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禁止溯及既往原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4萬的網紅沃草 Watchou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不溯及既往所以不能做轉型正義? 法律學者 #林佳和:匡正不義屬例外,可溯及既往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是刑法與行政法中重要的原理,卻也成為抗拒交出不當黨產者抗辯的依據,甚至成為轉型正義在法制層面上的阻礙。但「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絕對的嗎? .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日前在「不當黨產公民研討會」...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5-17 13:34:18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10:12:07

公開辯論!!  憲法法庭今天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aka「黨產條例」的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  辯論的過程很精彩,也出現了三個我們一定要認識的人。 - 1⃣️  第一位陳信安,不是打籃球的那個。  他是關係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代表人、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

  •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04 2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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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不溯及既往所以不能做轉型正義? 法律學者 #林佳和:匡正不義屬例外,可溯及既往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是刑法與行政法中重要的原理,卻也成為抗拒交出不當黨產者抗辯的依據,甚至成為轉型正義在法制層面上的阻礙。但「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絕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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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日前在「不當黨產公民研討會」中分享東德的黨產清查經驗。他援引法律學者哈特與富勒對「惡法亦法」概念的爭辯,指出在例外狀況中,也就是轉型正義時,法律可以溯及既往,以匡正過去的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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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佳和指出,東德黨產會 UKPV 要求政黨必須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才能夠繼續保有財產。不過最終多以「和解契約」處理。他認為,這是時日已久之後,面對複雜產權不得已的選擇,他並不一定推薦。林佳和指出,重要的前提是,有一個真正願意面對過去自己威權、準備改過自新的政黨,才能做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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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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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黨產訴訟法院卡關 4 年 律師翁國彥嘆:最需要轉型正義的是法院 https://waa.tw/CfO5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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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藍委葉毓蘭諷黨產會主委林峯正:沒參加過救國團很不幸,否則人格會更完整 https://waa.tw/19jY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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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 #轉型正義 在沃草 https://watchout.tw/tags/transitional-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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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在 小劉醫師-劉宗瑀Lisa Liu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28 19: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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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錢呢?!

    🎉討黨產合憲 國民黨快還錢 ❤️
     
    今天,大法官釋憲針對先前遭質疑違憲的黨產條例條文宣告合憲,目前因釋憲案卡在行政法院的50多件不當黨產相關訴訟案終於能夠解套,黨產會認定的768億不當黨產將有機會得以返還國庫。
     
    不過,由於只能對遭質疑的部分條文進行解釋,未來 #國民黨仍有可能 #再以釋憲延宕討黨產進度
     
    台灣基進感謝大法官們承擔起這次台灣繼續往前的責任,也請北高行的法官們盡速依大法官釋憲結果判准768億餘元國民黨不當黨產收歸國有,回歸歷史正義與公平的政黨競爭。
     
    #不當黨產持續存在 是維繫黨國團體運作的根本,也 #讓台灣的民主化一直是跛腳。
     
    這次釋憲案合憲的歷史意義,代表轉型正義的精神真正成為台灣的核心價值,#該國家的還給國家,#該人民的還給人民。

    📌台灣轉型正義工程重大里程碑
    台灣因為採行溫和漸進式的民主化,經歷長達37年的戒嚴後,加害者政權接續統治12年,並在解嚴30年後才真正達到國會政黨輪替,這讓加害者政黨與威權利益結構長期存續在主流政治舞台,儘管我們有了民主體制,卻未能處理歷史正義的問題,甫剛起步的轉型正義工程要處理近70年前的歷史回溯。
     
    而做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主要處置對象的國民黨,自2016年《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三讀通過並設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來,不斷與其附隨組織提出行政訴訟,拖延不當得利返還的速度。
     
    國民黨黨主席江啟臣在釋憲前更放話「#國民黨不會任人宰割」,持續放話,更誤導民眾對轉型正義的認識,一再證明 #台灣人的善良 #已經給國民黨太多的仁慈
    長時間的空窗期,不僅造成歷史真相難以釐清、許多案件已過追溯期、重要的檔案「被遺失」或銷毀,也陷入法律上的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的爭論,然而,這些不當得利財產的取得本身就不合法!
     
    這次《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釋憲案的結果,強化轉型正義做為還原台灣歷史正義的正當性,台灣基進期許執政黨以此釋憲為起點,持續深化轉型正義工程的推動,不僅限於討黨產的議題。
     
    📌黨國幽靈仍在,司法改革需要納入轉型正義精神
    追溯這次釋憲案的起因,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多個合議庭認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有違憲疑慮,7位法官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然而,這些法官在6月30日召開憲法法庭時全體缺席,消極表態認為黨產條例「不合憲」的立場,不禁讓人懷疑,提起釋憲是專業考量或是政治思考。
      
    #司法體系長期做為威權體制下參與政治審判的一環,至今從未在法律或道德上予以追究,過去參與政治迫害的司法人員仍充斥在司法高層;例如馬政府時期任用的法務部次長林輝煌,就是美麗島大審時起訴黨外民主前輩們的軍事檢察官;當我們希望轉型正義能由黨產「物」的返還,進階到對實體人與組織的審判,司法改革中絕對不能忽略司法轉型正義這一題。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釋憲案合憲的結果,是台灣轉型正義推動重要的里程碑。面對歷史真相,台灣前進的步伐或許不快,但已沒有本錢停下;
    台灣基進長期堅信著,#唯有完成對威權時代全面的善後工程,才能打造一個真正有自信,而尊嚴的國家。

  •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28 19: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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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96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林明鏘教授以一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詳細剖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由「行政刑罰」轉變成「行政秩序罰」或由「行政秩序罰」變更成「行政刑罰」時,對違法上之舊法行為,得否一律依新法加以處罰曁有無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之理論與實務難題。王珍玲教授則以內政部之訴願決定書處理之案例為對象,探討私設通路與現有巷道之內涵區別。

    🔹民商法部分,吳志正教授賜稿整理分析最高法院判決涉及最近頗受矚目的民法第225條代償請求權能否類推適用於第226條,曁其消滅時效如何起算之重大實務爭議難題;蔡瑄庭教授撰文討論實務上相當重要的越界建築適用要件之諸項爭議難題。劉連煜教授以最高法院最新之判決分析法人之股東對於財報不實案件,如何依第28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法律適用難題。邱羽凡教授則撰文論述甫施行不久之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之審判權歸屬及勞動事件法第34條如何適用之疑義。

    🔹刑法部分林鈺雄教授則賜稿討論目前刑事沒收實務上最重要的案型之一:詐騙集團車手如何沒收之問題。

    🔹吳耀宗教授評釋字第777號解釋關於肇事逃逸罪之違憲問題、 崔恩寧學習司法官談物上保證人類推適用保證相關規定、台灣法曹協會舉辦之「沒收新制實施三年的檢討與展望」座談會實錄,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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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精彩內容】
     
    【#裁判時報】

    ◾行政罰之「從輕原則」──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6號行政判決/林明鏘 教授

    ◾私設通路與現有巷道──評內政部訴願決定書第1080530113號/王珍玲 教授

    .代償請求權若干爭議之辯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96號民事判決評析/吳志正 教授

    ◾越界建築規範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民事判決/蔡瑄庭 教授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法人股東對於財報不實案件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2號民事判決的檢討/劉連煜 教授

    ◾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之審判權歸屬與勞動事件法第3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評釋/邱羽凡 教授

    ◾詐騙集團車手之沒收問題──106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刑事判決評釋/林鈺雄 教授
     
    【#智匯觀點】

    ◾評釋字第777號解釋關於肇事逃逸罪之違憲問題/吳耀宗 教授
     
    【#司律評台 】
    ◾物上保證人類推適用保證相關規定──從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892號民事判決談起/崔恩寧
     
    【#會議綜述】

    ◾沒收新制實施三年的檢討與展望(上)/蘇永欽、林宗志、陳盈錦、李宜光、王士帆、鍾任賜
     
    【#實務法學 】

    ◾將財物之事實支配關係移交行為人,成立詐欺取財罪(108台上4127判決)/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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