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符合規定日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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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符合規定日文產品中有6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0901防疫記者會綜整】 今天是連續第12天+0,防疫仍不能鬆懈,居家隔離人數17人,今日無相關足跡。 彰化縣政府施打疫苗完全依照中央規定,造冊施打,經查這次中央公布的第二類人員彰化縣8,283人當中,其中有7,899位是鄰長,他們並非官員,是在第一線協助防疫的工作人員,抱歉害他們被中...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符合規定日文 在 拎杯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4-21 04:52:12

【 #語言治療 3 :蔣棕聞 】 板桓的堂哥是日本小兒科醫師,被龍哥逼到萬不得已、他跨國諮詢今日放假在家的堂哥意見。視訊中,堂哥雖然也建議應該先以主照顧者的母語為主、而非日文。但同時竟然表哥也覺得混血兒在兩歲半後才開口的例子不算少,是龍哥太過著急。而板桓則在旁邊助陣地說:「妳看吧!妳看吧!神經質!...

符合規定日文 在 @AirFrankie 航空面試專家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12 02:34:31

106B 空服員(台北/台中/高雄)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班地點: 台北市松山區依公司派遣 職務類別: 空服員 全職 需求人數: 25 人 更新日期: 2017-03-03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客艙服務 *派遣地點:台北/台中/高雄 *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籍,性別不拘。 (二)本國...

  • 符合規定日文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1 18: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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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1防疫記者會綜整】

    今天是連續第12天+0,防疫仍不能鬆懈,居家隔離人數17人,今日無相關足跡。
      
    彰化縣政府施打疫苗完全依照中央規定,造冊施打,經查這次中央公布的第二類人員彰化縣8,283人當中,其中有7,899位是鄰長,他們並非官員,是在第一線協助防疫的工作人員,抱歉害他們被中央誤會是官員,針對此事縣府再次向他們說聲抱歉,也希望中央在公布相關資料前要先解釋清楚,不要讓這些第一線辛苦工作的鄰長被冤枉。

    第七輪AZ疫苗接種,完成預約者3萬7,400人,中央配發本縣AZ疫苗量分兩批次,第一批已在昨日(8/31)到貨1萬9,400劑,開打日是本周9/3(五)、9/4(六)、第二批AZ到貨將在下周9/8(三)、9/9(四)、9/10(五)三天來完成施打。

    針對第七輪符合預約對象加選BNT疫苗,未完成預約者在8/31下午4點後可加選;而已完成預約者在9/11起才可進行加選。開放12-17歲(含)對象造冊接種,只要在國高中有學籍的,就會協助造冊,直接到學校進行疫苗施打,並請家長簽署疫苗施打同意書。其餘優先提供給18至22歲(含)的對象至預約平台意願登記及預約。

     若已接種第一劑疫苗,因念書、留學、商務等其他因素需緊急出國,中央特別提供第二劑疫苗接種服務,疫苗種類包括AZ、莫德納及高端疫苗,但兩劑最短間隔仍需至少28天,彰化縣有3家醫院提供服務,預約登記後,數量一到再由醫院通知一起接種,接種地點及預約專線分別為彰基04-7238595分機 4356、秀傳04-7220133、員生04-8321289分機3802,前往接種要攜帶健保卡、疫苗接種卡、機票、入學證明或公司外派證明文件等資料。

    今天是開學日,開學應到校學生89,622位,實際到校有89,187位,到校率為99.5%,感謝學校在開學前建立親師雙向溝通橋樑,並利用多元管道,讓所有家長上、放學分流動線,並因應防疫需求調整課程規劃,持續定期召開防疫會議,也配合中央防疫措施,隨時滾動修正。目前校園整備方面,第一、公私立國中小備有防疫隔板9萬5,000組、快篩試劑5,200劑、防疫香皂6,624個等;公私立幼兒園備有酒精6,920瓶、口罩4,270片、用餐防疫隔板15,230組、快篩試劑1,200個等;另外關於線上學習方面,有4G行動網路分享器120組、4G SIM卡 700張、線上學習行動載具1,855組等,迎接今日慎重的開學日。

     110學年度第一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開始受理,期間在110年9月6日至10月14日,有需要的民眾可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https://uwes.mol.gov.tw/login),需要用自然人憑證申請;另外,也可以用紙本申請,有需要的民眾可以到各地方政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中心及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或到線上申請系統下載申請表。
      
    鹿港和興青創基地中的「3參先生工作室」,執行長為林純瑜,參音同於臺語的「衫」,而「先生」在日文當中有老師之意,「參先生」的意思即為向「衫」學習。林純瑜與創業夥伴們為在地文化打拚,造出屬於自己的剩布「慢時尚」。產品利用二手布品進行創作,包含束口便當袋、名片夾、提袋等等,另一位和興青創基地中的「時光習作」,負責人為卓恩合,店名源自於一顆保留文化的心,在木工家庭長大,他深知文化保存的重要性,若能將逐漸埋沒在時光洪流中的在地傳統工藝,結合創意發揚光大,就能讓文化與人際有更多的連結,時光習作就在這樣單純的信念中誕生,現場提供DIY的製作,歡迎各位民眾來嘗試。

  • 符合規定日文 在 王可樂日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15 1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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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過N1的同學來分享自己的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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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們考日檢是否一次就合格了呢?如果沒有,有沒有思考過是為什麼?根據我們長年的經驗考不過的原因有很多種,不過最多的莫過於是對單字和文法不熟悉,以至於需要花比較多的時間去思考解題,導致最後題目做不完,只能趕快瞎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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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們要來跟大家分享同學的解題技巧,這位同學僅準備短短半年的時間便成功挑戰N1,寫完試卷後甚至還有時間檢查第二遍,是不是很厲害呢!好的,我們話不多說,快來看看他是怎麼準備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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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個歷史迷,從小非常喜歡玩遊戲、做模型,所以大概看得懂基礎日文。高中時因為玩遊戲而開始愛上日本歷史,尤其是日本戰國時代九州地區的歷史人物,可惜這方面資源在台灣很冷門,只能請朋友特別從日本當地購買原文書,為了看懂內容,我開始深入學習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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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工作時間不固定,可以利用的時間很零碎,不好安排學習進度,所以除了自學以外,我也會利用假日時間去上課,不過班上同學的程度差距很大,老師也很難安排適合所有的課程,所以為了讓大家都能跟上只好從基礎動詞變化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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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對本來已經自學到一定程度的我來說,最弱的地方其實是讀解,所以自己額外加強這部分。會認識王可樂日語是某次在網路上找資源時,剛好看到可樂老師直播解題的教學,我因此深深被吸引,可樂老師教的文法和教學簡單很好懂,一講就通,讀解教學對我做N2題型幫助很大,所以趁著優惠買了N1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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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做模擬試題等於考日檢、解題不需要按照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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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個性比較謹慎,且考試的時候容易緊張,所以除了用可樂老師的課程衝刺、學解題技巧之外,也搭配以下兩種準備方式避免一緊張失常:

    ① 寫模擬試題測試作答時間:
    每次寫模擬試題時請當作實際考試,聽力千萬不要聽不懂就重複聽,文法請計時每個題組需要花多少時間完成,計算出來後再去調配每個題組的做題時間,這樣會更有把握全部寫完。

    ② 安排解題順序:
    對我而言,按照順序作答會有寫不完的風險,加上官方也沒有規定要照順序解題,於是我依自己擅長的部份去決定解題順序,爭取更多時間完成不擅長的題組。

    ✦ 單字文法:這是我較擅長的題型,所以我會用最短的時間拿到分數。
    ✦ 讀解:不要放最後,請依個人擅長程度決定短、中長、長的順序,對我來說有圖示解說的文及長文會較容易找答案,可以考慮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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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這位同學的解題方式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有參加日檢的你們也能找到適合自己的「小撇步」,在下次的考試中能順利合格~如果你也有推薦的準備方式 #歡迎在底下留言分享 和大家一起討論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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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規定日文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2-27 11:06:43
    有 280 人按讚

    前年最後兩次去沖繩的時候,我就有想要在那邊看房子,那時剛好經過一間正在蓋的面海飯店,看模擬圖感覺很高檔,在大馬路上旁坡上又面海,還有無邊際游泳池,感覺應該有三四星。

    我查了一下官網,發現這間飯店正在售房,有好幾種房型,有一種房型室內規劃的還不錯,而且該飯店已經辦過說明會,現在是採預約的方式,我就跟龔少說我要去看房子,每次經過我就跟龔少講,但他都不帶我去。
    他說:「妳又不會日文,妳去看什麼房?」
    我說:「我有語音翻譯機啊!」
    他說:「妳要用語音翻譯機在日本看房子?」
    我說:「日本政府有規定買房子不能用語音翻譯機嗎?」

    前陣子他又提起這件事情,他說:「好險沒讓你去看,買下來,現在是有人要去住唷!?」
    我說:「你傻啦~等他蓋完交屋,疫情剛好就過啦!」

    --------------------------------------------

    總之,大概後來就有一年沒有看房,因為龔少興致缺缺。
    直到過年前,我看到台中娘家旁邊有一間房子蓋起來,外觀蓋得很不錯,聽說是大品牌的建商,我就一直很想要去看房,我比較喜歡實品屋,可以看到建材,比樣品屋安心許多。

    我爸媽之前也一直說要換房,老人家說歸說,覺得沒現金不用看,所以都不出去看的,只好由好奇心重的我出馬了,反正看房又不用錢。
    剛好我妹夫也有興趣去看,終於讓我睽違一年多再度看房了。

    這一間兩年前就開始賣預售,聽說我家附近以後會有讀書館和體育館,現場只有兩間在低樓層,價位差不多就是我媽講的那樣,不過平面車位便宜台北很多。
    我很直接跟銷售小姐說我不會買,因為剩下的兩間房不符合我的需求,但是我想要看實品屋,跟了解台中的價位。
    也很直接問為什麼我家這一區10年如一日,為什麼有這個價位?(基本上這一區有點工業區,我都不好意思說,根本40年如一日,只多了便利商店跟全聯。)
    我們現場看是覺得內部質感普通,我一直想說中部房間規劃是不是會大一點,結果沒有~
    不過我們看得二樓房型,有一個不再坪數內的大露臺,因為消防法規,屬於公用地,是一樓的陽台,但出入口只有你家,露臺要比客廳還大~覺得這間有買到賺到的感覺。
    銷售小姐還跟我們說,未來幾年水湳房價一坪會到40~50,還大概講一台中房價趨勢。
    其實我跟龔少覺得這一間質感普通,但是房價跟車位都還ok,但適合養老、自住,投資的話還是台北吧!

    看了這間後,覺得我爸媽說想要換房根本不需要了,因為這價位真的沒辦法換,還是守著老家比較實在。

    --------------------------------------------

    前天龔少跟我說我們家對面的建案,開始在預售了。
    我說:「是唷!那我等一下買完菜去看看。」
    他說:「妳要提著一顆高麗菜去看房子?」
    我:「對啊~難道我拿一顆高麗菜不能看房嗎?」,在地人的氣勢,懂不?

    於是我就提著高麗菜跟豆漿,自己一個人去看房了,預售店才剛開,連建築模型都還沒有,正確價位也沒有下來,都給我一個區間。
    但是這件案都是大坪數,有別於現在北部都是小坪數,戶數少真的很吸引人,不過聽到價位我就要嚇歪了...
    近捷運站+日本制震,價位就是不一樣,不僅坪數單價高、車位也高。

    比我之前看永和那幾間北市豪宅建商首次來中永和的建案還要高。(當然沒有高過永和一坪80幾萬那間豪宅啦~)
    但大坪數真的很吸引人,有其他有一間60幾坪左右的室內規劃,雙主臥,還有一工作室,其中一間主臥還有獨立進出口,也就是說這間房子有兩個對外的門,等於是一間小套房啊~
    這格局設計我真的超愛的~但是,買不起~XD哈哈哈

  • 符合規定日文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6-02 17:14:43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符合規定日文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3-11-01 18:12:09

    今日文匯報出了一篇《香港電視不獲發牌的八大死因》。行政會議投票23人贊成,3個個不贊成,最終由梁振英「拍板」決定不發牌,連這些東西也能夠登出來,基本上梁振英政府一些integrity (誠信)也沒有。因為梁振英政府正正就是公佈行政會議的秘密。試問除了他之外,誰人敢泄露這麼多機密。而他們講的理由全都很可笑的,可笑到我也不太想去反駁。但我都是選1~2點太荒謬來顯示香港行政議考慮問題之荒謬。好像第7點王維基洽購亞視,這點王維基已經否認了。而收購問題至今未有結果,但已引起當局憂慮,恐怕發牌給王,而他又收購了亞視。這真的太荒謬,因為任何亞視股權的轉讓都要得通訊管理局的同意,如果有了這個牌,因為沒有人可以同時有2個牌,到時也不會同意亞視的收購。所以這點是荒謬的。如果行政會議這樣考慮問題,和牛頭角順嫂思想有何分別。因為權在政府手上的。

    他們又講到提供30條頻道,但並無英語台,不符免費電視發牌的最基本要求。我想問這個「要有英文台」的基本要求寫了到哪裏去。以前因為大氣電波analog,港英殖民地時代曾經有過這個要求,就是無綫和亞視有這個要求。佳視已經沒有英文台。這個話沒有有英文台不符合發牌的基本要求是誰人寫的,來自何章何節,來自何經何典。這個行政會議是亂講話的。譬如話明明有12年免費頻譜使用,你又話這充滿不確定性。你又可以問cable 年年蝕2億,一間公司年年蝕2億,很容易會倒閉。話母公司有錢,但母公司有錢也不一定規定要注資的。不可以關閉的嗎?母公司有錢,即是好像你老豆有錢,和你沒有直接關係,你也可以破產的。行政會議這個水準,這實在太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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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規定日文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2-12-26 16:52:40

    今年初兩名在日本語文學校就讀的台灣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被發現遭殺害於宿舍,因犯罪行為發生於我國境外、不受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保障,成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距受害事件即將一周年,今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林佳龍等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犯保法從制定到現在近15年,林佳龍認為,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犯保法保在障人權上是空有其法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多數被害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與健康付出慘痛的代價,以喚起犯保法要不斷的修改,他也了解法務部認為犯保法的修正涉及法律體系很大變革,如果沒有大的翻修無法符合社會的期待。林佳龍當場要求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允諾明年九月將犯保法整體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做成委員會決議通過。法務部也表達將遵循決議,盡速完成。

    行政院所提犯保法修正草案,對於海外因國人故意殺害國人,其家屬才得以申請扶助金20萬。林佳龍表示,認同法務部於現行補償機制外創設「扶助金」制度,但「為德不卒」,需要國人殺害國人才得申請國家奧援,這完全與國家維護國民責任的精神相違背,實在不應以加害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為限。林佳龍也提出修正動議,修正加害人不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並獲得委員會通過。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台中民間社團在2013年1月5日,距離日本女學生遇害事件發生屆滿一年,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正案也已經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通過,在台中市文英館舉辦「百合條款音樂會」,用音樂傳達此件心痛的事故帶給社會的深入反省與法律制度的檢討。

    林佳龍指出,外國人在台灣都列入境內的保護,我國國民在國外受害卻沒有列入保護,除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外,也涉及行政作為,政府以公權力不夠或以權限為由互踢皮球,採消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顯露出行政部門各自為政,無法苦民所苦的官僚氣息。林佳龍在自己的提案增列駐外單位的協力義務,也修正行政院版條文,增列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相關權益,促使外交部與相關駐外單位扮演為轄外國人服務角色,主動提供必要協力。

    當受害事件發生後,媒體若在毫無根據下錯誤報導,對痛失親人的家屬來說,是一種二度傷害,也無法還給受害者一個清白。林佳龍提出修正草案課與媒體責任維護被害人隱私權,審查會也通過對行政院版修正。未來被害人或其親屬如認為媒體報導有錯誤時,得於報導播送或刊登之日起15日內要求更正。媒體應於接到要求後15日內在該報導播送之原節目或同一時段之節目或刊登報導之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若被害人或其遺屬因媒體報導受有損害,媒體及其負責人員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法務部相關單位也要主動告知遺屬應有的權益。

    這一修法林佳龍稱為「百合條款」,即是以二為受害者之一林芷瀅的日文名字來為這次修法定名。林佳龍表示,這是讓這起事件被害人的犧牲能有所代價,同時也讓未來在境外因犯罪而被害的台灣人民都能得到政府應有的體恤與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