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白玫瑰運動修法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白玫瑰運動修法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powerslide (powerslide)看板LAW標題Re: [問題] 關於白玫瑰運動的訴...
※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刑法221條構成要件已經修正過囉
: : 只要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 : 不需要達到不能反抗的地步
: : 本案中被害人因懼怕裸照被公開而與加害人性交
: : 已經符合該條的構成要件了
: OK,還原一下事實經過(此案前後新聞說法一致,應不至於新聞完全扭曲事實)
: 被告有三個身份:歹徒、教官、教官找來的好友
: 女大生接到電話,是教官,誤信了,然後教官表示,會請好友出面替女生討回光碟,
: 然後以「教官找的好友」身份赴約,表示願意幫他跟歹徒討回光碟。
: 並不是以歹徒的身份握有光碟來威脅~而是以「幫助者」來利誘...
: 如果像女童案一樣嚴格要求,沒有明確證據就不能證明有違反其意願的話,
: 何以證明女方不是基於想求助對方協助而同意獻身?
: 我今天若對一個負債累累被黑道追殺的女生說「跟我上床,我替你還債」
: 這算是我威脅嗎?女生被威脅的是債,我「不替他還債」本身並不會威脅到他
: 而她若因此同意跟我上床,也沒有違反其意願(為了還債,只好認了)
本來就是這樣啊
不然你以為酒家女是怎麼來的?
: 另一個點是,用"騙的"讓她傻傻的妥協,都判刑九年半了,
: 那十個人拿開山刀押人上山輪姦,最多也才多半年變成10年...滿囧的
: 回到女童,的確要講證據,女童根本不知道性,怎可能違反意願性交,
: 但相對地,也同樣不可能有意願與之性交呀!因為根本沒有對性的認知~
: 問題就在,「違反其意願」的定義,
: 為什麼是「表達出反對」才算反對?為什麼不是「沒有表達同意」就算反對?
這你要問當初的立法者啊
為什麼要把原有的致使難以抗拒的客觀判斷改成主觀的違反其意願
至於您說「沒有表達同意」就算反對
很抱歉,法律並不是這樣推論的
沒有表達同意也有可能是默示同意或無意見
明示反對 << 無意見 << 默示同意 << 明示同意
^ ^
| |
(違反其意願) | (不違反其意願)
|
(未得其明示同意) | (得其明示同意)
而條文很清楚的寫了是違反其意願而不是未得其明示同意
所以依據罪刑法定主義就只能這樣判
: : 這您就要問那些婦女團體了
: : 為什麼要把221修成今天這個模樣
: : 依照舊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原來的條文是:「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
: : 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因此,如果按照
: : 原來的條文,上述引發爭議的性侵害案件,不管是三歲還是六歲,也不必審酌是否
: : 「違反其意願」,只要年齡在十四歲以下,向來的司法實務見解,一律認定構成強
: : 姦罪,應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 然而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間,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修法,將強姦罪改為現行法的強制性
: : 交罪,其條文內容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 :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婦女團體認為「至使不能抗拒
: : 」的法律標準過於苛刻,故即修正為「至使難以抗拒」,並經一讀通過。但是後來在
: : 二讀朝野協商時,突然又把「至使難以抗拒」刪除,直接改為「違反其意願」。此外
: : 婦女團體又將「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者,列為加重條件。而原本的準強姦罪
: : ,仍然保留條文內容,並將條次移置為第二百二十七條。
: : 這就是造成今天本案法官為什麼斤斤計較有無違反女童意願的主因,這些遊行者不去
: : 指責當初那些一意蠻幹的立法遊說團體,反而指責依法判決的法官,這不是很好笑嗎
: : 照這種邏輯演變下去,我可跟您保證,即使今天修法之後,再過五六年同樣的情形一定
: : 又會發生,而這些立法遊說團體又會出來示威抗議,因為她們永遠學不會什麼叫體系
: : 立法,只會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然後發生問題時又會把矛頭指向代罪羔羊,完全忘了
: : 自己所做過的蠢事
: 舊刑法原條文拿來也是拆去227條直接用,只是3年跟5年起跳不同而已,
: 新法只是多了對幼童有增加了加重條件,可以拿來重判。
: 如果沒有修法,維持舊法,準強姦罪一樣也不會加重刑度呀...
誰說的?
就算依照舊法以強姦論
而再列222的加重事由
就沒有今天這種問題了
所以追根究底還是當初修法時的體系錯誤才造成今天的問題
: 所以爭點不在於修法前後吧,無論新法舊法,上了14歲以下一定有罪,
: 問題就在於加重條件居然沒有啟動?大家質疑的是法官怎麼會這樣認定...
: 所以,現在的爭點正如上半段所述,是在 違反意願的「認定」上吧~
: 當初修法成這樣,立法精神應該是為了加重處分對幼童下手的加害者,以生嚇阻功效,
: 畢竟侵害幼童的風險小(難採證、易誘騙、易恐嚇),若刑度跟侵害成人一樣,
: 那罪犯當然挑軟柿子吃~專找幼兒下手更保險,反正被抓到都一樣刑度。
: 加重處分之後,雖然侵犯幼兒的風險低,但被逮到之後刑度重,或許能嚇止挑軟的吃...
: 結果照這種認定方式,反而產生反效果:
所以這就是婦團們立法政策的錯誤
當初不知道多少刑法學者跳出來批評
說這種主觀意願的判斷根本違反刑法221條強制罪的精神
但是婦團就是聽不進去
硬是堅持要把致使難以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
怪誰勒
: 對6歲女童下手,女童毫無"性認知",所以不會違反意願,只能用227判3年起跳;
: 對13歲少女下手,少女懂了性,所以會抗拒,便能用222判7年起跳
: 反而造成挑軟柿子更保險的情況,完全違背立法的精神吧
: 所以我的想法是,對於沒有性認知的幼童,當然沒有「同意性交」的意願之可能性,
: 所以「利用其年幼無性意識,不可能有性交意願之際」與之性交,違反其意願。
: 不過話說回來這又好像不是以什麼「方法」而只是藉由機會orz
: 如果我是法官會不敢下決定,這種的可以聲請釋憲嗎...
這根違背立法精神無關好背
這只能說是立法者異想天開
立了一個根本無法發揮功能的爛法而已
這也足證婦團們急就章的修法根本就是種大災難
看看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就知道了
她們最愛用的違反其主觀意願的主張
造成了多少災難
甚至有人諷刺,同樣一個行為,如果是宅男所為就是違反其主觀意願
如果是型男所為就是不違反其主觀意願
這是多麼荒謬的立法
婦團們到現在還沒有領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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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8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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