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精神慰撫金標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精神慰撫金標準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精神慰撫金標準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精神慰撫金標準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毛律師混酥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這兩個新聞並列在一起 看起來一個被害人家屬獲得了高額的賠償 但另外一個案件則是遇到恐龍法官 用不合理的理由駁回 但其實 #這兩個是同一個案件 被駁回的部份是被害者家屬請求「扶養費」 而判賠的部份是侵權行為的賠償金額 那為何可以跟加害者請求扶養費?為什麼扶養費的部份被駁回呢 所謂扶養費的意思,就...

精神慰撫金標準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00:18:58

【法律沙龍誌Vol.1】車禍發生後您不可不知的大小事🚘 這週諮詢了兩件車禍事件委任,大多人問的重點是:律師我受傷了,要怎麼請求民事賠償?金額要怎麼算? - ㄧ件車禍有刑事過失傷害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民事程序很長,先簡單講民事賠償有哪些項目可以請求呢? - ◆醫療費用: 記得收據要開要留好,出...

  • 精神慰撫金標準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1 22: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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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個新聞並列在一起
    看起來一個被害人家屬獲得了高額的賠償
    但另外一個案件則是遇到恐龍法官 用不合理的理由駁回

    但其實 #這兩個是同一個案件

    被駁回的部份是被害者家屬請求「扶養費」
    而判賠的部份是侵權行為的賠償金額

    那為何可以跟加害者請求扶養費?為什麼扶養費的部份被駁回呢
    所謂扶養費的意思,就是指如果今天被害人沒有被殺死,那他的配偶理應可以受到被害人扶養
    但今天被害人因被告的行為死亡了,被害人的配偶就沒有人扶養,所以可以跟加害人請求扶養費。

    但這個扶養費有個前提,就是 #必須以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
    如果配偶本身可以靠自己生活,沒有被扶養的必要,就不能請求扶養費
    所以法官才會認為牙醫的配偶因為有牙醫的遺產跟保險金,這樣財產家起來之後是可以維持生活的,所以沒有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的標準,因而駁回扶養費請求。(不過這部份是有爭議的,最後補充)

    而精神慰撫金跟喪葬費用的部份判賠了657萬
    所以並不是「殺人不用賠」
    媒體又用習慣的斷章取義的手法,掐頭去尾只截取了判決的其中一部份大做文章
    在加上「誇張」「扯」等等主觀的情緒用詞放在標題
    就成功的誤導了閱聽大眾
    讓大家覺得「殺人居然不用賠」「又是一個恐龍法官」「司法已死」

    但細究判決內容,根本就跟記者描述的大相逕庭
    然後媒體照樣點閱率賺飽飽
    可憐的司法就這樣再一次被白嫖了

    補充:
    法官認為遺孀因為得到遺產跟保險金可以維持生活,所以沒有判賠扶養費,但這部份其實是有不同看法的。

    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判決
    「扶養權利,是指受扶養義務人扶養之權利,而權利人有沒有受扶養之必要,應該以扶養義務人存活時,權利人之財產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狀論斷。也就是,當扶養義務人死亡之後,扶養權利人所取得之財產或補助金,非得作為權利人有無受扶養必要之衡量依據。」

    也就是說不能因為被害人遺孀因為被害人死亡得到保險金跟遺產,就認為他可以維持生活了,所以不判賠扶養費。有沒有「不能維持生活」,必須要在扶養義務人,也就是被害人死亡之前的狀況判斷,所以按照這個判決,保險金跟遺產是不能算進去權衡有沒有「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

    這件應該會上訴二審,我自己覺得是有機會會翻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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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慰撫金標準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2-07 22:00:30
    有 293 人按讚

    【法律男孩的逆襲!】
    前陣子有一則新聞「國中男遭班對女同學奪貞操 10年後讀法律系提告求償」,我乍看之下覺得匪夷所思,兩小無猜貞操權可以提起損害賠償嗎?而且10年後怎麼還可以提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但細看判決內容後會,發現男孩真的做足了功課!
    究竟這個判決內容發生了什麼事?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篇判決的內容吧!(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誰告了誰?

    這個故事是,男孩在大學讀法律系以後,想對當年兩小無猜的事情請求賠償,所以男孩與男孩的爸媽,告了女孩與女孩的爸媽。除了當初的小倆口外,為何還有彼此的爸媽呢?因為雙方當時都還是未成年的國中生,因此女孩的爸媽可能需要負法定代理人的責任;而男孩當時因為此事,接受調查、感化教育、家庭失和等等,除了男孩本身貞操、名譽權受侵害外,他的父母的保護教養權也受侵害,因此男孩和父母都受有精神痛苦,要向女孩以及女孩的爸媽求償。

    🎸法院真的有認定,男孩被奪了貞操?

    男孩起訴主張,因當時兩小無猜的合意性交,讓他的「貞操權」受到了侵害,依民法的規定可以向女孩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賠償。但按照民法的規定,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的時效,是從「知道」侵害後2年內可以請求,但如果整個事情發生已經過10年的話,那就不行再請求了。

    判決中提到,當時兩小無猜的行為總共有五次,男孩的父母知道其中三次、不知道的有兩次(看來為了提告不小心穿幫了!! XD)。精神慰撫金的「知道受侵害」怎麼判斷?因為男孩那時還未成年,其中三次的時效,會從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爸媽)知道後,開始起算2年;而父母不知道的兩次,會從男孩自己成年後,才再開始起算兩年。但很不幸的,男孩起訴時,這五次行為的時效都已經到了!法院也因此沒有真的去審理男孩的貞操權是不是受到侵害。

    假設時效還沒有到,那男孩主張自己貞操權被侵害這件事情,合不合理?雖然貞操權的內涵,在現代社會大多會認為本質上是「性自主權」的展現,但依照法院的見解,通常不承認未滿16歲之人有同意性交的能力,所以跟未滿16歲的人性交還是算侵害到對方的貞操權,只是如果雙方都是未滿16歲,算是互相侵害對方的貞操權,一般可能會抵銷或是互相不請求。(臺北地院104年訴字第3068號民事判決)

    🎸最後,誰獲得了賠償?

    但是天無絕人之路,最後這個判決還是有判給父母精神慰撫金,因為男孩不小心穿幫的另外兩次性行為,父母是到兒子起訴後才知道,因此這兩次時效還沒有到,父母受到的「親權」的損害,還是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最後法院判給男孩父母各一萬五千元的賠償。但這個數字是怎麼算出來的呢?現在關於精神慰撫金的賠償還沒有固定的標準,通常都是是法官按照個案,審酌兩方家庭經濟狀況、社會地位等等後得出的數字,各位覺得還合理嗎?

    總而言之,男孩的求償之路可以說是相當的坎坷,但學以致用的精神與耐心也是令人刮目相看的阿~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287806?comscorekw=fbia&utm_source=fbia&utm_medium=fb&fbclid=IwAR39RPd405smdo3i3KuD2xLOt5CFCsMvXsIrRXw-XDNckCh3bedq5XcKkXw

  • 精神慰撫金標準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9-11 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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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不藏私:鄰居一直發出噪音擾人清夢怎麼辦?我可以求償嗎?>

    現代社會大樓林立,住戶間比鄰而居,在家裡聽到樓上樓下、左鄰右舍鄰居發出的聲音,是很稀鬆平常的事。如果噪音是發生在白天、聲音不大、頻率不高也就算了;但如果下班後,正打算翹個二郎腳看個電視,卻還要忍受鄰居經常發出擾人的噪音,甚至打擾到睡眠,實在是很令人抓狂。

    因此,很多人常問「律師,鄰居半夜一直在施工(或是狗叫、運動、唱KTV等各種原因…族繁不及備載請自行代入),吵的我睡不著,該怎麼辦?我可以求償嗎?」

    實務上因為噪音而提起的訴訟案例非常多,但是敗訴的案例居多,當中的關鍵就在於證據保全有沒有做好,這是非常基本卻很重要的事。

    首先,關於鄰居的行為是否已達到侵害居住安寧的程度,參考現在的法院見解,法院會審酌當地環境、建築物之情況,以發出的聲響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認定。

    但要如何證明鄰居發出的聲響已經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呢?以下舉幾個常見的例子:

    1️⃣向各縣市政府環保局檢舉,由環保局作成實際檢測噪音分貝的紀錄

    這是最直接有效的,因為有客觀數據,可以佐證發出的噪音是否有超出管制數值。

    2️⃣自行委託專門測量噪音分貝的公司測量

    這也是有力的佐證,理由同上(但因為是私人企業作成的報告,效果恐怕不如環保局這類公部門的檢測紀錄)。

    3️⃣自己在家拿分貝計測量並錄影或錄音

    效果很差,只能當佐證,因為你無法證明錄影/音中的聲音來源是來自於鄰居。

    4️⃣曾向管委會或警察機關等反應的紀錄,或找人作證

    效果更差了,因為無法證明聲音實際大小、發出來源等等,充其量只能證明曾有人聽過這類聲響,或是你曾經有向相關人反應有噪音這件事。

    如果已經可以蒐集到鄰居發出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的噪音,接下來要提出可以證明你確實因為噪音影響居住安寧,精神痛苦而可以請求慰撫金的事實,例如診斷證明書。

    以上一點心得,希望對深受噪音困擾的你/妳有所幫助。

    參考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57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17號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9號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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