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相當因果關係條件因果關係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相當因果關係條件因果關係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abylina (babylina)看板LAW標題[問題] 相當因果和客觀歸責的問題請益時間M...
相當因果關係條件因果關係 在 King Huang ?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19: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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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敝人之前學刑法是一路師承相當因果理論下來的(PD師 => PUMA的書),
對客觀歸責一直半懂不懂,這兩天在復習刑總時,突然想到幾個例子,想請教
一下各位先進,這些要怎麼判定因果關係? (設以下都有條件關係了故略去不提)
1.俄羅斯輪盤問題:
即一把左輪手槍,只有1/6的機率會射出子彈,甲拿該槍射乙,乙帶賽掛了。
這個用客觀歸責理論,就非常簡單。因為拿槍射人一定是個製造法所不容許之
風險的行為,且結果是在風險中實現,且結果的發生是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內。
故有因果關係。
但用相當因果解釋起來好像就會......怪怪的?
如果引實務最常引的判例文字: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
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
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
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那實際上乙會被甲射死的機率就只有1/6,這樣好像很難說是「有此行為通常有
此結果」,結果頂多只能說其具備著手,變成不管人有沒有死,都是殺人未遂?
又,如果把射出子彈的機率改成1/60,甚至1/600,那會對客觀歸責的所謂風險,
也造成影響嗎? 還是不管機率,只要是非法行為,通通都是法所不容許風險?
2.用「法所容許的風險」的手段來殺人?
問題又來了,什麼叫做非法行為? 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嗎?
但構成要件只是法條文字,不是要先涵攝討論後才能決定該當與否嗎?
這也算是我最近在嘗試理解客歸理論時的最大障礙:
到底什麼叫做「行為創造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這個行為是要如相當因果一般,與結果一起討論;還是僅就行為本身?
我目前的感覺似乎像是後者,但若是以下這些例子,客歸要如何解釋?
(A):甲送乙機票,結果飛機上有炸彈(或是有重大機械故障),乙因墜機而死。
(B):乙問甲路,甲指了一條路,結果路上有個大坑洞,乙因此摔死。
(C):乙的婚宴上,甲不斷向乙敬酒(或是甲丙丁數人...),乙因急性酒精中毒而亡。
這些送機票、指路、敬酒的行為,單看行為本身,似乎都並非「法所不容許」之行
為,可是乙都確因此死亡。這樣客歸會直接否定其俱備因果關係嗎?那如果甲其實都知
悉上開危險情事(但這些危險源不是他造成的,而是第三人甚至係因天災),並利用其來
殺害乙呢?
因為我印象中,相較於相當因果理論係著重於「自然科學上的因果進程」;客觀歸
責的理論基礎,則是源自於「人之行為在社會規範中的意義」去做評價的。二者的概念
並不相同。
(對我知道正確說法為:條件=自然因果;相當=法律因果,後者的白話文叫做法官說
了算,不過這邊係指理論根基而非實際運作。)
這三題若是用相當因果則很好解決,因為全部可認有相當性而有因果關係,僅再去
討論甲的預見可能性,而決定有無故意過失或主觀構件不該當。
但用客歸就會面臨這到底是否為法所不容許的問題,還是我有誤解,即客歸於此也
要連結果也一併討論?那這樣和相當因果不是沒差了嗎?
或是在行為人有故意藉此殺人的情況下,其行為會因此變成「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
險」,但因果關係不是應該純粹就事實的客觀面來討論嗎?怎麼又和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混成一談了呢?
以上,希望有專業的板友先進能幫我指點迷津解惑一下......
刑法真是越讀問題越多的科目啊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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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0514651.A.1CB.html
抱歉我沒看懂您的意思,預見可能性應該是主觀構成要件討論故意過失的問題,
但相當因果/客觀歸責,則是在客觀構件層次討論行為─結果有無因果關係之用。
這兩者不能混成一談吧?
如果沒因果關係,那根本不能進到下一步去討論預見可能性啊?
※ 編輯: babylina (1.164.139.211), 05/20/2014 08: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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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問自答一下,這是剛剛吃早餐和來學校途中想出來的,不知是否正確。
內文中的思考盲點是出在對「行為」的判斷,即如何將自然行為轉換成刑法所要
評價的行為,此部分出現問題。
就第一個主題而言,真正要非難的並非是「扣下板機」這個動作,而是「扣下板
機並擊發出子彈」才對。
因為即便是拿正常的槍,也可能發生卡彈什麼的,不可能有100%能擊發的槍枝,
只是因為太理所當然以致通常被忽略了。
拿一個例子來比較就很明顯,假設有個人槍法極爛,打10槍只能中1槍,命中率
僅只10%的情況,我們也不會因此就說「因為再讓他多射幾槍,通常不會有致人於死
之情況」而因此否定其開槍射殺與被害人死亡間具備因果關係,至多只能討論他在開
槍時的預見可能性(原本只是想嚇唬他,沒想到真的命中了等)。
故第一個案子,不論子彈的擊出機率再低,只要有成功擊發,就必須視作一個完
整行為中的一部份。因此只要乙確實是被甲拿該槍射死,即有因果關係。
(雖然這種推論就很可能會落入對相當因果理論的一種批評:即認為此說在實際
運作上常變成並非從行為去判斷結果的自然發生率,而是從實際發生的結果來「推定」
行為對結果具備因果。)
就第二個主題而言,因為我對客觀歸責理論實在並不十分了解,所以不確定以下
見解是否正確,還請指點一番。
即,縱認為客歸理論的核心是在評價行為人之行為於社會規範中是否具備可非難
性,仍然不能僅純看行為人之該行為本身,而必須加上一切客觀條件來檢視。
所以不論甲是否知情,
在(A)案,要評價的行為並非僅止於送機票,而係送人一張有高墜機率的機票。
(B)案,非僅止於指路行為,而係指人前往一個有陷阱的道路。
(C)案,非僅止於敬酒行為,而是對一個不能喝大量酒的人為不斷灌酒。
如此才能合理化這些行為如何去「製造法(即社會規範)所不容許的風險」。
故有些書上僅寫:送機票這個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其實並不夠嚴謹
,只是通常有第三人介入(因為機師操作不當或自然天災等)導致因果截斷(或是用客
歸的說法:結果的發生並非在風險中實現)。
但實際上,送機票與被害人死亡在某些情況仍然可能具備因果關係,只是衡諸常
理,難以想像送票者對此結果有預見可能性,而阻卻故意過失故不成罪。
這樣的思考脈洛或許比較精確?
不過如前所述,這樣那就用相當因果關係就好啦......好像變沒什麼差異了?
當然國考應該不會考到這麼細緻才對......單純只是個人讀到有點走火入魔了的
胡思亂想Orz 有錯誤懇請指證,我怕會誤人子弟 囧rz
※ 編輯: babylina (140.112.115.224), 05/20/2014 11:27:26
※ 編輯: babylina (140.112.115.224), 05/20/2014 11:34:35
嗯......敝人就是刻意用一些很極端的例子,來檢視自己思考上到底有無問題。
那所以敝人上頭補充的自問自答是正確的嗎?
另外像俄羅斯輪盤還有一個更詭異的例子啦...
甲用某種致死率只有1%的毒藥,注射乙,結果乙帶賽死了。
這樣行為到底是「甲注射乙毒藥」還是「甲注射乙毒藥並發作」呢?
如果如我補充的例子,可能就會傾向後者。
但這樣豈非真的就是如反對相當因果關係者所謂的「倒果為因」──在有結果發生情
況下,對結果發生之概然率再低的行為,也可能被推定有具備因果,而根本不去管其
理論文字(內文紫色那段)。
這種在醫療糾紛上好像蠻常發生的,最後結果常常是法官也乾脆直接丟給醫審會去決
定了XD
※ 編輯: babylina (118.160.113.249), 05/21/2014 00:46:30
抱歉我沒有看懂您的意思,何謂a胖和b瘦放在一起OAO ?
另外,這邊不考慮事證係因為,本文只是單純的假想實驗,並非實際案例,就像教科書
上一堆亂七八糟的題目,實際上也幾乎很少發生之類的。
例如兩個人分別拿50%毒+50%致死毒去殺人之類的,實際上也根本沒有人知道自己毒是
否僅有50%效力,就只是單純用來檢驗理論是否備之用而已。
所以...和事證說服與否無關啊,我只是想確定這種情況應該如何建構論述而已Orz
※ 編輯: babylina (1.164.139.211), 05/21/2014 08: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