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私募公司債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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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募公司債定義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8-27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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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上架🔆
    ▍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
    【作 者】劉連煜|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rue
    📖試讀➔ http://qr.angle.tw/043

    ✔本書以2018年8月為止最新修正之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相關證券法令及最新且重要之法院判決為藍本,針對其主要內容,以實例方式並運用證券法學理加以解說。

    ✔研讀法律應以問題意識出發,才能區別相關規範之異同,也才能真正掌握規範之意旨。財經法律,尤其是證券交易法這部規範資本市場發展的大法,更是如此。實例研習方式,即是以具體問題意識為導向的學習方法。此種學習方式應有助於精密法律思維的培養。
     
    【章節簡介】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證券管理哲學
     第二節 證券交易法之立法目的
     第三節 主管機關
     第四節 名詞定義
     第五節 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之關係
     第六節 證券契約訂定方式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一節 世界上三種主要治理之模式
     第二節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與公司治理制度之強化
     第三節 少數股東請求發動檢查公司權

    🔺第三章 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及其內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主要股東)之規範
     第一節 財務業務的公開與管理
     第二節 股東會的召集與委託書的管理
     第三節 庫藏股
     第四節 股份公開收購的管理
     第五節 董事、監察人的持股規定─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的分合
     第六節 內部人股權移轉的管理

    🔺第四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私募與發行
     第一節 證券發行之審查─核准制與申報制之選取與申報制之勝出
     第二節 強制股權分散
     第三節 募集與私募
     第四節 發行
     第五節 轉換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附認股權公司債與交叉持股之禁止

    🔺第五章 有價證券的買賣
     第一節 上市之基本問題與場外交易之禁止
     第二節 證券集中保管與帳簿劃撥制度
     第三節 證券信用交易制度之法律關係

    🔺第六章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
     第一節 證券商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

    🔺第七章 外國公司來臺上市櫃或登錄興櫃規範

    🔺第八章 證交法之民事、刑事責任
     第一節 公開說明書未依規定交付或虛偽不實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 證券詐欺與因果關係
     第三節 公司資訊不實與會計師等人之民事責任
     第四節 公司資訊不實時證券持有人之請求權
     第五節 公司不實資訊之內容具重大性是責任成立要件
     第六節 證交法第171條與第174條第1項之競合問題
     第七節 掏空公司資產之法律責任
     第八節 普通股、特別股與短線交易之規範
     第九節 內線交易的責任
     第十節 操縱市場的責任
     第十一節 時效
     第十二節 證券仲裁之法制
     第十三節 投資人保護與團體訴訟
     第十四節 投保中心提起解任董監事及代表訴訟之新規範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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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堂案例學會《公司法》| 方嘉麟.黃銘傑.朱德芳.張心悌.洪令家.曾宛如.陳彥良.林國彬.洪秀芬.周振鋒.馬秀如.蘇怡慈.方元沂.杜怡靜等教授
     http://qr.angle.tw/gbk
    🔸公司法論| 王文宇 教授
     http://qr.angle.tw/9t5 
     
    最新圖書、雜誌介紹➔http://qr.angle.tw/mle

  • 私募公司債定義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5-29 21: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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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策略性投資人

    作者:黃柏炫律師

    為協助企業籌資,吸引國外策略投資人,金管會於3月13日宣布,外資投資私募可轉換公司債(CB),將不受外資匯入金額30%的限制。而策略性投資人經主管機關定義為,為提高被投資公司之獲利,藉本身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等方式,以協助被投資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

    考量策略投資人具產業知識且較有能力從被投資公司取得第一手資料,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2條之1規定,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如全數由策略性投資人認股,則該次發行無須受獲利能力之限制。

    公司的資金來源,除了由集團直接轉投資的情形,多需要有長期股東注資並支持公司的成長,而這對股票公開發行的公司尤其重要。因為長期股東無短期獲利壓力,在景氣波動及資本市場震盪時對公司股價有穩定的效果。但長期股東是否必然須與被投資公司具有產業互補性,非無疑問。如長期股東與被投資公司屬同一產業,則兩者存在競業關係,如欲入股對方公司將多以合併或是公開收購的方式進行,而鮮以私募入股的方式。因此,主管機關在認定策略投資人時,應放寬投資對象,不以相同產業背景為限,以免限縮上市公司募資的對象,影響公司長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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