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ypon (Mirror Mask)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白玫瑰運動的訴求??
時間Fri Sep 24 14:08:53 2010
個人本身並不是法律專業人員
對於明天白玫瑰運的一項訴求,想要請教專業的人士們
一、建議妨害性自主的保護對象:
(1)由七歲以下擴大十四歲以下。
(2)身心障礙者
可是小的上網Google了一下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
這法條不就已經明訂了??
我相信最近媒體報導的幾件兒童性侵案件法官輕判
法官的判決一定是有所法源依據
但以常理(一般大眾的觀點)來看,判決是有背離民意
這是法條不足的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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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8.191.2
推 ChrisBear:依法判決還是要依情判決? 09/24 14:11
→ tinypon:我支持依法判決,法治社會本該如此 09/24 14:12
→ tinypon:可是法律不也是建立在符合民情?? 09/24 14:13
推 b92006:照江老師在電子報上的文章來說....民粹司法也... 09/24 14:23
→ tinypon:還是別模糊了焦點。我是想了解法條有無缺陷或可以改進? 09/24 14:31
推 powerslide:前條的構成要件你看了沒? 09/24 14:33
→ tinypon:我有看了,第二百二十一條在案例中確實不成立 09/24 14:42
→ sephiroth913:不成立221就不會成立222,所以法官用227I 09/24 15:10
→ sephiroth913:最高法院認為7歲以下均用222,白玫瑰認為應14歲以下 09/24 15:13
→ sephiroth913:但是違背罪刑法定,最高法院是依民意做出那見解.. 09/24 15:14
推 RobertAlexy:刑法是罪行法定主義啊 不可能為了民情違背法律 09/24 15:35
→ RobertAlexy:白玫瑰那些人該罵得應該是立法者 而不是法官 09/24 15:36
→ sephiroth913:99.7決不就違背罪刑法定?不就為了服民怨而做出.. 09/24 15:39
→ bsfskuld:不要再說那決議,民間團體都不領情打臉了,這叫最高法院 09/24 15:45
→ bsfskuld:情何以堪。 09/24 15:45
推 chakichaki:14歲以下?現在很多12、13歲就偷嚐禁果的小情侶,後果 09/24 17:37
→ chakichaki:男生要面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雖然應能有兩小無猜條 09/24 17:38
→ chakichaki:之適用) 09/24 17:38
→ chakichaki:10歲以上的孩童,依目前資訊跟教育普及程度,很難說缺 09/24 17:40
→ chakichaki:乏為性交與否之意思能力 09/24 17:40
推 hcya:14歲以下 尚無刑法責任能力XD 09/24 20:22
推 a01057327:支持依法辦理,台灣簡直是暴民政治 09/24 20:36
推 JackeyChen:這樣講好了,為什麼會有刑法第227條第1項,就是立法者 09/24 20:57
→ JackeyChen:認為,要判斷未滿14歲小朋友的有無認識能力或意願,在 09/24 20:58
→ JackeyChen:實務舉證上有其困難處,所以才定了這個法,而且刑度還 09/24 20:59
→ JackeyChen:跟一般強制性交罪(221)一模一樣。所以,論者為了區分 09/24 21:00
→ JackeyChen: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以及227條第1項的適用,有把前者 09/24 21:01
→ JackeyChen:稱為「以強迫或類似方式違反兒童意願的性犯罪」,後者 09/24 21:02
→ JackeyChen:稱為「未以強迫或類似方式違反兒童意願的性犯罪」 09/24 21:03
→ JackeyChen:因此本案在認事上,認為現存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施以強 09/24 21:04
→ JackeyChen:暴脅迫等類似方式實施性交行為,基於刑事訴訟上的有疑 09/24 21:05
→ JackeyChen:唯利被告原則,在用法上只好選擇適用刑法227條第1項 09/24 21:05
→ JackeyChen:來判決。至於刑度的問題,這不在小弟討論範圍 科科 09/24 21:06
推 JackeyChen:最後,輿論最大錯誤之一,就是以為法官的判決,是認定 09/24 21:10
→ JackeyChen:小朋友有同意所以用227條第1項去判...但這事實上根本 09/24 21:11
→ JackeyChen:是錯誤理解判決以及法條。遺憾的是好像從來沒有人藉機 09/24 21:11
→ JackeyChen:來對社會大眾作一個法學機會教育,尤其最高法院還搞了 09/24 21:12
→ JackeyChen:譁眾取寵的決議,但不曉得非但不被領情,還是個違憲的 09/24 21:13
→ JackeyChen:決議...可悲阿可悲 我輩法律人被歸為恐龍實在是無言 09/24 21:14
推 kikory:大眾難教育呀,你解釋他們會當你法律人在賣弄、玩文字遊戲 09/25 11:29
→ tinypon:感謝各位的見解!這樣我才能更理性的看待這件事情 09/25 13:30
→ tinypon:我也支持民主也是要讓人們有發言的權利!! 09/25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