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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賭博罪構成要件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判決之外】
最高法院雖然認定線上賭博不構成公然賭博罪,但這次並沒有針對線上經營賭場這個部分做出認定。
如果法務部或者是最高檢察署,能順著最高法院這次的判決,作出明確的函釋,對於相關資訊產業法令遵循會有相當的幫助。
之前就有外商資訊服務業者,在臺灣針對網路博奕事業提供資訊技術支援服務,結果被檢警依刑法第268條「意圖盈利聚眾賭博罪」加以偵辦,相關外資紛紛撤資離開臺灣。
【司法新訊】
最高法院針對 #網路賭博行為,認定如限於經設定密碼帳號之使用者,即 #不構成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
但是,最高法院並不排除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賭博行為行政罰鍰責任的可能性(9000元以下罰鍰)。
Taiwan's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online gambling, if limited to registered users, does not constitute the offense of "Gambling in Public" under Art. 266(1) of the Criminal Code. However, the Supreme Court did not rule out the possibility that online gambling may constitute the "Gambling Behavior" under Art. 84 of the 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Act, under which a fine of NT$9,000 or less may a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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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惟如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要件,則依該法予以處罰。對此因科技之精進新興賭博之行為,如認其可責性不亞於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於刑事政策上認有依刑法處罰之必要,應循立法途徑修法明定,以杜爭議,並符罪刑法定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