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賭博罪成立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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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賭博罪成立要件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鄭麗文,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21/05/12 質詢法務部 台灣已成「博奕代工島」! 這三年快速成長的博弈公司,主要被包裝「文字客服」和「軟體研發」兩項業務;它們多半叢聚在台北內湖科技園區,因此該地也被戲稱為「博弈一條街」。網路博弈業薪資待遇佳,但台灣3-4萬多的年輕人趨之若鶩從事的「菠菜業」(博彩),到底有沒有觸法疑慮...

  • 賭博罪成立要件 在 鄭麗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13 1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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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質詢法務部

    台灣已成「博奕代工島」!
    這三年快速成長的博弈公司,主要被包裝「文字客服」和「軟體研發」兩項業務;它們多半叢聚在台北內湖科技園區,因此該地也被戲稱為「博弈一條街」。網路博弈業薪資待遇佳,但台灣3-4萬多的年輕人趨之若鶩從事的「菠菜業」(博彩),到底有沒有觸法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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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博奕查緝困難,就算抓到賭博罪也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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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線上博弈「#薩摩亞模式」專業化分工模式,把業務拆開成許多不同公司,如委外客服公司、資訊公司、行銷公司等等…,從業者可稱他們只是在做單純的「客服工作」,並不知道公司實際的業務情形。
    👉#博奕公司不設在台灣,僅設在台辦事處,而公司大部分的金主,其實都是來自中國大陸,賭客也是以中國大陸市場為主。
    👉金流、資訊流及資通流,#通通都可以有斷點,造成偵查難度非常高!
    ◽金流: 金流都在國外層層轉出,即時便利
    ◽資訊流: 通訊軟體加密、定時銷毀
    ◽資通流: 經VPN翻牆,機房即使設在台灣,位置也可以設在其他國家
    👉博弈網站上直接寫出,#網路博奕不符合賭博犯罪的要件,#依我國現行法規是罰不到的!
    👉大部分博弈網站是讓玩家儲值,以虛擬點數來玩遊戲,但最後能透過「#幣商」#來將點數換成現金,這樣間接兌現的做法,法官認為幣商是「玩家間相互合意之財產移轉行為」、「非以與他方對賭方式決定財產得失」,因此不是賭博!

    法務部應就我國是否要規範網路博奕?及如何規範? 提出相關完善的法規及配套措施,以因應我國面臨的網路博奕產業變遷!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GlJ7yoG_-0

  • 賭博罪成立要件 在 Yahoo!奇摩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21 09: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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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呃...各位大大怎麼看?快來說說你的見解吧~~~

    #台中 #網路簽賭 #賭博罪 #密碼帳號 #公開性 #封閉 #YAN

  • 賭博罪成立要件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2-21 09: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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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之外】
    最高法院雖然認定線上賭博不構成公然賭博罪,但這次並沒有針對線上經營賭場這個部分做出認定。
    如果法務部或者是最高檢察署,能順著最高法院這次的判決,作出明確的函釋,對於相關資訊產業法令遵循會有相當的幫助。
    之前就有外商資訊服務業者,在臺灣針對網路博奕事業提供資訊技術支援服務,結果被檢警依刑法第268條「意圖盈利聚眾賭博罪」加以偵辦,相關外資紛紛撤資離開臺灣。

    【司法新訊】
    最高法院針對 #網路賭博行為,認定如限於經設定密碼帳號之使用者,即 #不構成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
    但是,最高法院並不排除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賭博行為行政罰鍰責任的可能性(9000元以下罰鍰)。
    Taiwan's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online gambling, if limited to registered users, does not constitute the offense of "Gambling in Public" under Art. 266(1) of the Criminal Code. However, the Supreme Court did not rule out the possibility that online gambling may constitute the "Gambling Behavior" under Art. 84 of the 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Act, under which a fine of NT$9,000 or less may a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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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惟如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要件,則依該法予以處罰。對此因科技之精進新興賭博之行為,如認其可責性不亞於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於刑事政策上認有依刑法處罰之必要,應循立法途徑修法明定,以杜爭議,並符罪刑法定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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