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沙龍誌Vol.1】車禍發生後您不可不知的大小事🚘
這週諮詢了兩件車禍事件委任,大多人問的重點是:律師我受傷了,要怎麼請求民事賠償?金額要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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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件車禍有刑事過失傷害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民事程序很長,先簡單講民事賠償有哪些項目可以請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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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
記得收據要開要留好,出...
【法律沙龍誌Vol.1】車禍發生後您不可不知的大小事🚘
這週諮詢了兩件車禍事件委任,大多人問的重點是:律師我受傷了,要怎麼請求民事賠償?金額要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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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件車禍有刑事過失傷害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民事程序很長,先簡單講民事賠償有哪些項目可以請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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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
記得收據要開要留好,出院後的輔具、拐杖都可以列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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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醫院的交通費用:
通常受傷出院後,有些還要跑醫院回診、復健、換藥,這些搭計程車的費用記得留收據。若是家人載你,費用也是可以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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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工作的損失怎麼算?
通常以醫生診斷證明書上寫的「宜休養X個月」為主,有的需要回診手術,就再開立新證明,那再看上面寫休養幾個月這樣往後算,確認月數後,乘以當時薪資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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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費的損失怎麼算?
通常以醫生診斷證明書上寫的「住院期間須專人照護」、「需專人照護X日」來計算日數,再乘以看護ㄧ天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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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那家人照顧算嗎?
算!沒請看護,但媽媽在家照顧你,ㄧ樣可以比照請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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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
因為車禍的發生,或多或少因骨折或開刀有些復建不好的後遺症,勢必不會像原本健健康康的身體的勞動力ㄧ樣,但是我們ㄧ般工作到65歲才退休,那這段期間因爲受過傷,不能再從事原本的工作,或是做ㄧ樣的工作但更容易累,這就是勞動能力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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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減損,會有個減損比例,這個%數就需要醫院鑑定了。
所以就是看你離法定退休年齡65歲有多久,乘以車禍當時薪資,乘以減損%數,則就是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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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則是大家都知道的「精神慰撫金」:這個部分沒有固定的計算標準,就是由法官看受傷嚴重程度,以及雙方學經歷背景去做「認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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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眉眉角角很多,隨著來回攻防而有不同的變化,也因不同個案會有不同的主張,這裡簡單告訴大家如何初估車禍賠償金額,讓你談判時心裡有個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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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第一篇文章,盡量用很白話的告訴大家,我也還在練習用非法律用語去解釋XD,如果看完覺得對你有所幫助或長知識,請幫我分享,以及告訴你身邊有在騎車開車的朋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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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一切平安順利過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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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不要車禍咧 #民事賠償 #醫藥費 #創刊號首po #實用好文 #有看有幫助 #有看有保佑
#法律沙龍誌 #黃靖芸律師
精神慰撫金標準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兩個新聞並列在一起
看起來一個被害人家屬獲得了高額的賠償
但另外一個案件則是遇到恐龍法官 用不合理的理由駁回
但其實 #這兩個是同一個案件
被駁回的部份是被害者家屬請求「扶養費」
而判賠的部份是侵權行為的賠償金額
那為何可以跟加害者請求扶養費?為什麼扶養費的部份被駁回呢
所謂扶養費的意思,就是指如果今天被害人沒有被殺死,那他的配偶理應可以受到被害人扶養
但今天被害人因被告的行為死亡了,被害人的配偶就沒有人扶養,所以可以跟加害人請求扶養費。
但這個扶養費有個前提,就是 #必須以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
如果配偶本身可以靠自己生活,沒有被扶養的必要,就不能請求扶養費
所以法官才會認為牙醫的配偶因為有牙醫的遺產跟保險金,這樣財產家起來之後是可以維持生活的,所以沒有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的標準,因而駁回扶養費請求。(不過這部份是有爭議的,最後補充)
而精神慰撫金跟喪葬費用的部份判賠了657萬
所以並不是「殺人不用賠」
媒體又用習慣的斷章取義的手法,掐頭去尾只截取了判決的其中一部份大做文章
在加上「誇張」「扯」等等主觀的情緒用詞放在標題
就成功的誤導了閱聽大眾
讓大家覺得「殺人居然不用賠」「又是一個恐龍法官」「司法已死」
但細究判決內容,根本就跟記者描述的大相逕庭
然後媒體照樣點閱率賺飽飽
可憐的司法就這樣再一次被白嫖了
補充:
法官認為遺孀因為得到遺產跟保險金可以維持生活,所以沒有判賠扶養費,但這部份其實是有不同看法的。
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判決
「扶養權利,是指受扶養義務人扶養之權利,而權利人有沒有受扶養之必要,應該以扶養義務人存活時,權利人之財產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狀論斷。也就是,當扶養義務人死亡之後,扶養權利人所取得之財產或補助金,非得作為權利人有無受扶養必要之衡量依據。」
也就是說不能因為被害人遺孀因為被害人死亡得到保險金跟遺產,就認為他可以維持生活了,所以不判賠扶養費。有沒有「不能維持生活」,必須要在扶養義務人,也就是被害人死亡之前的狀況判斷,所以按照這個判決,保險金跟遺產是不能算進去權衡有沒有「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
這件應該會上訴二審,我自己覺得是有機會會翻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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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慰撫金標準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男孩的逆襲!】
前陣子有一則新聞「國中男遭班對女同學奪貞操 10年後讀法律系提告求償」,我乍看之下覺得匪夷所思,兩小無猜貞操權可以提起損害賠償嗎?而且10年後怎麼還可以提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但細看判決內容後會,發現男孩真的做足了功課!
究竟這個判決內容發生了什麼事?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篇判決的內容吧!(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誰告了誰?
這個故事是,男孩在大學讀法律系以後,想對當年兩小無猜的事情請求賠償,所以男孩與男孩的爸媽,告了女孩與女孩的爸媽。除了當初的小倆口外,為何還有彼此的爸媽呢?因為雙方當時都還是未成年的國中生,因此女孩的爸媽可能需要負法定代理人的責任;而男孩當時因為此事,接受調查、感化教育、家庭失和等等,除了男孩本身貞操、名譽權受侵害外,他的父母的保護教養權也受侵害,因此男孩和父母都受有精神痛苦,要向女孩以及女孩的爸媽求償。
🎸法院真的有認定,男孩被奪了貞操?
男孩起訴主張,因當時兩小無猜的合意性交,讓他的「貞操權」受到了侵害,依民法的規定可以向女孩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賠償。但按照民法的規定,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的時效,是從「知道」侵害後2年內可以請求,但如果整個事情發生已經過10年的話,那就不行再請求了。
判決中提到,當時兩小無猜的行為總共有五次,男孩的父母知道其中三次、不知道的有兩次(看來為了提告不小心穿幫了!! XD)。精神慰撫金的「知道受侵害」怎麼判斷?因為男孩那時還未成年,其中三次的時效,會從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爸媽)知道後,開始起算2年;而父母不知道的兩次,會從男孩自己成年後,才再開始起算兩年。但很不幸的,男孩起訴時,這五次行為的時效都已經到了!法院也因此沒有真的去審理男孩的貞操權是不是受到侵害。
假設時效還沒有到,那男孩主張自己貞操權被侵害這件事情,合不合理?雖然貞操權的內涵,在現代社會大多會認為本質上是「性自主權」的展現,但依照法院的見解,通常不承認未滿16歲之人有同意性交的能力,所以跟未滿16歲的人性交還是算侵害到對方的貞操權,只是如果雙方都是未滿16歲,算是互相侵害對方的貞操權,一般可能會抵銷或是互相不請求。(臺北地院104年訴字第3068號民事判決)
🎸最後,誰獲得了賠償?
但是天無絕人之路,最後這個判決還是有判給父母精神慰撫金,因為男孩不小心穿幫的另外兩次性行為,父母是到兒子起訴後才知道,因此這兩次時效還沒有到,父母受到的「親權」的損害,還是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最後法院判給男孩父母各一萬五千元的賠償。但這個數字是怎麼算出來的呢?現在關於精神慰撫金的賠償還沒有固定的標準,通常都是是法官按照個案,審酌兩方家庭經濟狀況、社會地位等等後得出的數字,各位覺得還合理嗎?
總而言之,男孩的求償之路可以說是相當的坎坷,但學以致用的精神與耐心也是令人刮目相看的阿~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287806?comscorekw=fbia&utm_source=fbia&utm_medium=fb&fbclid=IwAR39RPd405smdo3i3KuD2xLOt5CFCsMvXsIrRXw-XDNckCh3bedq5XcKkXw
精神慰撫金標準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律師不藏私:鄰居一直發出噪音擾人清夢怎麼辦?我可以求償嗎?>
現代社會大樓林立,住戶間比鄰而居,在家裡聽到樓上樓下、左鄰右舍鄰居發出的聲音,是很稀鬆平常的事。如果噪音是發生在白天、聲音不大、頻率不高也就算了;但如果下班後,正打算翹個二郎腳看個電視,卻還要忍受鄰居經常發出擾人的噪音,甚至打擾到睡眠,實在是很令人抓狂。
因此,很多人常問「律師,鄰居半夜一直在施工(或是狗叫、運動、唱KTV等各種原因…族繁不及備載請自行代入),吵的我睡不著,該怎麼辦?我可以求償嗎?」
實務上因為噪音而提起的訴訟案例非常多,但是敗訴的案例居多,當中的關鍵就在於證據保全有沒有做好,這是非常基本卻很重要的事。
首先,關於鄰居的行為是否已達到侵害居住安寧的程度,參考現在的法院見解,法院會審酌當地環境、建築物之情況,以發出的聲響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認定。
但要如何證明鄰居發出的聲響已經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呢?以下舉幾個常見的例子:
1️⃣向各縣市政府環保局檢舉,由環保局作成實際檢測噪音分貝的紀錄
這是最直接有效的,因為有客觀數據,可以佐證發出的噪音是否有超出管制數值。
2️⃣自行委託專門測量噪音分貝的公司測量
這也是有力的佐證,理由同上(但因為是私人企業作成的報告,效果恐怕不如環保局這類公部門的檢測紀錄)。
3️⃣自己在家拿分貝計測量並錄影或錄音
效果很差,只能當佐證,因為你無法證明錄影/音中的聲音來源是來自於鄰居。
4️⃣曾向管委會或警察機關等反應的紀錄,或找人作證
效果更差了,因為無法證明聲音實際大小、發出來源等等,充其量只能證明曾有人聽過這類聲響,或是你曾經有向相關人反應有噪音這件事。
如果已經可以蒐集到鄰居發出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的噪音,接下來要提出可以證明你確實因為噪音影響居住安寧,精神痛苦而可以請求慰撫金的事實,例如診斷證明書。
以上一點心得,希望對深受噪音困擾的你/妳有所幫助。
參考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57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17號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9號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5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