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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義務人意思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辦理不動產「這些事」應否貼花?🏠🏠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 #不動產 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 #印花稅 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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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義務人意思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便利貼
#便利你和我
雖然才站兩個禮拜的路口,但已經目擊了兩次車禍啦~~~所以一直很想來說說車禍發生,嚇到吃手手該怎麼辦??
※車禍發生當下該怎麼辦?
【你應該做!】
1.報警!記得將車上隨時都有準備的三角號誌放在30公尺外,提醒其他車輛有事故發生。
2.警察到現場後會開始填寫道路事故調查表,就事故內容簡單整理,最後由現場當事人簽名。這就是初判表的依據哦!
3.注意,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事故現場可以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哦。
4.請警方協助取證,包含雙方行車記錄器檔案、道路監視器檔案、目擊證人等等。
5.事故7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30天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就是俗稱的「初判表」),上面會簡單記載車禍責任歸屬。記得!如果不服初判表的內容,可以另外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哦!
【你不該做!】
1.不論認為自己有無過失都不可以離開現場,否則將涉及肇事逃逸罪!
2.原則上都不可以移動現場車輛及任何跡證。但是,如果並沒有人員傷亡而且有可能阻塞交通的時候,可以在畫記現場車輛及跡證的位置後,再做移動。
※如何向對方提出告訴呢?
【可能涉犯的罪名?】
1.車禍案件中最常見的罪名是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過失致死罪(非告訴乃論)。
2.為什麼是過失?因為刑法上的故意必須行為人有認知或不違反他的本意而仍執意為之,而一般車禍事多屬意外,因此只討論過失。
3.又如果事故中並未有人死亡,那麼只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這是告訴乃論之罪,需要自行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如何提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因此,請在「車禍當日」起算6個月內,向檢警機關(即派出所或各地檢察署)表明提出告訴的意思!
※如何申請保險理賠呢?
【保險理賠應該準備什麼文件?】
1.請準備好下列這些文件:
A.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B.行照、C.駕照。
2.保險公司應該會幫你申請:
A.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B.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不過如果保險公司沒申請,自己就必須去申請哦!(然後記得換一間保險公司XD)
【要怎麼申請那些文件呢?】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ex:你的保險公司),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有這個才能請保險公司出險喔)。
2. 於事故7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 於事故30天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那麼要如何請求對方賠償損害呢?
【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1.一般來說,我們可以主張的權利有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的權利可以主張,這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主張前者,那麼行為人的故意或是過失要自己去舉證證明;但如果主張後者,那部分要件就不用自己去舉證。也因此,主張後者的權利會比較有利哦!
2.必須注意的是,這部分的權利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在知道自己受有損害而且也知道應賠償的義務人是誰之後,就要盡快提出請求哦!
【我還能向誰請求賠償?】
1.如果對方是未成年人,那麼依民法第187條的規定,可以同時向他的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
2.如果對方明顯是在執行業務中,比方說是在送貨、載客,那麼依民法第188條的規定,也可以向他的雇主請求賠償!
【如果行為人於車禍死亡,那麼該向誰請求賠償?】
如果行為人死亡,那麼應該向他的全體繼承人主張權利,要注意的是,我國民法是採限定繼承制,所以只能在行為人的遺產限度內獲償哦。
【哪些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呢?】
1.財產上損害:財物部份,我國民法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可以請求對方將財產上的損害回復至事故前的應有狀態。又或是與對方協議後估定價額,直接賠償相對應的金額。人身受傷部分,因車禍減損的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例如醫療費用支出、看護費用等,也都可以請求。必須注意的是,相關的的單據要準備好作為證明!
2.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可以向行為人請求慰撫金,而法院則會在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的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後,核定相當的慰撫金額哦。
【如果要提起民事訴訟要怎麼做?】
可以直接請律師幫忙,或是至新竹時代力量黨部來找我做進一步的詢問吧。
#竹北女漢子
#你的事就是我的事
#車禍
登記義務人意思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只要國稅局認定誰是真正的實質利益享有者,就必須
課稅。 這是很不合裡的但也因為這樣的法條通過讓國稅局在查
稅工作上等於球員兼裁判,簡單的說就是只要國稅局認定誰該
繳稅之事實誰就必須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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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100年三讀通過的【實質課稅原則】是什麼意思嗎?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實質課稅原則明確入法,
並由稅捐機關負課稅舉證責任,針對實質得利者課稅。
根據100年1月26日修訂的:
稅捐稽徵法 第十二條之一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
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
則為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
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 前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
,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也就是說今天就算以人頭設立公司或診所,細節也請會計師做
的滴水不漏但是跟法條中: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
經濟事實關係及 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而稅捐稽徵法 第四十七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
於下列之人 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
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這等於是只要國稅局認定誰是真正的實質利益享有者,就必須
課稅。 這是很不合裡的但也因為這樣的法條通過讓國稅局在查
稅工作上等於球員兼裁判,簡單的說就是只要國稅局認定誰該
繳稅之事實誰就必須繳稅。
而一旦被認定需要補稅
根據:稅捐稽徵法 第二十一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
,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
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
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
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
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