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竊盜罪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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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竊盜罪案例產品中有2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最近在拜讀學者的文獻時,發現張天一老師的文章裡有提到一個我蠻感興趣,但以前沒有想過的問題:行為人未經持有人同意,拿取該持有人的現金,但目的是為了清償該人對第三人的債務,此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老師以【臺灣高等法院10...

竊盜罪案例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3 00:16:09

#戴眼鏡上班 #今天一連開三個庭,三個庭都是 #刑事案件,累到只好厭世狀態上工😂😂    那今天就來分享刑事的 #法律小知識 好了!   🔍你知道什麼是 #業務侵占 嗎?    我們先來看看法條是怎麼說的吧!    業務侵占規定在刑法第336條第二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侵...

  • 竊盜罪案例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3 11: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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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最近在拜讀學者的文獻時,發現張天一老師的文章裡有提到一個我蠻感興趣,但以前沒有想過的問題:行為人未經持有人同意,拿取該持有人的現金,但目的是為了清償該人對第三人的債務,此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老師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當成討論素材,相關內容引述如下:

    按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竊取他人動產之客觀行為外,尚須主觀上係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克當之;是否有被害財產權移動之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在外觀上顯而易見,但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則隱藏於行為者內心之中,#自應從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及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等客觀具體情狀一一檢視詳審細究而判斷之。是被告於上揭時、地自行拿取告訴人藏放在房間天花板夾層之現金200萬元時,其主觀上究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攸關被告所為是否應評價為竊盜犯行。

    然證人李姵瑩於警詢、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之前幫告訴人管理公司,因為被告把錢交給外遇對象管理,不拿錢回家繳貸款,被告也幫告訴人繳納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農安街住處之房屋貸款;100年間,被告曾告知從告訴人處拿回一筆錢,因為告訴人先前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押借款,伊與被告討論後,決定先把貸款利息較高之保單質借清償,剩餘拿去清償房屋貸款,有保單借款的清償證明;伊是房屋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每月要清償10幾萬元,常詢問被告有無足夠金錢繳納房貸,因此知道房屋貸款都是被告在處理等語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215頁至第216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22頁);證人李嘉洋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100年2、3月間,曾與被告一同進入告訴人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310巷40號6樓之4住處,並在房間天花板夾層內發現以透明塑膠袋包裝之現金數百萬元;隔2、3日,被告說她將錢全部拿走,並代為清償其積欠南山人壽公司30幾萬元貸款等語(見偵卷第64頁、第112頁,原審易字卷第134頁至第136頁),且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被告確有幫其繳清積欠南山人壽公司欠款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36頁)。此外,有被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身壽險保險單暨保單借款專用批註單(被保險人為告訴人、受益人為告訴人及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首頁暨還款收據2份(要保人分係告訴人、李嘉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7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1971號函存卷可佐(見偵卷第147頁至第159頁,原審易字卷第75頁)。綜上,足認被告自告訴人住處拿取現金200萬元後,係用於 #清償告訴人及其子李嘉洋積欠之保單借款、#房屋貸款等途,#尚非全供其個人使用;被告固於89年5月30日與告訴人辦理離婚登記,然 #其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 等情,已如前述,縱不具夫妻間代理之權限,無法排除被告拿取告訴人款項時,#主觀上係出於維護告訴人之保險契約、#財產(房屋)#利益而代為清償、#繳納欠款之可能,難認被告拿取上開現金200萬元時,主觀上必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
    ____________________

    由於不法所有意圖係藏於行為人的內心,必須綜合判斷才能知道。但要如何判斷?本判決明確提出了幾個指標:
    ①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
    ②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
    ③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
    ④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

    本判決在進行涵攝時,認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曾有婚姻關係(對應前述①);被告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對應前述②、③);此外,如果是清償告訴人的欠款,也不會造成告訴人受到實質損害(對應前述④)。因此,二審法院推翻原審法院的見解,改認為被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不過,這樣的結論,張天一老師是反對的,因為二審法院是將被告是否基於「為了相對人財產利益的目的」,來當成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判斷標準。但重點應該是:被告在法律上是否有處分本案告訴人「特定款項」的權限(例如告訴人有委託被告幫他清償某筆欠款),但如果只是被告想說「我為了你好,幫你償還你跟其他人的債務欸~~怎麼會構成竊盜罪?!」,那可能跟刑法上判斷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不太吻合。

    同學們可以設想一下:假設你朋友知道你欠別人1,000元,他很好心,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從你錢包裡抽出一張1,000元小朋友鈔票,幫你去還錢。你發現之後說:「欸,那1,000元這是我這幾天的伙食費!」,你覺得你朋友會不會構成竊盜罪?雖然你朋友是為了你好,但說真的,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這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並不是以為他人還是為自己的目的來區分吧~~我個人比較贊同張天一老師的見解,本案被告涉犯竊盜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均已該當,除非個案存在阻卻違法事由(自助行為?緊急避難?好像看不出來),否則仍構成竊盜罪。不過這一庭的法官是認為本案被告無罪啦~~以後同學們考上律師要處理類似案例時,可以援引這則判決的判斷標準,盡力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以上對於判決解說的部分,是參考、改寫自張天一老師這篇文章的內容:張天一,竊盜罪中「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擅自向第三人清償債務之類型,2021年5月,頁12-15。這篇文章很值得同學花點時間找出原文來看,相信會有不同的感受!!

    周易老師
    2021.7.23

  • 竊盜罪案例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7: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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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易的刑法教室03

    大家好,我是周易。今天我們來看看竊盜罪其中一個重要考點:所有意圖「對象」的認定。詳言之,犯竊盜罪的行為人,其主觀犯罪目的究竟為何?亦即行為人主觀上為何要竊取他人財物?對此,學說上大致有以下見解:

    一、實體理論:以特定有體物(實體)「本身」為所有意圖的對象。

    二、價值理論:以蘊含於實體財物中的「經濟價值」為所有意圖的對象。

    三、綜合理論:所有意圖的對象包含物的實體本身,也包含其經濟價值。

    就上述見解的分析,蔡聖偉老師指出,單就實體理論來看,可能無法有效處理現今社會經濟型態中,物的本身及其價值得以分離的情形,例如高鐵票的價值並非票券本身,而是其內蘊的經濟價值。然而,若是純粹採取價值理論,又有將個別財產犯罪質變為整體財產犯罪之嫌,不符合竊盜罪為「所有權犯罪」的解釋脈絡。基此,多數學說係採「綜合理論」,結合實體理論與價值理論的內涵,認為所有意圖的對象涵括物的本身及其蘊含的價值,但基於竊盜罪具有「所有權犯罪」的性質,經濟價值僅居於補充地位。

    * 上述內容整理自蔡聖偉,白吃的午餐——盜用他人儲值卡的案例審查示範,月旦法學教室第187期,2018年4月,頁55-56。

  • 竊盜罪案例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12 16: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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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偷了我的東西?還是有人搶了我的東西?
    在一個風和日麗的下午,告狀俠在咖啡廳看著一部武俠小說,享受溫情的假日休閒時光,正當告狀俠看到男主角遭群雄群起圍攻,男主角一劍挾著滅世之威的劍氣刺向虛空大喊「給我破!!!」時,一名陌生男子迅速將告狀俠放在桌上的手機拿了就往外跑,然而告狀俠急忙的外追著犯人的畫面並沒有出現,因為此時的告狀俠心裡想著的是:
    「ㄟ~我應該要喊有人搶我東西?還是有人偷我東西呢?」

    Q:竊盜罪與搶奪罪的差異在哪?

    A:我國刑法分有竊盜罪與搶奪罪: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5條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者雖然都是財產犯罪,然而在法定刑上卻有不同,竊盜罪並沒有6個月以上的樓地板限制,搶奪罪則有,意即犯搶奪罪者法院只要稍微判超過最低法定刑的情況下,被告沒有取得緩刑,就只能入監服刑無法易科罰金。
    但兩者在構成要件上唯一的不同是在「竊取」與「搶奪」,也因此到底甚麼是竊取他人動產,甚麼是搶奪他人動產,兩者的不法內涵差異一直是法律學說與實務不斷有衝突的地方。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搶奪罪與竊盜罪的不同在,搶奪係乘人不備,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財物為成立要件,意即搶奪是出手掠取他人財物時在「共見共聞或不畏見聞」的情況下,不掩形聲,急遽攫取他人財物;竊盜行為則屬於和平、秘密及非公然的手段不法取得他人財物。
    所以按照實務見解告狀俠遇到的情況,該名陌生男子的行為屬於搶奪罪,告狀俠應該要喊有人搶我東西才對。
    甚至是以下幾種情況按照實務見解,都屬於搶奪罪:
    ☝貓助理在2樓拋兩顆橘子給隔壁鄰居,然而手滑掉在1樓地上,小黑看到遂在貓助理眼皮下,將兩顆橘子給拿走。
    ✌一名沒飯吃的遊民小徐,因為受不了肚子餓,進到超商,店員雖然看的到麵包櫃,但距離麵包櫃仍有一段距離,小徐趁此機會在店員面前迅速拿了兩個麵包就跑出商店外吃掉。

    然而從上面的案例來看,不論是貓助理還是超商店員,除了並沒有任何安全問題外,也都無法來得及阻止小黑與遊民小徐,在這種情況下小黑與小徐如果偷偷摸摸的拿走,其結果似乎差異不大。
    📙所以面對這樣的解釋方法,許多學者們認為實務見解的看法並無法彰顯兩罪間的不法內涵差異區別,所以有學者認為搶奪罪是加害者以施加不法腕力排除他人對物的緊密持有關係,並對被害人有生命或身體危險等侵害可能性,也就是說竊盜罪最大的差別是在搶奪罪有造成生命或身體危險等侵害可能性。也就是學說認為,縱使是在被害人眼前奪走其財物,但並沒有造成其生命或身體危險等侵害可能性的情況下,仍應論竊盜罪,而非搶奪罪。

    透過以上的說明,各位是否會判斷搶奪與竊盜的不同了呢?
    你又比較傾向實務見解還是學說見解呢?歡迎留言讓我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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