到18歲;小組也同意憲法應朝向接軌聯合國人權規範方向進行修正。 與會人士受訪指出,多數與會委員認為,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該一致處理,但法律若有規定,則從其規定,例...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野百合學運 #台灣民主化 按這裡,你可以幫助志祺七七繼續日更: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iWXd0nmBjlKROwzMyPV-Nw/join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訂閱志祺七...

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公民不下課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5:26:05

【人民當頭家:台灣總統寶座保衛戰】 . 看完各國不同制衡國家元首的方式後,讓我們看回台灣,你知道過去台灣曾有副總統被彈劾成功嗎?而藍綠兩黨的國家元首也都曾遭遇罷免危及,今天就來看看這些曾經可能會改寫台灣歷史的總統寶座保衛戰吧。 . #socialclassonline #公民不下課 #罷免 #彈...

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2-04 14:22:40

☑️選舉票數爭議,可以用訴訟來解決?  #美國總統大選 現在陷入膠著,剩下尚未開完票的州因為各種問題而有延遲的狀況,而 #共和黨 的候選人 #川普 在昨天已先宣布當選,然而兩個原本領先的州卻一夕之間遭對手 #拜登 逆轉,現在反而是 #拜登 呈現勝利在望的局勢,只差六票就能得到過半的票數當選。...

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7:46:09

#政經八百特別企劃 〔#罷不罷韓?#罷免制度面面觀〕  高雄市長韓國瑜在年初大選失利後,又面臨民間團體提出的罷免挑戰。  雖然韓陣營以開始聯署時間不合規定為由聲請停止執行,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後聲請駁回。  中選會也於 4 月 15 日審查通過罷免案,宣布有效連署人數達 37 萬 7...

  • 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2 08: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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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中央社

    民進黨憲改小組「人權與基本國策組」1日召開分組會議,憲改小組發言人林飛帆晚間指出,與會委員多數具體建議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下修到18歲;小組也同意憲法應朝向接軌聯合國人權規範方向進行修正。

    與會人士受訪指出,多數與會委員認為,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該一致處理,但法律若有規定,則從其規定,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就規定,年滿40歲才能參選。

  • 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8 00:19:47
    有 1,863 人按讚

    「黃偉升官 狗尾續貂」新聞稿

    台灣史上第一椿總統告平民的刑事案件,在台北地檢署2021年愚人節前夕同時寄發「起訴書」和「不起訴書」給同一被告的鬧劇之後,2021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將在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上演續集。劇情撲朔迷離之處如下:

    1.蔡英文 Tsai Ing-wen告彭文正「違反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選他字卷宗,都還沒有依彭文正聲請調取卷宗供檢、辯及法官閱覽,要如何開庭整理爭點?又要如何決定追加黃偉漏掉起訴「違反總統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呢?

    2.彭文正告蔡英文「誣告」的卷宗都還沒有依彭文正聲請調取卷宗供檢、辯及法官閱覽,要如何開庭整理爭點?

    3.黃偉檢察官明顯失職,或有意或無意,把我方最重要的兩份足以讓正常人合理相信蔡英文沒有合格博士論文的書狀(1)補充告訴理由狀及(2)調查證據再聲請狀,訂入誣告卷宗內;審判法官在沒有調卷審查這兩份書狀及所附20多項證據之前,如何能周全客觀地整理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上爭點及不爭執事項呢?

    4. 物證中至少16封以上之英文影印信函及文件,至今尚未依法及依被告聲請翻譯成本國文字,致使証據違法、無法驗證為有效,要如何整理證據上爭點?

    5. 被告自2019年6月評論論文門至今,遭受死亡威脅、跟監、駭客入侵、國家機器介入等多起生命及人權遭侵犯事件。又值疫情嚴峻,法院所訂庭期,未考慮被告自國外返國需受集中隔離的潛在國家暴力風險,在未完備作業流程下率爾開庭,為何剝奪被告親自到庭的防禦權?

    6. 以上訴求,被告及律師多次遞狀聲請,包括:聲請(一)、(二)、(三)狀、準備狀、刑事陳明狀、聲請證據保全狀、聲請調查証據狀、及陳報檢方應追加狀等⋯,除”駁回保全證據”外,至今均未獲法院隻字片語回應。

    被告彭文正教授及委任律師李震華、張靜將拒絕出庭,以表達對司法程序不周全、不公正的嚴正抗議。

    2021年7月27日 彭文正

  • 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王定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07 11: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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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早上在立院,否決國民黨、民眾黨提出的「修改不在籍投票的臨時會」!

    —以下引自柯建銘—

    【這樣的臨時會,還要開嗎?】
    其實是:假不在籍投票之名,行通訊投票之實。

    國民黨在昨天提出臨時會的召集,游錫堃院長今日主持朝野協商,明天早上10:00開臨時會的談話會,決定是否要開臨時會,國民黨所圖為何?猶記6月4日的第一次臨時會處理紓困預算時,國民黨曾倡言三級警戒不宜開臨時會,今卻主動出擊:從6月底朱立倫拜訪其黨團後,到昨天上午至中選會的演出,下午提案,看起來似乎很有謀略及部署,其實在疫情期間,少政治計算,多朝野合作,共同防疫的主旋律下,被看穿時,實難登大雅之堂,可斷言這絕對是「最臨時的臨時會」。抱歉直言!

    〈何以言之〉:

    一個充滿政治計算的提案: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國民黨的提案連猶抱琵琶半遮面也不演了,提出美其名為不在籍投票之「公民投票法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22個條文,除第22條、23條二條抄第24條原條文及選罷法66條延期要件,交待了事,其餘20個條文,全都是為「通訊投票」而寫的條文。直球對決通訊投票,圖窮匕見,亮出刀光劍影,一眼望穿,毫不掩飾,易言之就是「假不在籍投票之名,行通訊投票之實」。

    〈所圖為何〉:

    實乃:國民黨主席選舉,江、朱之爭之內部矛盾外部化,話語權之爭而已。

    〈君不見〉:

    6/30朱立倫訪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不談防疫卻推不在籍投票之通訊投票,但會後受訪表示:「黨團成員和他都認為,不管是828公投或明年大選等任何時間,都要推不在籍投票之通訊投票」。

    「再明示也不過如此!」

    以後任何選舉,2022、2024都要通訊投票,這就是對江啟臣的黨中央828公投四項決議別苗頭,不是嗎?都是選舉計算、政治權謀而已。

    〈今天〉:

    朝野協商時,鄭麗文更直言,台商通訊投票,民進黨反對是怠惰、落後、反動,大喊民進黨「怕什麼」?我倒要反問國民黨你們在「講什麼」?橋接到海外、台商通訊投票之選舉,不會有舞弊、賄選、中共介入問題嗎?遑論憲法問題(後論),台灣人民會接受嗎?這樣就可重返執政?這是民主的展現?或扼殺?

    〈民進黨主張〉:

    一、我們贊成公投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因工作地、就學方便就近之實體投票。

    二、訂立「全國性公民不在籍投票法」專法。

    三、下會期召開公聽會、委員會好好審、好好討論。

    四、相關配套不管技術面、執行面及典章制度,完善之建立,不急就章,2023公投移轉投票較可行,也來得及。

    〈為何如此主張〉:

    不在籍投票有移轉投票、通訊投票、特定投票所、電子投票、提前投票……等,通訊投票是最不可行的,如假公投、假不在籍之通訊投票,加上朱立倫與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共識橋接到爾後大選,這已不是單純制度選擇或政策選擇的問題了,是台灣民主實踐的百年大計,可如此倒退嗎?

    〈最嚴肅的是我們都必須向憲法低頭〉: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註:1994年總統直選修憲時加入此規定)

    二、憲法本文第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白話文就是不管公投、選舉投票須在台灣,且秘密投票,如要通訊投票,就須修憲(1994年為1996年總統選舉而修憲,才有爾後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立法)。

    〈回顧歷史〉:

    1992年4月19日,民進黨推動總統直選運動,上萬群眾走上街頭6天5夜,夜宿台北火車站(我在現場),後被強力水柱及警察暴力驅離,但也促成總統人民直選,1994年為總統直選國大修憲及1996年台灣人選自己的總統,翻起了民主運動歷史上璀璨的一頁。

    〈回到立法院〉:

    30年來選舉制度的憲法討論及修法,可用臨時會三天委員會討論就表決嗎?

    修憲後,從第二屆國會全面改選至今第十屆,有關於移轉投票、通訊投票之爭,歷年來共67個版本,朝野皆有,從未停止過,「在立法院開第一槍」的是第二屆國民黨不分區程建人委員,為政府派駐海外工作人員及眷屬之通訊投票,所提「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這是歷史的濫觴由來,及後來有丁守中、蘇起、賴士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等人所提之通訊投票案,第八屆國民黨吳育昇委員更提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憲。

    〈由此可見〉:
    通訊投票所碰觸的是憲法問題,否則李登輝、馬英九兩位前總統,在國會過半早就修法完成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可用臨時會「拉弓」處理嗎?

    回顧30年台灣民主發展近程,3天委員會就能審竣、表決?

    〈民進黨重申主張〉:

    好好的立「公投法不在籍投票之移轉投票」,才是負責的態度,少政治,多防疫,才是正辦,臨時會就到此為止吧!九月再見!

  • 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4-04 19:00:30

    #野百合學運 #台灣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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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節重點:
    01:14 30 年前的台灣民主嗎?
    02:54 當時的社會怎麼看「自肥條款」?
    04:03 野百合學運 Start!
    05:49 政府會回應嗎?
    07:22 走向民主化的台灣
    08:55 我們的觀點
    10:28 提問
    10:48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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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胡慧玲,《百年追求:臺灣民主運動的故事 卷三 民主的浪潮》
    → 何榮幸,《學運世代:從野百合到太陽花》
    → 2014.04.06【台灣演義】野百合學運:https://bit.ly/2wMxOvb
    → 台灣國際紀錄片影展開幕片首度曝光 《你怎麼不憤怒!野百合學運》世界首映 睽違二十六年,綠色小組跨世代呈現:https://bit.ly/2WZZEP6
    → 中央選舉委員會 選舉法規:https://bit.ly/3dNdN8o
    → 維基百科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民國36年):https://bit.ly/2w6W7U9
    → 維基百科 - 台灣選舉:https://bit.ly/2R4mHVk
    → 維基百科 - 間接選舉:https://bit.ly/3dPxNXF
    → 維基百科 - 199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https://bit.ly/2w5QS72
    → 維基百科 - 萬年國會:https://bit.ly/39yrbJV
    → 維基百科 - 二月政爭:https://bit.ly/2UTnpFU
    → 學生不服從13》 野百合學運 提出四大訴求(二):https://bit.ly/3aDixeL
    → 三月學運:https://bit.ly/2ysG3wO
    → 【那一年的這一天】1990.3.16 改變台灣民主的「野百合學運」拉開序幕:https://bit.ly/2X1HPze
    → 主題:04.威權時代終結及歷史的新開端--十年來的台灣政治民主回顧(胡文輝):https://bit.ly/3aFdAlI
    → 看見野百合學運世代崛起:https://bit.ly/2X19jF3
    → 經濟民主連合|臉書:https://bit.ly/3dMwN6F
    → 經濟民主連合|臉書貼文:https://bit.ly/2UNJ6Ha
    → 1990年野百合學運呈遞邀請函未果 台大學生會副會長鄭文燦於中正紀念堂發表演講:https://bit.ly/349R4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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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12-30 19:00:11

    #代理人法 #反滲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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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1 代理人法的概念
    03:08 各種版本之間的差別
    05:07 對於兩版法案的正反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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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1 【訪談沈教授!】敵對勢力的認定?
    06:35 【訪談沈教授!】認證單位會是哪個組織?
    07:18 【訪談沈教授!】對各版本有什麼看法?
    09:10 【訪談沈教授!】推動法案的過程中,遇到的阻力?
    11:15 我們的觀點
    12:49 提問
    13:07 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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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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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台灣基進 x 民進黨-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http://bit.ly/2r8jUR8
    → 台灣基進|臉書貼文:http://bit.ly/2S7Kl4n
    → 美國嚴厲執行《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為外國政府活動的人必須登記:http://bit.ly/2Z7Czco
    → 澳洲通過反外國干預法,或使中澳關係更加複雜化:https://nyti.ms/36LsfcA
    → 澳大利亞推新法預防外國勢力干涉:https://bbc.in/2sHqqyJ
    → 澳洲通過「反外國干預法」:中澳關係何去何從:https://bbc.in/34Djr7d
    → 民進黨團終於提出《反滲透法》盼朝野支持,和其他版本最大差別在哪?:http://bit.ly/2XOS8oF
    → 民進黨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http://bit.ly/2EAxLCR
    → 民進黨版反滲透法 影響選舉公投最重判5年:http://bit.ly/2PAFMhq

    【 延伸閱讀 】

    →反滲透法逐條解析:誰在反對反滲透法?:https://bit.ly/2Mx4RYE
    →立法委員余宛如說明反滲透法內容:https://bit.ly/2tY31K5
    → 澳洲反外國勢力干預立法前傳 I:澳洲如何從紅色滲透覺醒?:http://bit.ly/2sL7Eqg
    → 「中國干預」和國家安全:澳洲「七嘴八舌」辯論的背後:https://bbc.in/36K9FBw
    → 立法院 - 立法程序:http://bit.ly/36Rb0qq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bit.ly/2Mb6tHv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bit.ly/36Rxckg
    → 【沃草直播】中國入侵如何擋?反滲透法公聽會登場!:http://bit.ly/34ACajL
    → 來不及通過的「外國代理人法」吵什麼?8個QA一次看懂:http://bit.ly/34EREmG
    →宋承恩/《反滲透法》是保護國安或選舉操作?從三個謬誤說起:https://bit.ly/2Z68qtQ
    →林志潔:反滲透法的必要與不足:https://bit.ly/39wRZ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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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2-25 23:35:51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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