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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上訴理由怎麼寫產品中有8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7萬的網紅蔡正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那個法官也是特務出身嗎? 自稱「文史工作者」的管仁健 用「特務出身」指稱蔡正元 所用理由荒誕不經 經蔡正元提告 管仁健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判案法官竟然也用荒誕的理由 判決管仁健無罪 蔡正元一定上訴 且要公開質問判案法官 你是否也是特務出身? 否則幹嘛那麼認同 實施白色恐怖家庭出身的管仁健? 判案...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跟柯文哲市長有個共通點:我們都是因為太陽花運動,才有幸得到人民託付。 如果沒有318佔領立院喚起人民的民主人權法治意識,如果沒有323抗爭改寫臺灣的歷史,今天的臺灣政壇不會有苗博雅,也不會有柯文哲。 我有責任代表我的選民,了解柯文哲市長對323流血鎮壓國賠案的立場。 因此,在國賠案判決結果出...
上訴理由怎麼寫 在 當過警察的查克律師 ????? ????? ???.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6-16 13:24:16
#最高法院的裁定到底有沒有實質裁定 我很少公開評論個案的判決或裁定,不過我今天看到這個裁定(我沒有說是我的案件),覺得很無奈。 ⭕️ 來龍去脈簡述 1️⃣ 對造是加害人(再抗告人)(#加害人之一已在刑事已認定有罪) 2️⃣ 被害人(94相對人)聲請民事假扣押 3️⃣ 原審一路准,加害人提再抗告(...
上訴理由怎麼寫 在 南聲生生難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9:52:23
《#白色巨塔》|#山崎豐子|#麥田出版 《白色巨塔》實在要一口氣連續讀下去才過癮,特別是到續篇(下集)不論是審判或主角其一的人生劇變橋段,都讓人只想貪婪地讀完所有文字往下一頁翻。 完全感受得出山崎豐子為了《白色巨塔》下了多少工夫,我全然地認同並且敬佩她「身為撰寫社會議題作家所應負的社會責任」。在...
上訴理由怎麼寫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10:12:07
【我只是一個吸毒仔,又沒有要賣?】 這個大法官解釋總共有 7 個聲請人,我們挑其中一個人的故事來講。 - 💊海洛因 2009 年 4 月的某天晚上,我們的主角 A 君在台中市跟好朋友「阿斌」買了一包淨重 37.46 公克海洛因。好死不死,當場警調抓到,並被起訴。 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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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怎麼寫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1-27 19:15:14我跟柯文哲市長有個共通點:我們都是因為太陽花運動,才有幸得到人民託付。
如果沒有318佔領立院喚起人民的民主人權法治意識,如果沒有323抗爭改寫臺灣的歷史,今天的臺灣政壇不會有苗博雅,也不會有柯文哲。
我有責任代表我的選民,了解柯文哲市長對323流血鎮壓國賠案的立場。
因此,在國賠案判決結果出爐後,我在市政總質詢,詢問市長是否上訴,以及上訴理由。並提出三個訴求:
1️⃣ 警察局應摘記324國賠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貳、五、(一)4.5.」兩段,詳為說明法院「支持執法」惟須遵循比例原則,不得基於教訓、洩憤、報復而攻擊民眾身體之立場,並公告周知,供基層員警了解,避免因誤解判決而產生不必要之爭議。
2️⃣ 警察局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台北市集會遊行群聚活動警察強制力使用準則,分級分類具體規範和平集會拒不解散時,強制力及各種警械使用時機
3️⃣ 若台北市政府決定就324流血鎮壓國賠案上訴,對法院提出上訴理由狀時,須同步公告於台北市政府官網,供社會大眾公評。
柯文哲市長和警察局長的回應,請看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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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殼】太陽花國賠案 柯文哲:不上訴 警局怕成判例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11-12/324730
【中央社】太陽花學運北市警局遭判賠 柯文哲憂成判例https://udn.com/news/story/7323/4160389
【中時】太陽花國賠案是否上訴 柯:怕不上訴未來成判例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1112003560-260407?chdtv
【聯合】太陽花國賠上訴陷兩難?柯文哲:怕不上訴成判例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60258
【新唐人】苗博雅籲太陽花國賠上訴三思 柯P:怕成判例http://www.ntdtv.com.tw/b5/20191112/video/257803.html?苗博雅籲太陽花國賠上訴三思%20柯P:怕成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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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怎麼寫 在 蔡正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那個法官也是特務出身嗎?
自稱「文史工作者」的管仁健
用「特務出身」指稱蔡正元
所用理由荒誕不經
經蔡正元提告
管仁健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判案法官竟然也用荒誕的理由
判決管仁健無罪
蔡正元一定上訴
且要公開質問判案法官
你是否也是特務出身?
否則幹嘛那麼認同
實施白色恐怖家庭出身的管仁健?
判案法官認同管仁健的第一個理由
是蔡正元的前岳父
曾任職軍事情報部門
所以蔡正元算是「特務出身」
這是什麼歪理?
顧立雄現在是特務頭子
他的老婆王美花也是特務出身嗎?
陳明通現在是特務頭子
他的媳婦和女婿都是特務出身囉?
這是什麼歪理!
判案法官認同管仁健的第二個理由
是蔡正元曾任波士頓通訊「主筆」
波士頓通訊跟國民黨關係非淺
蔡正元在哈佛留學時
跟國民黨沒有任何鳥關係
也沒擔任波士頓通訊的「主筆」
只有先後應兩任主編邀稿
寫一些政策評論文章
罵罵國民黨政府的政策更是常事
這兩位主編一位是國民黨的丁守中
一位是民進黨的林文程
難不成丁守中和林文程
都是特務頭子
所以蔡正元可以算是特務出身?
判案法官認同管仁健的第三個理由
是蔡正元曾替國民黨
處理假間諜王立強案
判案法官說澳洲曾查證蔡正元的身份
所以蔡正元也算是特務出身
這是什麼歪理?
根據以上三點
判案法官說這樣子
蔡正元就跟「特務多少有連結」
「連結」這個詞
現在可真的很流行!
蔡正元要公開痛斥這位法官
你到底有沒有讀過書?
寫判決書也可以這樣掰嗎?
這樣也能掰出判決
真的令人不得不懷疑
難道這位法官也是特務出身嗎?
否則怎麼對「特務」
有這麼特別的理解!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5693374
上訴理由怎麼寫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齋主之前寫文章被告的案件,近期二審宣判,有幸能維持一審判決的幸運勝訴。自去年中被告以來,基於尊重司法程序,我從未想過要公開討論案情。如今想來,雖不知是否會有三審,但這次的法庭經驗和為開庭而作的準備,著實有不少值得分享之處。在分享開始之前,我得謝謝這一年多以來,所有曾為我提供諮詢和鼓勵的朋友,同時要特別謝謝我的律師 Jin-Yo Lin,林晉佑律師。
我有幸因過去所撰寫的文章而認識林晉佑,我特別感謝他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不厭其煩的回答我一個又一個法學問題,主導及撰寫答辯狀之策略方向,並非常感激他透過解釋案件的過程中,讓我的法學常識有所增加。我很推薦律師 Jin-Yo Lin,他是位稱職的律師,更是個善解人意的好友。
故事要從2020年5月27日開始說起。那是個接近午餐的週間上午,一通來自台北地檢署的電話打進我的手機,書記官詢問我為什麼昨天下午沒來刑事偵查庭。我當下不明所以,畢竟全然沒有需要前往開庭的資訊。礙於在電話中不能透露更多資訊,書記官只告訴我下次開庭的時間地點,並表達傳票會再行寄給我,便掛斷了電話。掛斷電話以後,隨即問了問幾個法律朋友,他們表達這肯定是地檢署經費不足,導致此些芝麻案件的經費短缺,乾脆就連掛號信的經費都省了。
那時慌亂非常,因為離刑事偵查庭的日期尚久,但我卻連案件是甚麼都不知道。好在幾天後,來了民事庭的傳票,我才知道到底是因何緣由捲入此次訴訟。
事件背景是這樣。2019年10月,有位台灣女性於菲律賓長灘島觀光遊玩,因為下身穿著了只有一條線的泳褲,遭到當地警方開罰,也有當地遊客拍下該名台灣女性的照片,上傳至社群媒體上。後來菲律賓媒體也報導此新聞,甚至在警局內拍攝該名女性與其男性友人,並不知怎麼地拍攝了該名女子的台灣護照資料,以無遮掩的方式,呈現了護照內頁。頓時整個台灣社群網路,都從該報導中得知了該名女性的本名,網友瘋狂轉載。
此次被上訴人有三,分別是某知名媒體、子迂的蠹酸齋以及某知名婦產科醫師,除知名媒體被求償120萬,知名醫師和我皆被求償60萬元。齋主我就只針對自身情況作說明,媒體和醫師的部分,若有機緣再找機會向齋友們說故事。
子迂的蠹酸齋。我因為轉載了該菲律賓媒體的影片,並於貼文中寫出當時早已傳遍網路的女子本名,貼文內容並非詆毀,而是全以稱讚該名女子勇於衝擊社會傳統價值觀為主軸。而後另一媒體轉載了該篇提及姓名的文章,之後又出現網友將該篇新聞轉載至PTT,底下網友一片針對該名女性的辱罵。我被告侵犯個資。同時對方以我詆毀女性、鼓譟民眾對女性進行汙辱等理由相當不滿。
該貼文的內容如下
「…原來台灣女孩『甲○○』,是個勇於追求人類天然本心的前衛主義者。透過單線型兩件式比基尼,讓全世界的男男女女體會到,『甲○○』所表達的訴求,是尚不被社會所允許的…甲○○,你是齋主我的英雄!」
刑事部分,自然是以不起訴處分。
重點在民事上,我也很幸運的連續兩個審級都勝訴。
說起來,我雖引用該媒體,但並未作任何加油添醋或顛倒是非,而只作些個人的意見陳述和表達,應該仍於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內。
當中訴訟的過程,也發生過不少細節,礙於篇幅就不多提了。我至今印象都還很深刻,於2020年六月初次刑事偵查庭時,我見到了該名女性。庭後我沒有遲疑,隨即上前攀談,並指出如果該篇貼文造成了她生活上的困擾,我感到遺憾和懊悔,並隨即彼此留下了聯絡方式。我追求的還是彼此和氣,若能少一事則少一事,但很遺憾的是善意多半石沉大海,就這樣到了二審宣判。說起來心中確實有些遺憾,未能將此事更圓滿的善了。
此次法院經驗,確實使我有不少經驗。首先自然是往後用字遣詞得更多費心。法院經驗真正告訴我的,是法律攻防雖然重要且必須,但相較之下真正折磨人的反倒是沒消沒息的等待。這一年來因為疫情之故,地檢署和法院的效率都因此降低許多,一審時因為疫情狀況不嚴重,所有訊息溝通和交流還算順暢。待至二審期間,因適逢三級警戒,室內人數有所限制,因此言詞辯論程序只能沒消沒息的等待。收傳票的感覺不怎麼,但是等待傳票的感受卻是相當煎熬。經此一遭,也理解當年各大名人都害怕被李敖告的原因了,跑法院麻煩又沒意義,若不是得請律師代行,就是得親身去說明情況。雖說此次訴訟的經驗,讓我對法律的認識加深,也更能拿捏言論自由模糊尺度,還跑了遭高等法院。至少還能出門自嘲,說因為寫文章被告過。
不管如何,終究是個經驗。
有經驗是好,但跑法院是真折磨。
希望眾位齋友此生都能遠離法院。
最後,深深感謝司法對言論自由之維護。
上訴理由怎麼寫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網購客製化商品不能退貨?寫客製化就是客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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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都在家,應該不少人都要剁手指了吧🔪
小編也在家沒事就逛網拍然後咻咻下標滿心期待等著我的商品到,結果ㄧ不小心踩到💩
不僅我要的商品缺貨沒來也沒要補,更煩的是💩明知缺貨寄出的包裹有缺卻不說🙊
你們知道我拿現金去超商取貨付款買空氣的心情嗎💢真的沒有有錢到可以花錢買空氣啦🤬
總之,💩還振振有詞說只能退缺貨的款項,其他商品要退要負擔運費,說那是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還說要告小編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一些看電影學來的詞,激起小編的不滿之心決心槓到底!!!
嗯前面其實都是抱怨的廢話,總之找了一下還真的有人因為這樣告上法院過(看來爭一口氣這種事不是只有小編會做🤣,就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客製化商品跟消保法第19條猶豫期間?那個賣家到底是不是在供蕭威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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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個人上網買了組具奢華感的燈罩,結果收到的時候發現不合,於是就決定退貨,但賣家當然不想要他退,雙方聯繫了一下沒有共識,後來也就沒有下文,買的人就寄存證信函給賣家說要解約拿錢來!也把要退貨的燈飾寄回去給賣家。
但,賣家當然沒有接受退貨這件事,不然怎麼會有這個判決呢^_^
賣家說,他們拿去試擺後覺得不合要退貨,還把一次性包裝都拆開,已經超過實體店提供的審閱範圍,而且這是「使用商品」及「客製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編:使用商品什麼意思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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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法官這樣說🔻
#高雄簡易庭109年雄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本案商品是網路訂購後郵遞寄送交貨,買家無法事先檢視,燈罩也不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雖然賣家說拆封怎樣,但這不是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等就不是合理例外情事的標準。
再來,燈罩的製作是按照賣家刊登的樣式,不是依照買家指示所設計,不算客製化商品。
賣家還錢不要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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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賣家也是真的很不爽要槓到底,就上訴了!
但上訴審的見解有變嗎?
🔻地方法院法官這樣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的解除權是「#不須任何理由的絕對權利」,用以補足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認識不足的缺口,就算因此課予這種交易型態的企業經營者(就是賣家)高於實體商家之退貨忍受義務,這也是立法者的抉擇。
客製化商品我就不多講了,你自己已經承認商品是按照你的網頁所刊登的樣式及花樣,不算是客製化商品。
好了不要煩(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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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重點
網購時買家所購買的商品,如果是按照賣家網頁刊登的設計樣式,而不是按照消費者所要求來設計的商品,就不算是客製化商品,有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的適用。
(編:不是你說是客製就是客製好嗎)
#猶豫期間:通訊買賣常發生在消費者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況下,導致消費者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東西,為了讓消費者能在充分瞭解商品內容的情況下決定是否購買,而有7天猶豫期間的產生。
基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解除契約的通知不一定要是傳統書面方式,消保法第19條的書面通知應該解釋為可以用電子文件(例如網路訊息)的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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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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