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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裁判費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28的網紅蕭蒼澤-港湖立委候選人2020,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一.「勞動調解程序」加速,勞工訴訟門檻大幅下降: 過往勞資協調常常會發生以下狀況-資方用資源消耗戰的訴訟方式,讓勞工知難而退,畢竟拖得愈久,勞工愈不利。實務上,確實有不少勞工因時間與金錢的關係放棄訴訟,讓本來勞資協調解決問題的美意蕩然無存,甚至被民眾譏為「打折正義」。但新法特別針對上述情況做出調整。...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裁判費 在 蕭蒼澤-港湖立委候選人2020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勞動調解程序」加速,勞工訴訟門檻大幅下降:
過往勞資協調常常會發生以下狀況-資方用資源消耗戰的訴訟方式,讓勞工知難而退,畢竟拖得愈久,勞工愈不利。實務上,確實有不少勞工因時間與金錢的關係放棄訴訟,讓本來勞資協調解決問題的美意蕩然無存,甚至被民眾譏為「打折正義」。但新法特別針對上述情況做出調整。
1.增加法院調解過程
有鑑於日本的「勞動事件審判法」擁有相當好的成效,《勞動事件法》立法也依循相同概念,在每次勞動相關訴訟前,自動進入調解程序。而調解會除了由法官擔任必要調解人外,在場還有兩位勞資專家擔任調解員,提供不同視角協助切入。也更能切中勞資雙方的爭點核心。
2.訴訟過程再加速:
此外,以往被詬病「訴訟過程冗長的」問題也有了改善。新法規定,勞動調解應於三個月內終結,勞動訴訟一審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所以過往勞工們可能會想「反正打官司也打不贏公司」,或是「打官司打下來耗時費日又很難贏」,果斷放棄。但依照《勞動事件法》新制,勞動調解與訴訟看得見終點,法院也提供多元的視角協助勞方,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等同鼓勵勞方爭取自己權利。
二.打破「以原就被」原則,勞工訴訟更便利:過往勞動調解與訴訟,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以原就被」管轄原則,換言之,勞工如果跟所屬公司有爭議,就必須到總公司所在地的法院。
這勢必增加訴訟的成本以及勞工的心理壓力。不少勞工考量到車馬奔波的成本,乾脆放棄訴訟。新法同樣考慮到這種情況。依照《勞動事件法》第六條明文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這也意味著-勞工不用再風塵僕僕地前往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變相減少了勞工興訟的時間成本。也更能以訴訟跟公司爭取權益!
三.裁判費、執行費的減徵或暫免,降低勞工負擔:
過往勞資訴訟常會發生一種情況-弱勢勞工雖有心以訴訟討回正義,無奈手頭拮据,包含裁判費,以及強制執行的費用都讓勞工難以負擔。再加上雙方一旦進入法律程序,通常資方不會繼續支付工資,這也造成勞資雙方資源的不對等。
現在新制明文規定:
「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判費、執行費」如屬於雇傭關係、退休金、遣散費、工資等案件。上訴費可免徵2/3。勝訴金額20萬以上者,可先免繳執行費,等執行結束後再行補繳。對弱勢勞工而言,可說是得到更周全的保護。
四.定暫時狀態處分,保障勞工經濟收入:裁判費與執行費的減徵或暫免,固然有利於勞工,但「家庭收入的中斷」,才是過往不少勞資訴訟無疾而終的主因。「定暫時狀態處分」就是藉由法官「裁定」,在該案件的判決出來前,先暫時保持不變或是暫時實現。以勞資訴訟而言,就是法官可依照《勞動事件法》第49條之一:「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先認定勞方的請求為真,讓勞方得以返回職場岡位。繼續提供勞務獲取薪資。自然不會造成勞工「家庭收入中斷」的結果。綜上所述,就算企業本身對《勞動事件法》沒有深入的研究,大概也能推知-「勞工得到更多法律保障」。也可以說,台灣資方將面對「受到更多法律保護的勞工」、「更頻繁的勞資調解/訴訟」。所以,在已經到來的2020,企業除了應正確認知勞工的地位提昇外,也該更審慎的看待新法。充實《勞動事件法》知識、善用好的系統輔助公司記錄人事資料,都是不錯的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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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法律教室》
上週五(11/9)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過去關於勞資糾紛所衍生的訴訟,對勞工朋友而言,並不友善,除了需要在訴訟一開始就提出一大筆裁判費外,也因為訴訟曠日廢時,造成生計困難,新法都有考慮到這些問題,以下我整理了十點大不同,我們ㄧ起看看有那些不一樣!
(一)擴大適用範圍
除了和勞動關係有關的民事爭議外,也納入見習生、建教生跟求職者這些並非傳統勞動事件的當事人,讓適用的範圍盡可能擴及提供勞動的朋友。
(二)紛爭一次解決
新法規定和勞動事件相牽連的民事事件,可以合併起訴,或在訴訟中追加或反訴,讓勞資間的訴訟可以一次解決,避免彼此的訟累。
(三)審理更專業
新法明定各級法院應該設立勞動專庭或專股,調解委員會由勞動法庭的法官和兩位專業勞動調解委員組成調解委員會來調解。無論是法官或調解委員,都要從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的法官或專家中遴選、遴聘。
(四)便利勞工的管轄法院
勞工可以在勞務提供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雇主是提告的一方,勞工也可以在言詞辯論前,聲請法院將案件移轉到勞工選定的管轄法院。當勞動契約中約定了對勞工不方便的管轄法院,新法明定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勞工可以選擇其他管轄法院起訴,或在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轉管轄。舉例來說,勞工受僱於台北的公司,但卻在台東上班。勞工可以選擇在台東起訴。如果雇主在台北對勞工起訴,勞工可以在調解時,聲請將案件移轉到台東。
(五)讓工會提供更多協助
在一般民事事件裡,偕同輔佐人到場需要審判長同意。新法規定勞工可以偕同工會或財團法人選派的人到場輔佐,不需要經過審判長同意。而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不能向勞工請求報酬,純粹協助性質。
(六)降低起訴的費用門檻
過去,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類型,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是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當勞工離退休超過10年,以10年的薪資計算訴訟標的,導致勞工起訴時需要先支付龐大的裁判費。新法將存續期間上限調降到5年,先讓裁判費降低一半。加上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等類型,暫免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的規定,勞工之後想要提起此類訴訟,只要先負擔原本裁判費的六分之一。
(七)勝訴後,執行更容易
以前當勞工獲得勝訴判決,而雇主不願意自動履行時,過去需要先繳納執行標的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這對勞工而言也是龐大的負荷。新法規定,執行標的超過20萬的部分,暫免收執行費用,讓勞工可以更順利取得勝訴的成果。
(八)調解、訴訟都限時
為了促進調解跟訴訟的效率,新法明定調解程序應該在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當事人原則上應該在第二次期日終結前提出證據。萬一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新法也規定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一審於六個月內審結。
(九)雇主的文書提出義務
新法規定雇主就法令應該備置的文書,有提出義務。另外,文書及相關資料的持有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從法院命令提出,法院可以罰鍰,也可以直接認定證物應證的事實是真實的,避免勞工因為無法取得相關證據,而受到訴訟上的不利益。
(十)強化保全處分的功能、降低聲請門檻
新法規定,在特定勞動事件中,勞工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命擔保的金額,不能高於請求標的十分之一。如果勞工可以釋明提供擔保對生計有重大困難,法院不可以命擔保。而且,當法院發現進行訴訟會對勞工生計造成重大困難時,應該要主動告訴勞工可以聲請為一定給付的暫時狀態處分,確保勞工在訴訟中可以維持生計。
此外,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件中,當法院認為勞工有勝訴的可能,而且雇主繼續僱用沒有顯然的重大困難,法院可以依照勞工的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讓雇主繼續僱用勞工、給付工資。即便之後勞工敗訴,在勞工提供勞務的範圍內,雇主也不能請求返還工資。
勞工是我們最重要的夥伴,在訴訟的過程中,勞動事件法作為大家的後盾,也盼望司法院跟勞動部可以盡速制訂相關的配套措施,讓這套制度順順利利的上路。
#勞動事件法
#迅速&專業&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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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法律教室》
上週五(11/9)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過去關於勞資糾紛所衍生的訴訟,對勞工朋友而言,並不友善,除了需要在訴訟一開始就提出一大筆裁判費外,也因為訴訟曠日廢時,造成生計困難,新法都有考慮到這些問題,以下我整理了十點大不同,我們ㄧ起看看有那些不一樣!
(一)擴大適用範圍
除了和勞動關係有關的民事爭議外,也納入見習生、建教生跟求職者這些並非傳統勞動事件的當事人,讓適用的範圍盡可能擴及提供勞動的朋友。
(二)紛爭一次解決
新法規定和勞動事件相牽連的民事事件,可以合併起訴,或在訴訟中追加或反訴,讓勞資間的訴訟可以一次解決,避免彼此的訟累。
(三)審理更專業
新法明定各級法院應該設立勞動專庭或專股,調解委員會由勞動法庭的法官和兩位專業勞動調解委員組成調解委員會來調解。無論是法官或調解委員,都要從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的法官或專家中遴選、遴聘。
(四)便利勞工的管轄法院
勞工可以在勞務提供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雇主是提告的一方,勞工也可以在言詞辯論前,聲請法院將案件移轉到勞工選定的管轄法院。當勞動契約中約定了對勞工不方便的管轄法院,新法明定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勞工可以選擇其他管轄法院起訴,或在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轉管轄。舉例來說,勞工受僱於台北的公司,但卻在台東上班。勞工可以選擇在台東起訴。如果雇主在台北對勞工起訴,勞工可以在調解時,聲請將案件移轉到台東。
(五)讓工會提供更多協助
在一般民事事件裡,偕同輔佐人到場需要審判長同意。新法規定勞工可以偕同工會或財團法人選派的人到場輔佐,不需要經過審判長同意。而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不能向勞工請求報酬,純粹協助性質。
(六)降低起訴的費用門檻
過去,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類型,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是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當勞工離退休超過10年,以10年的薪資計算訴訟標的,導致勞工起訴時需要先支付龐大的裁判費。新法將存續期間上限調降到5年,先讓裁判費降低一半。加上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等類型,暫免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的規定,勞工之後想要提起此類訴訟,只要先負擔原本裁判費的六分之一。
(七)勝訴後,執行更容易
以前當勞工獲得勝訴判決,而雇主不願意自動履行時,過去需要先繳納執行標的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這對勞工而言也是龐大的負荷。新法規定,執行標的超過20萬的部分,暫免收執行費用,讓勞工可以更順利取得勝訴的成果。
(八)調解、訴訟都限時
為了促進調解跟訴訟的效率,新法明定調解程序應該在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當事人原則上應該在第二次期日終結前提出證據。萬一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新法也規定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一審於六個月內審結。
(九)雇主的文書提出義務
新法規定雇主就法令應該備置的文書,有提出義務。另外,文書及相關資料的持有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從法院命令提出,法院可以罰鍰,也可以直接認定證物應證的事實是真實的,避免勞工因為無法取得相關證據,而受到訴訟上的不利益。
(十)強化保全處分的功能、降低聲請門檻
新法規定,在特定勞動事件中,勞工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命擔保的金額,不能高於請求標的十分之一。如果勞工可以釋明提供擔保對生計有重大困難,法院不可以命擔保。而且,當法院發現進行訴訟會對勞工生計造成重大困難時,應該要主動告訴勞工可以聲請為一定給付的暫時狀態處分,確保勞工在訴訟中可以維持生計。
此外,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件中,當法院認為勞工有勝訴的可能,而且雇主繼續僱用沒有顯然的重大困難,法院可以依照勞工的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讓雇主繼續僱用勞工、給付工資。即便之後勞工敗訴,在勞工提供勞務的範圍內,雇主也不能請求返還工資。
勞工是我們最重要的夥伴,在訴訟的過程中,勞動事件法作為大家的後盾,也盼望司法院跟勞動部可以盡速制訂相關的配套措施,讓這套制度順順利利的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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