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竊盜和解金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竊盜和解金額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竊盜和解金額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竊盜和解金額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Fish睬政治}孫博萮,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別只顧著「紓困」,相關主管權責機關應正視地方農會重大犯罪事件!】 黃姓技工在農會的職責為何? 為什麼會有接近保險箱的機會? 長達兩年的犯案整個農會居然都渾然不覺? 一位技工就能隻手遮天? 是黃某單獨一個人就能夠在農會內堅守自盜? 有否其他共犯? 農會保險箱的管理制度究竟出了什麼漏洞? ...

  • 竊盜和解金額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06 23:46:26
    有 132 人按讚

    【別只顧著「紓困」,相關主管權責機關應正視地方農會重大犯罪事件!】
     
    黃姓技工在農會的職責為何?
    為什麼會有接近保險箱的機會?
    長達兩年的犯案整個農會居然都渾然不覺?
     
    一位技工就能隻手遮天?
    是黃某單獨一個人就能夠在農會內堅守自盜?
    有否其他共犯?
     
    農會保險箱的管理制度究竟出了什麼漏洞?
    除了五結鄉農會,還有沒有其他未爆彈?
     
    五結鄉農會四月中即發現有竊盜犯罪情事,卻遲至月底才向縣府通報,農會幹部是否有知情不報與包庇犯罪的嫌疑?
     
    多少人一生累積的心血與傳家寶被盜,五結鄉農會自己內部人員涉監守自盜,竟只願以 5 萬元和解、不然就拉倒法院見,豈是負責任的處理方式?
     
    財務損失超過 5 萬元還要求受害人得自己舉證,根本是強人所難!
     
    農會幹部平常口口聲聲為農民服務,出了事卻各個擺態事不關己,主管機關至今更是毫無作為!
     
    博萮呼籲:
    1. 五結鄉農會應拿出誠意,對財損受害者「主動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儘快清點、清查各個受害者之實際損失,並速予相當之賠償。

    2. 五結鄉農會對相關失職人員儘快做出調查與懲處,凡涉及刑責人士務必依法辦理不可護短。

    3. 相關主管與權責機關應速進行調查,追究農會幹部從理事長以降之相關行政責任;並針對農漁會及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與賠償制度、農漁會信用部未來是否應該繼續存在進行檢討。

    4. 提醒有財物寄放在農漁會或金融機構保險箱的民眾,務必儘快檢查自己的財物保存狀況(含品項、數量、重量等),並養成每次有物件出入均翔實以文字及影像記錄的習慣。
     
    [摘]>>>宜蘭縣五結鄉農會保管箱內鬼案越演越烈,866個出租的保管箱,迄今已累積54箱有財損情形,損失金額數千萬元。農會今邀被害人進行協調,表示財損5萬元以下雙方可調解和解,若超過5萬元則需舉證,並待司法審判。不過被害人對於農會案發後一副事不關己,並把責任全推給涉案的黃姓技工,如今還只願以5萬元和解,不然就走司法程序,令被害人相當不滿,痛批農會卸責。<<<
     
    >>>由於保管箱內存放的都是貴重物品,許多都是家傳數代的金飾、嫁妝,被害人聽到農會只願以5萬元和解,當場質疑農會根本沒誠意解決問題。<<<
     
    >>>儘管農會在4月中旬即已知保管箱有遭竊情事,《蘋果新聞網》詢問與會的宜蘭縣政府財稅局金融菸酒科長楊瑩玲,她表示,五結鄉農會遲至4月28日才向縣府通報,至於何時向農委會金融局通報此重大案件,縣府並不清楚。<<<
     
     
    《保管箱遭竊只願賠5萬 被害人怒批五結農會不負責任》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200506/1740243/
     
    【保管箱遭竊】《嫌犯2年前開始典當黃金 螞蟻搬家得手數千萬》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430/WFWHEJOXJ7B7QXFS652OB77KNQ/
     
    【保管箱遭竊1】《宜蘭五結農會內鬼抓到了 遭開除技工嗆警「我爸總幹事!」》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429/COWPHXJP3O4GXWRZDH4V6NVE5Y/

  • 竊盜和解金額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6-04 18:53:48
    有 290 人按讚


    肇事逃逸罪(185-4)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法,將原來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一來,一旦被判決有罪,若法院未宣告緩刑(74條)或酌減(59條),被告就勢必得入監服刑了。

    目前實務上有個潛規則,就是行為人若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幾乎是不可能宣告緩刑的,也就是實務幾乎在刑法74條第1項緩刑的成立要件上多加了一個不成文的要件:「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搭配實務對於「逃逸」認定相當寬泛,往往被害人藉此大敲竹槓、開出賠償的天價,以刑逼民,承審的法官若未能審度個案情節,勇敢宣告緩刑(74條)或酌減(59條),似乎變成以刑逼民另類的幫助犯。況且,實務創設「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才能宣告緩刑的不成文要件,已有惡化被告地位而抵觸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這二天剛好有個案例可供參考,相關的說明可參考我優秀學姊的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LawKnocking/posts/1350032405093369

    (肇事逃逸罪之重點在「逃逸」)

    高雄一名施姓男子去年8月騎機車行經大寮區擦撞林姓女機車騎士,肇事後將林女送醫並繳清醫療費用就離開,直到林女報警後才打電話向警方自首。高雄地院認定施男雖將傷者送醫,卻未表明身分或等警員到場即離去,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考量他將林女送醫且已獲林女原諒,今輕判他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106年6月3日蘋果新聞電子報)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肇事逃逸罪」。

    根據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條文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因此,課以肇事者「在場」及「救護」的義務,以避免肇事者心存僥倖,先跑再說。

    除了維護安全、採取救護及降低傷亡之要求外,尚含有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及確保被害人民事求償等功能,故所稱「肇事」,指客觀上已經發生車禍,但不以行為人對於該車禍應負刑責為必要。

    簡單的說,因為釐清車禍原因、責任歸屬需要相當之時間,故若駕駛汽車、騎乘機車而發生車禍,就必須報警、呼叫救護車、留在現場及留下個人可聯繫之真實資料。

    最重要的是,根據最高法院向來所持見解,肇事逃逸罪之重點,在於「逃逸」的禁止,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未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行為(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83號)。

    新聞案例中的施姓男子車禍後僅將傷者送醫,卻未留在現場等警員到場處理,也未留下可供聯繫之資料,即觸犯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

    根據刑法第41條第1、3款之規定,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才得易科罰金。若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非「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舉例而言,A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竊盜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院判處A有期徒刑四月,即得易科罰金。

    B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偽證罪的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然法院判處B有期徒刑三月,亦不得易科罰金,而僅得易服社會勞動。

    至於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法定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肇事逃逸罪之行為人,均不符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要件,若法院未諭知緩刑,即必須入監服刑。

    緩刑,依據刑法第74條之規定,必須是行為人無「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之前科,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法院另可附加如下之條件而為附條件緩刑:「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新聞案例的施姓男子雖觸犯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肇事逃逸罪,然法院卻判處法定最低刑度「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8月」並「緩刑2年」,理由即係施姓男子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且獲被害人原諒寬恕,得根據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第74條之規定而諭知緩刑,始能免去入監服刑之厄運。

    行車平安是福,但若真不幸發生車禍,請務必報警、叫救護車、留在現場、表明身分及聯繫資料,千萬別心存僥倖,走絕非上策,反而會觸犯若不和解未獲緩刑即需入監服刑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