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監察院彈劾對象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監察院彈劾對象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監察院彈劾對象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監察院彈劾對象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政務人員不歸試院管 違反憲政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考試院上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主張政務人員非公務員,考試院主管權只及於常任文官,引發考試委員抗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考試院上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行政院主張,考試院主管權限「只及於常...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現任原住民副院長被認為是沒有聲音的副院長,孫前主委應該引以為鑑,尤其目前原住民人才培訓問題重重,多數原住民族公務人員大多被邊緣化,編制在原民會,本席期待副院長能夠展現原住民的主體性,在任內主導政策議題。不要為了當漢人的官成為沒有聲音的裝飾品。再者,孫主委將監察院比擬為歐洲皇室貴族,封建思想意味濃厚...

監察院彈劾對象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6-03 18:42:49

【有了監察權,立法院會不會過大?】 上週我們談到:現在的監察院處境有些尷尬,不僅不屬於「國會」,其他如糾正、彈劾等職權的行使,都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 因此,有些立委提案「廢監察院」。 但這麼做,孫中山先生可能有話要說。 - ‣ 監察權回歸立法院,國會獨裁? 孫中山認為,監察權在中華民國一定要...

監察院彈劾對象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5:40:32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監察院〕 兩周不見,政經八百今天繼續討論上次的主題,先來複習一下上次 #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先前身陷桃色風波,而此事件於上週遭監察院以11:0全票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廢考監的議題再次浮上檯面,究竟考監兩院...

  • 監察院彈劾對象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08 12:00:00
    有 20 人按讚

    政務人員不歸試院管 違反憲政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考試院上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主張政務人員非公務員,考試院主管權只及於常任文官,引發考試委員抗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考試院上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行政院主張,考試院主管權限「只及於常任文官,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但考試委員不滿任行政院「侵門踏戶」,質疑政府架空考試院,讓政務人員成為酬庸,有試委因此退席抗議。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強調他表達行政院立場,主張憲法中關於公務人員界定是指事務官,行政院有絕對多數的政務官,政務人員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主管。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之職權為:「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上述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明確,將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列為考試院之獨立職權;而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其法制事項由考試院訂定,由行政機關執行。

    在實務上,公務員確有最狹義之對象,即「公務人員」即上述所稱之常任文官,而公務員為廣義之對象,包括政務官及民意代表,且及於約聘僱人員等;由於用語類似,導致功能權責被混淆或誤解。

    因此,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二條即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排除「軍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派用人員、聘用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人員。」因此公務人員仍包括「政務人員」及司法人員等。

    政務官對於國家政府體制影響至鉅,足以影響廣大的事務官做決策,因此權力必須受制衡與約束,此乃權力制衡與分工合作之必要性。考試院對於公務體系人員之保障與制約方可發揮一定功能。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彈劾對象為「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因此,如果依行政院解釋公務人員為常任文官,將公務員與公務人員嚴格區分,則對於歷年來監察權政務人員之彈劾、糾舉之憲政慣例運作形成破壞。

    而業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通過在立法院待審之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對於公務人員定義豈又將重新詮釋行政院如何處之?

    行政院擬以「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有其用意不言可喻為私心作祟,大大破壞法制,亦嚴重違反憲政秩序,應懸崖勒馬,重新思考。

  • 監察院彈劾對象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07 08:00:00
    有 20 人按讚


    政務人員不歸試院管 違反憲政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考試院上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主張政務人員非公務員,考試院主管權只及於常任文官,引發考試委員抗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考試院上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行政院主張,考試院主管權限「只及於常任文官,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但考試委員不滿任行政院「侵門踏戶」,質疑政府架空考試院,讓政務人員成為酬庸,有試委因此退席抗議。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強調他表達行政院立場,主張憲法中關於公務人員界定是指事務官,行政院有絕對多數的政務官,政務人員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主管。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之職權為:「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上述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明確,將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列為考試院之獨立職權;而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其法制事項由考試院訂定,由行政機關執行。

    在實務上,公務員確有最狹義之對象,即「公務人員」即上述所稱之常任文官,而公務員為廣義之對象,包括政務官及民意代表,且及於約聘僱人員等;由於用語類似,導致功能權責被混淆或誤解。

    因此,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二條即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排除「軍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派用人員、聘用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人員。」因此公務人員仍包括「政務人員」及司法人員等。

    政務官對於國家政府體制影響至鉅,足以影響廣大的事務官做決策,因此權力必須受制衡與約束,此乃權力制衡與分工合作之必要性。考試院對於公務體系人員之保障與制約方可發揮一定功能。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彈劾對象為「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因此,如果依行政院解釋公務人員為常任文官,將公務員與公務人員嚴格區分,則對於歷年來監察權政務人員之彈劾、糾舉之憲政慣例運作形成破壞。

    而業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通過在立法院待審之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對於公務人員定義豈又將重新詮釋行政院如何處之?

    行政院擬以「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有其用意不言可喻為私心作祟,大大破壞法制,亦嚴重違反憲政秩序,應懸崖勒馬,重新思考。

  • 監察院彈劾對象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4-07-10 15:05:10

    ▶現任原住民副院長被認為是沒有聲音的副院長,孫前主委應該引以為鑑,尤其目前原住民人才培訓問題重重,多數原住民族公務人員大多被邊緣化,編制在原民會,本席期待副院長能夠展現原住民的主體性,在任內主導政策議題。不要為了當漢人的官成為沒有聲音的裝飾品。再者,孫主委將監察院比擬為歐洲皇室貴族,封建思想意味濃厚,有違台灣族群平等價值觀。
    ▶針對張院長表示監察院內部討論內容傾向對外不公開,本席認為此舉違反民主國家資訊公開透明的原則。五權分立中,司法院大法官同意與否皆須陳述理由供大眾檢視、立法委員院會投票、質詢也是公開透明,唯有監察院是最封閉的。每個監委對於彈劾、糾舉案的立場皆應讓公眾監督、發言內容、出席紀錄也皆須攤在陽光下,比照他院的標準,來檢視監委作為。對此,張院長表示法令規章需調整,修正不記名投票的規定,且監察院對外公開事項太少,才會造成民眾對於監察院無作為的誤解。但本席強調監察院不該只是公布接受民眾陳情的案件數,而是應公開每位監委對政策態度與立場,是不是有獨立判斷、不受政治干擾的自由意志。
    ▶監察院不該淪為政治打手,介入政治鬥爭,以前朝官員為鬥爭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