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小花可以不可以告小明詐欺?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通常我們認為要構成詐欺罪有四個要件
1. 不法所有的意圖 2. 施用詐術 3. 被害人因為詐術而陷於錯誤 4. 因為此錯...
#到底小花可以不可以告小明詐欺?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通常我們認為要構成詐欺罪有四個要件
1. 不法所有的意圖 2. 施用詐術 3. 被害人因為詐術而陷於錯誤 4. 因為此錯誤而交付財物
#互送禮物卻沒送為什麼不構成詐欺?
姑且不論他當初是否是為了騙取小花的禮物才說謊互送(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還是事後阮囊羞澀或是移情別戀才不送這個根本性的問題,就算小明真的是要框小花才說謊,小花會送小明生日禮物的原因,真的只是因為小明說過要送她嗎?還是因為愛小明、要討好小明,就算小明有不送她的風險,她也會送小明呢?這個就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的問題了。大部分情況,如果小花是因為自己愛小明而做出的決定,是沒法告小明詐欺罪的。
#也許有人會說,小花刑事告不成,那就告小明民事的債務不履行好啦!
#很多人忽略了,要負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必須這是一個「債」才行。到底這是不是一個「契約之債」呢?
#我們可以先來釐清,互送禮物是贈與契約、附負擔的贈與契約、互易契約、或是好意施惠行為
比如小明所謂「禮物」是帶小花吃大餐或是一起上山泡溫泉,這根本就不是契約而是好意施惠行為,當然就沒有契約是否成立,以及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民法第 408 條第1項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比如小明說要送小花鑽石,這是一個贈與契約。贈與物在移轉之前,贈與人是可以不附理由撤銷的,所以小明是可以反悔的!(要撤銷只要用口頭通知小花:「我不送了!」就可以了)一旦撤銷,也沒有債務不履行問題。
#民法第 412 條第1項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如果是附負擔的贈與(約好了小明送小花鑽石,小花才送小明汽車),然後等小花送了小明汽車,但是卻一直沒等到小明的鑽石的時候,才能要求小明履行(但是也不能要求小明送價值超過汽車的鑽石),或是汽車已經移轉,小花也可以撤銷,把汽車要回來。
#民法第 413 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最後是互易契約,雷丘律師認為互送禮物被解釋為互易契約可能性很低
姑且不論小花或小明收到對方收到禮物之前不知道裡面裝什麼東西的情況(標的物不確定,必要之點未合致),就算事前已經講好是什麼東西,依一般社會通念,送情人禮物是表達好意或是討對方歡心,會有情侶間在送禮的當下,把對方的禮物當成是自己禮物的對待給付嗎?而且兩個人對這一點還合意?
#要知道只要其中一個人不這麼認為,就是意思表示不合致,契約就不成立囉
#你總不能送的時候甜甜蜜蜜,快分手了才硬說是互易吧!
#意思表示錯誤的問題這邊就不討論了,太長了
#小花擔當:@ggshacylin
#多謝機機這些日子擔當小花的辛勞,今天是她的生日,雷丘律師僅以此文祝機機生日快樂
相當因果關係民法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府背信 福島縣內7成地方反對輻射污染水海放
據日本民之聲新聞6月報導,日本政府在今年4月決定,將於2年後把福島核災衍生的輻射污染水海放。消息一出,不但韓、俄、中等鄰國嚴重抗議,福島縣內7成的地方議會也都決議反對或將慎重因應。
「在縣民還未能充分理解的狀況下,政府就做出海洋放流的決定,實在令人遺憾。以現階段而言,無法讓人信服。」福島縣磐城市長清水敏男,在6月14日的市議會裡如此表示。
同一天磐城市議會上,議員狩野光昭接著說道,在政府決定海洋放流後,截至6月11日之前,福島縣內9個市町村議會做出了意見書。包括已經以意見書反對的議會,共有20個市町村議會反對。不得不說政府的決定,確實沒有得到在地的認同。
狩野光昭並提及目前核災賠償機制的問題:「東電雖然表示過,發生風評被害的話,會迅速給予適當的賠償。但賠償機制卻要受害者向加害者提出受害證明。因此有越來越多申請賠償的人沒能得到救濟。」
「東京電力只用(漁產)銷售好或不好來認定因果關係是不行的。損失需要和核災有相當的、客觀的因果關係才會賠償。而核災後數年,被否定因果關係的賠償申請案件越來越多。」
「輻射污染水之後海放是3~40年的事情,而民法上請求賠償的時效只有10年。到時效消滅時,都還沒辦法證明因果關係。賠償標準也會因此變得模糊不清。應該要求政府跟東京電力,建立從受害者立場出發的賠償機制。」
對此,磐城市危機管理部長綠川伸幸回應道:「政府和東京電力應該對被害者提供體貼細緻的政策支持,站在核災肇事者的立場徹底履行自己的責任。盤城市政府會持續強烈要求他們做到。」
面對來自國內外的異議,日本政府在決定輻射污染水海放後表示,放流時的污染程度會比國家標準還低上許多,並在國際原能總署的支持下施作。而在中韓俄三國的反對之餘,美國則表示能夠理解。
另一方面,早在2018年的輻射污染水公聽會上,包括前京都大學物理教授山田耕作、北海道癌症中心名譽院長西尾正道在內,多位日本醫生學者與NGO代表,分別指出政府在放流標準與放射性核種危害之謬誤;「今天政府代表好像有氚的專家在,其實一無所知,沒有一個討論健康上的問題。」
除了福島縣內7成地方議會表達異議之外,依賴大自然生活的福島縣漁業聯合會、日本全國漁業聯合會、福島縣農業聯合會、林業工會等等,也都一致反對。
據日本各大媒體報導,今年4月日本政府決定海洋放流時,福島縣漁業聯合會會長野崎哲表示:「對政府的決定感到非常驚訝,再次代表漁業組織表達反對。」2015年時,東京電力曾對福島縣漁業聯合會承諾,在沒有得到漁民的理解之前,不會處分輻射污染水,而現在卻違反了約定。
2011年日本發生福島核災時,許多台灣人都熱心捐款,之後也時常關心當地狀況,成為台日友好的佳話之一。如今在輻射污染水海洋放流問題上,福島民眾遭遇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的背棄,需要世界的聲援與支持。包括台灣在內,來自24國家、共311個環保團體已發起國際連署,持續向日方表達異議,希望日本政府早日收回成命。
圖片說明:
福島市信夫水力發電廠下游告示,由於核災輻射污染影響,禁止捕魚。(來源:民之聲新聞推特)
本文作者:宋瑞文 /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特約撰述
*本文民之聲新聞報導部份,承蒙授權。
*本文相關編譯與轉寫,承蒙上前万由子女士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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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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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8號判決表示,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所謂因同一侵害原因事實,係指受利益與同一侵害事實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因果關係是一種法律評價,非自然意義下之條件關係,其判斷基準,須符合法律規範意旨,且利益與損害須具備一致性。
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指出,承租人於原有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繼續為租賃土地之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參酌民法第451條規定之立法精神,應認為係以改建物不堪使用為期限而新成立租賃關係。
末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判決有謂,鄰地所有人若出具未附期限之土地同意書,致使用執照註記之鄰地土地套繪無期限,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者,自有違財產權之保障,而屬對鄰地所有權之妨害。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勞工爭訟解僱之合法性時是否適用權利失效理論?
✏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嗣契約不成立者,得否援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返還已為之給付?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之「同一侵害原因事實」應如何判斷?
✏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失利益」究竟應如何認定?
✏出賣人已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然尚未交付予買受人,而繼續占有者,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承租人租地建屋而未約定租期,嗣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雙方當事人是否默示更新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
✏若所有人之土地遭套繪管制,需經鄰地所有人辦理農舍變更為住宅始得解除者,所有人得否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鄰地所有人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
✏附屬建物應如何判斷?
✏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董事得請求查閱、抄錄之公司資訊界線為何?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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