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基本權的角色,在此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平衡?今天就從釋字第728號解釋與壯士們聊聊國家對於基本權之取捨與平衡。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爭點所在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也就是說,大法官須判定本規定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而本規定中提及之「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性不得為派下員。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和派下員是什麼?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祭祀公業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而祭祀公業中之財產多以不動產居多,擁有祭祀公業管理權,通常等於享有一定程度之地方人脈。
而根據上開同條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所擁有之權利則稱作派下權。然而,因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複雜,故其常因派下權不平等而產生糾紛。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又本規定中所提之規約涉及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保障,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且祭祀公業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人民早已發展出一套彼此共同遵守的實踐方式。若積極用法律去規範人民應該如何運作,可能侵害人民長久以來的法律確信,也可能造成法秩序之動盪。
故雖本規定造成了「實質上的差別待遇」,然其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應認為本規定合憲。
▌過度侵害與保護不足的拉扯
然而,這樣避免過度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婦女地位平等保護不足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派下員的資格,而在於女性繼承財產與持份,以及此身份及財產衍生之社經地位。若家族中之女性有意祭祀祖先(如繼承姓氏),卻單純基於性別無法獲得財產,可能與民法以特留份保障女兒之立意相左。
大法官亦在解釋文中提及本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保護不足之處,如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即是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又其他規定雖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為相關規範,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
然國家基於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應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又參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不同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合憲非難
這種情形一般稱作「合憲非難」,即該規範目前雖合憲有效,但仍具有違憲疑義,大法官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該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也因此,行政院及其他立委們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精神,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皆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希望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性別平等。可惜這些提案最終都石沈大海,至今尚未通過。
▌不同意見
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們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本規定表面上雖無歧視之文義,但我國社會以男性作為祭祀祖先之主體的傳統觀念已形成對女性之「結構性歧視」或「系統性歧視」。
羅大法官主張「其規定已超乎『間接歧視』之情形,而極為接近形式上之差別待遇或直接歧視。」並力持國家應積極消除對女性具有歧視目的、效果,及其對女性角色定型之偏見、習俗與慣行。
李震山大法官則表示,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並不足以構成排除平等之事由,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應基於私法自治而排除於基本權效力之外。
▌結論
釋字第728號解釋展現了多數大法官對法安定性與進步價值的取捨,多數意見選擇尊重現存的法秩序,以合憲非難的方式去處理。
對若以進步價值的角度論之,可能會對大法官的決定有所困惑及疑慮。然而,憲法貴為國家基本大法,更須尊重法體系,因為法律不安定,憲法也就不會安定哦!
換作各位壯士們,會如何取捨呢?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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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不溯及既往所以不能做轉型正義? 法律學者 #林佳和:匡正不義屬例外,可溯及既往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是刑法與行政法中重要的原理,卻也成為抗拒交出不當黨產者抗辯的依據,甚至成為轉型正義在法制層面上的阻礙。但「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絕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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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日前在「不當黨產公民研討會」中分享東德的黨產清查經驗。他援引法律學者哈特與富勒對「惡法亦法」概念的爭辯,指出在例外狀況中,也就是轉型正義時,法律可以溯及既往,以匡正過去的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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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和指出,東德黨產會 UKPV 要求政黨必須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才能夠繼續保有財產。不過最終多以「和解契約」處理。他認為,這是時日已久之後,面對複雜產權不得已的選擇,他並不一定推薦。林佳和指出,重要的前提是,有一個真正願意面對過去自己威權、準備改過自新的政黨,才能做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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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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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訴訟法院卡關 4 年 律師翁國彥嘆:最需要轉型正義的是法院 https://waa.tw/CfO5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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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葉毓蘭諷黨產會主委林峯正:沒參加過救國團很不幸,否則人格會更完整 https://waa.tw/19jY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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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呢?!
🎉討黨產合憲 國民黨快還錢 ❤️
今天,大法官釋憲針對先前遭質疑違憲的黨產條例條文宣告合憲,目前因釋憲案卡在行政法院的50多件不當黨產相關訴訟案終於能夠解套,黨產會認定的768億不當黨產將有機會得以返還國庫。
不過,由於只能對遭質疑的部分條文進行解釋,未來 #國民黨仍有可能 #再以釋憲延宕討黨產進度
台灣基進感謝大法官們承擔起這次台灣繼續往前的責任,也請北高行的法官們盡速依大法官釋憲結果判准768億餘元國民黨不當黨產收歸國有,回歸歷史正義與公平的政黨競爭。
#不當黨產持續存在 是維繫黨國團體運作的根本,也 #讓台灣的民主化一直是跛腳。
這次釋憲案合憲的歷史意義,代表轉型正義的精神真正成為台灣的核心價值,#該國家的還給國家,#該人民的還給人民。
📌台灣轉型正義工程重大里程碑
台灣因為採行溫和漸進式的民主化,經歷長達37年的戒嚴後,加害者政權接續統治12年,並在解嚴30年後才真正達到國會政黨輪替,這讓加害者政黨與威權利益結構長期存續在主流政治舞台,儘管我們有了民主體制,卻未能處理歷史正義的問題,甫剛起步的轉型正義工程要處理近70年前的歷史回溯。
而做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主要處置對象的國民黨,自2016年《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三讀通過並設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來,不斷與其附隨組織提出行政訴訟,拖延不當得利返還的速度。
國民黨黨主席江啟臣在釋憲前更放話「#國民黨不會任人宰割」,持續放話,更誤導民眾對轉型正義的認識,一再證明 #台灣人的善良 #已經給國民黨太多的仁慈
長時間的空窗期,不僅造成歷史真相難以釐清、許多案件已過追溯期、重要的檔案「被遺失」或銷毀,也陷入法律上的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的爭論,然而,這些不當得利財產的取得本身就不合法!
這次《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釋憲案的結果,強化轉型正義做為還原台灣歷史正義的正當性,台灣基進期許執政黨以此釋憲為起點,持續深化轉型正義工程的推動,不僅限於討黨產的議題。
📌黨國幽靈仍在,司法改革需要納入轉型正義精神
追溯這次釋憲案的起因,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多個合議庭認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有違憲疑慮,7位法官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然而,這些法官在6月30日召開憲法法庭時全體缺席,消極表態認為黨產條例「不合憲」的立場,不禁讓人懷疑,提起釋憲是專業考量或是政治思考。
#司法體系長期做為威權體制下參與政治審判的一環,至今從未在法律或道德上予以追究,過去參與政治迫害的司法人員仍充斥在司法高層;例如馬政府時期任用的法務部次長林輝煌,就是美麗島大審時起訴黨外民主前輩們的軍事檢察官;當我們希望轉型正義能由黨產「物」的返還,進階到對實體人與組織的審判,司法改革中絕對不能忽略司法轉型正義這一題。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釋憲案合憲的結果,是台灣轉型正義推動重要的里程碑。面對歷史真相,台灣前進的步伐或許不快,但已沒有本錢停下;
台灣基進長期堅信著,#唯有完成對威權時代全面的善後工程,才能打造一個真正有自信,而尊嚴的國家。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第96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林明鏘教授以一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詳細剖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由「行政刑罰」轉變成「行政秩序罰」或由「行政秩序罰」變更成「行政刑罰」時,對違法上之舊法行為,得否一律依新法加以處罰曁有無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之理論與實務難題。王珍玲教授則以內政部之訴願決定書處理之案例為對象,探討私設通路與現有巷道之內涵區別。
🔹民商法部分,吳志正教授賜稿整理分析最高法院判決涉及最近頗受矚目的民法第225條代償請求權能否類推適用於第226條,曁其消滅時效如何起算之重大實務爭議難題;蔡瑄庭教授撰文討論實務上相當重要的越界建築適用要件之諸項爭議難題。劉連煜教授以最高法院最新之判決分析法人之股東對於財報不實案件,如何依第28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法律適用難題。邱羽凡教授則撰文論述甫施行不久之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之審判權歸屬及勞動事件法第34條如何適用之疑義。
🔹刑法部分林鈺雄教授則賜稿討論目前刑事沒收實務上最重要的案型之一:詐騙集團車手如何沒收之問題。
🔹吳耀宗教授評釋字第777號解釋關於肇事逃逸罪之違憲問題、 崔恩寧學習司法官談物上保證人類推適用保證相關規定、台灣法曹協會舉辦之「沒收新制實施三年的檢討與展望」座談會實錄,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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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精彩內容】
【#裁判時報】
◾行政罰之「從輕原則」──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6號行政判決/林明鏘 教授
◾私設通路與現有巷道──評內政部訴願決定書第1080530113號/王珍玲 教授
.代償請求權若干爭議之辯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96號民事判決評析/吳志正 教授
◾越界建築規範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民事判決/蔡瑄庭 教授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法人股東對於財報不實案件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2號民事判決的檢討/劉連煜 教授
◾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之審判權歸屬與勞動事件法第3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評釋/邱羽凡 教授
◾詐騙集團車手之沒收問題──106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刑事判決評釋/林鈺雄 教授
【#智匯觀點】
◾評釋字第777號解釋關於肇事逃逸罪之違憲問題/吳耀宗 教授
【#司律評台 】
◾物上保證人類推適用保證相關規定──從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892號民事判決談起/崔恩寧
【#會議綜述】
◾沒收新制實施三年的檢討與展望(上)/蘇永欽、林宗志、陳盈錦、李宜光、王士帆、鍾任賜
【#實務法學 】
◾將財物之事實支配關係移交行為人,成立詐欺取財罪(108台上4127判決)/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