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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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尤美女立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許多私校老師反對即將三讀的《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之「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得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其中的「得」,將比現行《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更加倒退,合法化目前許多私校董事會罔顧教師權益,任意減少教師的學術研究加給。 現行《私...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05-21 17: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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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許多私校老師反對即將三讀的《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之「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得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其中的「得」,將比現行《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更加倒退,合法化目前許多私校董事會罔顧教師權益,任意減少教師的學術研究加給。
    現行《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即沒有「得」字,未授權私立學校自行規範薪給之內容及金額。但是,教育部逕自以函釋認定「薪給」為「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並不包括「本薪以外之其他給與」,顯然已經逾越施行細則。
    今天我們重新協商《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決議將「得」字刪除,並通過兩個附帶決議:
    1. 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現有權益,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未依本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數額。
    2. 教師之薪給應包括本薪及加給,並須按月支付,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私立學校應訂定加給支給規範,其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預計將於明天院會三讀。我們希望,本條例仍更加保障私校教師的權益。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05-19 11: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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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釋憲,
    「教育為國家社會發展的根基,教師兼負責為國家教育人才的任務,其執行教育工作的良窳攸關教育成敗, 並間接影響人民的受教權……教師的待遇 自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予以規範,是為憲法所許。」

    原來的「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第四項規定,
    私校教職員「薪給」準用公立學校。

    教育部趁「教師待遇條例」要立法的時候,
    將原本的薪給從「準用」改為「得準用」公立學校,
    嚴重侵害私校教師的權益,
    嚴重影響私校學生的受教權。

    所以我們支持「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應當將「得準用」該為「準用」。
    以保障私校老師待遇,
    更確保私校學生受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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