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竊盜罪流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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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竊盜罪流程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755的網紅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約是1年前,一樣是將要迎來農曆新年的時候。 . 我陪著造橋的鄉親們一起來到台北的行政院前陳情。後來隨著議會專案小組成立、審查流程上的瑕疵,縣府最終駁回了垃圾掩埋場的試運轉申請。 . 即使多數年輕人都到外地工作,造橋龍昇的村民仍選擇用有機農業擦亮招牌,成為全國農業競賽中的特色農村。 . 然而,問題再...

  • 竊盜罪流程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13 20: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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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約是1年前,一樣是將要迎來農曆新年的時候。

    我陪著造橋的鄉親們一起來到台北的行政院前陳情。後來隨著議會專案小組成立、審查流程上的瑕疵,縣府最終駁回了垃圾掩埋場的試運轉申請。

    即使多數年輕人都到外地工作,造橋龍昇的村民仍選擇用有機農業擦亮招牌,成為全國農業競賽中的特色農村。

    然而,問題再次襲來。

    縣府突然又核准了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試運轉。依核准的內容,在90天內,將有來自全國各地,超過8,000噸的事業廢棄物會被送到以農業聞名的龍昇村掩埋。

    『已經20年了,仍然無法停止』現場的大哥說著。而且這次的動作更快,鄉親也被迫在寒風中站上了第一線抗爭。抗爭現場放眼望去多半是上了年紀的長輩們。

    除了垃圾掩埋場的壓力、寒流的壓力,如今許多鄉親也紛紛接到被告的通知。

    被告的原因是什麼,『竊佔罪』與『強制罪』。

    先來說說『竊佔罪』,本質上就是跟竊盜罪(偷東西)一樣的財產犯罪,要有不法意圖。但這些為了家鄉站出來抗爭的村民們,是有像偷東西一樣的不法意圖嗎?

    另外關於『強制罪』的問題,過去在發生在彰化的反高壓電塔的抗爭中,對於『訴求既在於防護家園、要求不得違法施工』抗爭現場,法院已經表明必須要考量實質違法性的問題(簡單講就是必須在社會倫理的價值判斷上也會給予責難,才可以動用到刑法),更不用說如果是『保持平和、未發動攻擊』的抗爭,可能連強制罪中『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的要件都不構成。

    陸陸續續看到許多的聲援,也看到鄉親們的彼此扶持,如同今天白天的陽光帶來的溫暖。

    希望諸多的問題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能夠早日落幕。我也呼籲縣府必須正視這個事件,不要讓縣民在寒風中繼續受苦!

  • 竊盜罪流程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01 08: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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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犯與共犯】教學心得分享❶

    最近上到正犯與共犯,乍看之下跟前面的章節脫鉤,是獨立的,但細想後卻會發現,其實跟前面刑總一直以來的理解並沒有太大差別,只是差在刑法第28~31條的條文如何解釋而已,並不是什麼特別困難、很創新的概念。據此,老師來分享一下教學心得,用比較白話的說明,試著讓同學瞭解正犯與共犯的內容。

    首先,無論在哪個章節,審查行為是否成立犯罪,都要有個中心思想: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人為正犯。無論是單獨行為人還是多數行為人犯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基本上會被刑法當成「正犯」來看,也就是最終產生的法益侵害要算在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的人頭上。由此可知,刑法第28條雖然名為共同正犯,但如果行為人都有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則不一定要援引刑法第28條當作歸責基礎,直接說明行為人實行什麼構成要件行為即可。

    例如:甲、乙侵入A宅竊取蟠龍花瓶,可能成立刑法(下同)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罪。此例中,由於甲、乙都是透過其行為來支配整個因果流程,因此不一定要說明兩個人是共同正犯,也能將二人當成正犯看待。

    然而,在多數人參與犯罪的案例,棘手的問題是: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的人,難道就不能當作正犯看待嗎?不是的,如果符合刑法第28條「共同」的要件,在有其他參與者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的情況下,這些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的人,依然可以被刑法當成正犯看待。由此可知,刑法第28條是對於這些我們不清楚他能不能當正犯的情形,由立法者賦予的歸責基礎。

    例如:甲、乙侵入A宅竊取蟠龍花瓶,丙在外面把風。此例中,雖然丙沒有入A宅行竊,而是在外面把風,把風行為並非構成要件行為(刑法第321條的構成要件行為是「竊取」行為,把風跟竊取的文義落差蠻大的吧XD),那會不會因為丙實行的是構成要件以外的把風行為,就當然認為丙不是正犯?不是的,必須看丙的把風行為夠不夠重要,重要到對於整體犯罪計畫產生不可或缺的支配力,具有關鍵地位,少了他這個犯罪計畫就無法達成,若肯認,則丙的把風行為在犯罪計畫中就具有關鍵、重要的支配地位,在犯罪支配理論的脈絡下,符合「功能性犯罪支配」之要求,丙之行為仍可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不過,在上面的例子,要注意審查的順序:

    第一步:先審查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人的行為,因為構成要件行為是對法益具有最直接影響的關鍵因素,必須先審查,同時也是為了符合刑法第28條「實行」的要求。

    第二步:再審查丙的把風行為(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能否被當成正犯來看,答案是「不一定」。如果丙之行為欠缺功能性犯罪支配,此時丙之行為至多成立該罪之幫助犯(物理幫助)。

    這個理解步驟非常重要。它不僅告訴你審查順序,更標示實施不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之人要分別審查,看能不能被當成正犯,而適用刑法第28條。如果不行,就只能繼續審查有沒有符合第29或30條的要件,來決定是不是共犯。

    掌握以上基本且重要的概念後,對於正共犯其他變化的題目,寫題的基本架構原則上都能掌握,再來只剩內容填充的問題了。

  • 竊盜罪流程 在 城邦讀書花園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9-15 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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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男老總私讀小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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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城邦書虫總經理 林福益
                 
    年輕時候剛開始採訪司法新聞,心中最大的疑問是,法官的判決真的都是公平可受檢視嗎?或者,法官的量刑輕重,是不是真如天秤的公正,不涉入一點個人的經歷與情緒?我會好奇,法官審酌竊盜罪的刑期,是否受自身有無受害經驗影響?法官個人的思想是否開明,會否左右爭議行為的容忍界限……。我始終認為,人不是機器,任何的判決結果都一定受到「人」的不可逆關鍵影響。
      
    法理情,是人類在解決紛爭問題常遇到的三種考量。但對於法律審判的公平性期待而言,我們卻常常執著於法律必須是不摻雜感情的公正判斷過程。人們總期待用一個制度系統,憑藉著證據調查與法庭攻防論辯,來體現真正司法判決的正義可能。
      
    如果是這樣,「恐龍法官」的不問世事,不就是最完美的論法用刑模式嗎?這當然不是我們期待的審判。
      
    司法體制的創設者與執行者都是「人」,我們以為在各種制度設計下的證據檢視與合理推論攻詰,終究會讓真正的事實昭然若揭。只可惜人因為是人,所以常會以為自己能以理智與嚴謹的態度,分辨事實的真相,卻不知道在司法判決的過程中,經常還是只會看見自己相信的事。更可怕的是,司法制度與執行者過於自信的自動化產生判斷流程下,只是一而再地出現與事實不符合的結果。
      
    為求周詳,憑著媒體報導的情節或片面立論,甚至是訴求民粹產生輿論干預的第四權審判,真的會幫助司法判決作出接近民心需求的最佳方式?恐也未能認同。
      
    讀《不平等的審判》,透過作者蒐集的每件真實個案與法庭案件,我訝然於許多自己的無知與理所當然。作者不從法律結構的設計良窳批判司法審判的不平等,而是真實揭露人類認知與心理上的特質,碰上法律制度漏洞加乘而生的諸多不公不義結果。然後,提出司法實務如何避免發生的盲點關鍵錯誤,同時讓讀者思辨理解我們所處的司法環境,進而激勵行動,別成為那個空是等待而還期盼會受到司法公平審判保護的對待者。故事不見說教,讀來卻頻頻稱是。
      
    懷疑並非正義之敵,盲目的確信才是。如果人們誤信司法制度就是最好的審判機制而不作任何存疑,我們將永遠困於人性誤區,永遠沒有實現平等審判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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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臉譜出版 #不平等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