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相當因果關係刑法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相當因果關係刑法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LOWJ (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問題] 刑法撲馬派跟德派時間Fri Ja...
相當因果關係刑法 在 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20:31:21
#到底小花可以不可以告小明詐欺?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通常我們認為要構成詐欺罪有四個要件 1. 不法所有的意圖 2. 施用詐術 3. 被害人因為詐術而陷於錯誤 4. 因為此錯...
總則的部份就撲師及高點易師(偏德派)兩個上過得經驗來說,寫法上就考試而言
大致上改考卷的接受度差異不大,法研/司特分別有用兩師的寫法運用過。
法研是用撲師的相當因果關係下去寫,而後來聽完易師課程後司特是以德派的客觀歸責
下去解題。
後來會改為客觀規則是因為易師的寫法有雕琢過後寫出來的文字比較漂亮,
但也是因為自己在寫法上不夠穩定,所以後來練習只練習易師的部份來寫構成要件,
相對而言會比較工整。
以下是參考引用兩師著作中就於因果方面的寫法範例
ex.某甲持刀砍死乙
撲師 (條件理論及相當因果關係)
1.依條件理論,若無某甲之砍殺行為,乙即不會死亡,故行為結果間具條件關係。
2.依相當因果關係,甲持刀砍殺並造成乙死亡之情形,並未超出一般人之經驗,
犯罪的流程為合理常態之實現,行為與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易師 (引用解題寫法非純粹客觀規則理論)
客觀上,甲持刀砍殺乙,乃製造死亡風險之殺人行為,又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地
實現法規範所欲避免的失血過多死亡之結果。
個人觀點是兩師教學體系皆穩固且不難理解,相對上
撲師分點分項討論是十分工整,寫法學習上面會有助於在每個構成要件要討論的部份
表現自己學說或實務的看法。
而易師是在非爭點的部份快速帶過,把要件融會在兩行文字之中,既可以節省時間,
對於快速瀏覽考卷的改題者,也會覺得該點的都有點到。
所以法研在討論學說爭點要加量情形下我選擇撲師,而爭取時間的國考,在非爭點部份,
運用易師的寫法,會相當迅速且可進入爭點討論來書寫。
希望沒有愧對兩位良師的教學,也希望各位不吝指教,點出我文內的錯誤
很怕寫錯了砸了老師招牌,粗淺心得謝謝各位。
※ 引述《girl5627 ( )》之銘言:
: 我是個刑總爛到極致的學生但是自從看了撲馬師的刑總就像被救贖了
: 只是學校老師幾乎都是留德光是客觀歸責理論這點在解題上就差很多,如果用撲師的
解法考司律分數會很低嗎Q_Q我應該重回山田哥的懷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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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WJ 來自: 114.35.175.73 (01/10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