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簡易判決上訴理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簡易判決上訴理由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簡易判決上訴理由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errorss (ein Niemand)看板NCCU_CriLaw標題Re: [問題] 刑事法...

簡易判決上訴理由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上週(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修正第348條規定。 這篇介紹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關於上訴不可分的修正。 三、增訂上訴不可分的例外 (一)上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原本規定...


※ 引述《LeDroit (繼續加油!)》之銘言:
: 我的結論是不行
: 簡易的第二審是地方法院做的,所以沒辦法上訴最高法院
: 我的看法是從375做反面解釋
: 第 375 條 (第三審上訴之管轄)
: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
:   最高法院審判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適用第三審程序。
: 不過 若你講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已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時(如諭知無罪判決)
: 此時地方法院合議庭的判決視同第一審判決
: 可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
相關問題請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0 號」
收錄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93年4月) 第 435-438 頁」
小弟直接說明大致情形如下:
問題由來: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規定,將最重本刑三年以下
之罪提高到最重本刑五年以下而受六個月以下宣告刑者,得易科罰金。
因此刑法四十一條的範圍即大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範圍,
故如犯刑法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法定刑五年以下,屬刑法第四十一條範圍,
但非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不上訴第三審之範圍),經一審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訴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駁回,可否上訴第三審?
甲說:否定說
理由:1.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僅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和第二章規定,
未包括第三審,因此解釋上應以第二審為終審法院。
2.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是規定「不服『高等法院』...」,
而簡易判決第二審為地方法院合議庭,因此技術上無可能上訴第三審。
乙說:肯定說
理由:1.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僅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和第二章之規定,
係因同條第一項僅規定上訴第二審之管轄法院為地方法院合議庭,
且第三項係規定「第一項之上訴,準用...」,不得以此排除第三審上訴。
(因為根本就沒講到)
2.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高等法院」應解釋成功能上的第二審,
不應將重點放在高等法院上,地方法院合議庭的第二審判決仍可能上訴第三審。
3.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並無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以下之限制,
(民事訴訟的自己翻法條,是在講簡易程序什麼情形下可以上訴第三審)
因此應回歸第三百七十六條為斷,偽造私文書罪既然不符合第三百七十六條,
當然可以上訴第三審。
4.在八十六年修法前,聲請簡易判決之案件均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修法後以刑法第四十一條為範圍,跟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相較,
變成有些可以上訴第三審有些不行。(這根本有說跟沒說一樣)
5.如果採取甲說,可能會把很多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的案件都用簡易判決解決,
對當事人審級利益有所妨害。
6.依大法官釋字第三九六號,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是制度性保障,
再依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三號,有權利就有救濟,救濟權不得任意剝奪。
因此除非基於立法形成自由限制或剝奪人民審級利益,否則司法不得逕行剝奪之

7.刑法第四十一條已修正擴大,不得再以訴訟經濟、減輕法院負擔為名,剝奪人民
訴訟權。
初步審查意見: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私認為,雖然乙說第六點有點鬼扯,但是乙說還是比較有道理。
但是實務當然不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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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有解答到嗎??我只把意思打出來而已,順便賺P幣...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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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44
LeDroit:果然薑是老的辣 07/25 13:02
wildsome:太強悍了! 07/26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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