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私立學校董事會職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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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私立學校董事會職權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一分鐘】財團法人法草案三讀通過 作者:高美雯律師/王誠之律師 財團法人法歷時多年「難產」,終於在6月27日由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除法律體系及架構之完整與細緻化,本次財團法人法有之制定有以下重點: 一、 適用順序:財團法人之特別法如醫療法或私立學校法等應優先適用;特別...

  • 私立學校董事會職權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7-09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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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財團法人法草案三讀通過

    作者:高美雯律師/王誠之律師

    財團法人法歷時多年「難產」,終於在6月27日由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除法律體系及架構之完整與細緻化,本次財團法人法有之制定有以下重點:

    一、 適用順序:財團法人之特別法如醫療法或私立學校法等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未規定者,適用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法未規定者,則回歸適用民法。
    二、 不法行為及利益衝突之規範:要求財團法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其關係人或相關之營利事業;明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三、 財務管理機制:明定財產保管及運用方法、應建立會計制度並依條件訂定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四、 禁止行為: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財團法人不得為保證人、無限責任股東、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人。
    五、 資訊公開機制:要求應將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財務報表、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等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應依指定方式主動公開。
    六、 財產狀況檢查權:主管機關得檢查財團法人之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法令情事。
    七、 董事行為之限制:明訂宣告董事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得宣告其無效,董事、監察人之賠償責任,以及其違法不改正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
    八、 人事制度:明定董監人數之任期、職權及消極資格,以及董事會之召集、開會與決議事項及門檻,且董監原則上為無給職並禁領雙薪。
    九、 監管密度:區分政府捐助及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而有監管密度高低之不同
    十、 退場機制:明定廢止許可要件、合併制度及休眠法人之處理機制
    十一、 其他針對日產財團法人及前屬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轉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相關規定。

    另經過朝野協商及討論,立法院三讀通過之版本與行政院送審版本亦有若干相異之處,其中以增訂洗錢防制相關條文及增訂行政罰為最大宗,而以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的適用最為重大,謹概述主要相異處如下:

    一、 洗錢防制:增訂分事務所或外國財團法人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掏風險地區者,其設立或認許應另檢附因應計畫、財團法人於一定條件下須進行風險評估並出具報告、主管機關就特定財團法人應定期進行相關風險評估及監督。
    二、 行政罰之增訂:增定財團法人違反資金寄託或借貸之限制、獎助或捐贈之限制、其董監執行職務有違法令等之行政罰。
    三、 財產之運用方法:增定財團法人得於其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四、 政府監督及獎勵:財團法人之內控及稽核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制準則並得辦理評鑑。
    五、 董監資格:董監消極資格排除受緩刑者。
    六、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轉民間捐助財團法人,除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之條件外,增訂須有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使得經補足而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七、 財團法人法之適用: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的適用,將另以法律定之。

  • 私立學校董事會職權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12-20 18: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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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福部請尊重立法院職權,勿把立法委員變成立法科的科員!】

    衛福部指派「公益監察人」不應限定醫事人員資格!
    強化「財團法人醫院」的公益性監督絕對不是只有醫界的責任,
    法人運作涉及財務、醫療品質、醫療從業人員的勞動環境、法人盈餘是否用於社會公益用途等等。

    因此我們修法版本要求財團法人醫院應設置公益監察人,
    為強化其公益性監督,
    甚至參考「私校法」公益監察人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
    無非就是希望導入「外部監督」機制。

    該條文已於106年5月17日,
    #衛環委員會已經完成審查,
    委員會「一致通過」無論醫院規模大小,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派公益監察人,
    #未限定具有醫事人員資格擔任。

    但行政機關卻藐視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決議,
    #沒有任何重大修法瑕疵,
    #卻欲推翻立院已完成審查條文,
    太荒謬!

    如果是要醫事人員參與董事會運作,
    於醫療法第43明定董事配置組成,
    #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並有醫師至少一人;
    而在這次修法,
    #也增設員工董事由員工選舉產生。
    顯見財團法人醫院的運作,醫事人員的參與度不低。

    再以「私立學校法」為例,
    公益監察人資格除擁有校務經營背景以外,
    還包含財會、經濟、法律、金融背景等。
    也未於法律中明定教育部指派公益監察人應是教育行政人員等限制!

    #還請衛福部尊重立法院職權。
    #勿讓立法委員淪為立法科的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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