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特教法施行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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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特教法施行細則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你一定要懂「法」。 關於孩子在校課業與成績等權利的爭取,一切都先從「法」開始。因此,長期以來一直提醒特殊生的家長,一定需要熟悉《特殊教育法》。 實務上,經常會面臨以下的一些情狀。例如兩個孩子一樣都在同一家醫療院所就診,一樣都被診斷為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一樣醫生都開立了診斷證明書,甚至於一...

  • 特教法施行細則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09: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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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一定要懂「法」。
    關於孩子在校課業與成績等權利的爭取,一切都先從「法」開始。因此,長期以來一直提醒特殊生的家長,一定需要熟悉《特殊教育法》。

    實務上,經常會面臨以下的一些情狀。例如兩個孩子一樣都在同一家醫療院所就診,一樣都被診斷為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一樣醫生都開立了診斷證明書,甚至於一樣醫生都開立了藥物,無論是利他能、專思達或思銳。好吧,如果這兩個孩子在學校讓老師頭痛的狀況都一樣。

    但是,擁有醫療診斷,並不等同於是特殊教育學生,除非孩子經過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而取得特殊教育學生的身分。

    假如,這兩位孩子,一位經過特教鑑定取得特殊教育學生的身分。另一位則沒有通過鑑定,一般會建議轉為由校內輔導系統協助,或者家長因各種理由拒絕接受特教鑑定(一般是擔心孩子被貼上所謂的「標籤」)。

    以往,取得特教身分的孩子,例如ADHD孩子取得「情緒行為障礙」,接著他的相關學習權利往往可受特殊教育法的支持與保護。例如《特殊教育法》第19條: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這一點,往往是過去未取得特教身份與資格的ADHD孩子無法爭取的。

    但現在通過的《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發布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則詳列了以下的內容。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學校得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特別是這一部分: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關鍵是,那麼對於未取得特殊教育學生身分的ADHD孩子,如果屬於學校「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且有課業與成績需求,這時候則有了法源的依據。

    但有意思的地方也在這裡。一般來說,校內對於特殊學生最為熟悉的人員,主要為資源班老師或特教老師。對於輔導系統來說,這部分相對會是陌生一些。未來,如果孩子的條件是:在醫療上,擁有ADHD的診斷,未取得特教身分。但他卻符合《學生輔導法》裡的「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那麼關於孩子日後在課業與成績的輔導上,特教系統與輔導系統如何合作與區隔,將會是一場微妙的互動。

    但更重要的是,孩子的課業與成績的權利又多了一條法律來支持。當然,未來家長是否為孩子爭取特殊教育學生的身分,特別是ADHD或其他情緒行為議題的孩子又將會有另一番的考量。

    關於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請特別留意在「應」和「得」之間。前者提供了相對的法律保障或義務,例如《特殊教育法》第19條 :「......『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後者則反映出,在親師溝通上所需說服力的重要性。例如《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王意中臨床心理師

  • 特教法施行細則 在 王意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8-2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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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在學校是否取得特殊教育學生的身份,有一項非常重要的考量,就在於孩子本身,在學習過程中,是否需要考量他的身心特質,以作為老師教學、教法、考試、評量、作業等修正的參考。



    這當中,有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也就是擬定特殊需求孩子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這份資料的重要性,在於它是非常嚴謹的,考量孩子的障礙程度、身心特質、優勢弱勢,無論是孩子的認知、語言、社會情緒、動作,或聽說讀寫算能力等而釐訂出最適合孩子的學習內容與方式。



    個別化教育計畫主要由學校最是熟悉特殊學生的特教老師、資源班老師(孩子的個案管理老師)負責撰寫。過程中,邀集導師、科任等相關老師,與專業團隊例如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等,以及家長,針對孩子在接下來的這一學期,學習內容的安排,進行方式,以及作業、考試、評量等進行討論。



    另外,確認孩子是否需要接受資源班服務與協助,無論是進行抽離或外加課程,給予學科補救,或是提供社會情緒、人際互動、或專注力等課程。並評估孩子是否需要接受專業團隊的安排與協助。



    在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的過程中,家長以及相關老師在會議中,進行想法以及意見的溝通,以獲得對孩子最適切的交集。



    當家長出席個別化教育計畫,在與老師們的溝通過程中,建議從孩子的需求出發。同時,進一步確認學校會如何進行相關活動與課程,以滿足孩子的需求。例如,孩子在社會情緒領域上有需求,學校端是否給予社交團體等訓練課程。或孩子有閱讀障礙,在考試、評量過程中,是否提供報讀服務等。



    家長在閱讀個別化教育計畫,需要留意的重點在於,孩子的課程內容、以及考試、評量與作業如何進行。



    在後續的教學過程中,老師適時評量孩子的學習狀況,並進行調整與修正。因此,個別化教育計畫,也可以說是一種動態的文件,具有教學-評量-教學的概念,不斷反覆的教學、觀察、微調、修正、教學,以獲得最適合孩子的學習內容。



    請特別留意,在孩子個別化教育計畫,裡面所詳列的學習目標,是否距離孩子實際的能力太過於遙遠,太理想化而無法達成。個別化教育計畫絕對不該只是流於形式。而是親師生共同負責執行,以讓孩子能夠獲得應有的學習權益與因材施教。



    【註】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 特教法施行細則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1-07 1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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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凍結不是反對,而是期許行政單位能夠更積極提出辦法】

    昨天有許多有朋友到我的臉書反應我凍結教育部性平教育預算一事,正好在今天與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教司司長談完,藉此機會我要再做一次公開說明。

    了解議事規則運作的朋友都知道,凍結預算是手段而非最終目的。「凍結」預算是對於目前處理問題的情形,覺得還有進步的空間,要藉此督促行政部門加速問題的解決或是計畫的研擬。在行政部門作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預算自然能夠解凍,實際上並不會影響行政部門的公務運作。

    我肯定教育部在公投前出面澄清聲明的做法,但時間點是否略晚?程序尚有無檢討的必要?未來在公投決議的結果前提下要如何因應?這都是我希望透過預算審查的機制去向教育部提問的。

    而今天,教育部學特教育司司長 鄭乃文,也特地到我的辦公室,就單位內「#性平教育」的工作細項,以及公投過後的計畫進行說明。教育部也回應,針對公投結果第11案的結果,司長表示,會在不違背「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下,對施行細則第13條做出修改。性平教育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是不可分割的一環,教部仍會持續推動性平教育,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針對此回覆,我也作出主決議(見照片):
    1. #說明會:責成教育部於北、中、南、東各區域分別舉辦一場說明會,對社會大眾充分解釋所有關於「性平教育」的疑慮,闢除與化解謠言。
    2.#培訓計畫:請教育部與具有實戰經驗的第一線公民團體合作,培訓「#性別平等小蜜蜂」等相關街頭講師,提出「性平教育培育種子計畫」,本辦公室可以負責安排協調對接。

    立法委員的重要職權就是要嚴格的檢視行政機關所編列的預算:包括過去的成效及未來執行的目標,同時也透過此機會了解行政機關在執行相關業務時是否有窒礙難行的地方。

    最後,我要重申本次凍結預算提案是希望監督行政的作為,絕對不是為了拖遲性平教育的進度,相反的是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策勵教育部能夠充分檢討、未來能以更好的方式推行。自始至終,我並未放棄我過去以來堅守的道路。謝謝支持我的朋友,大家一同努力讓性平的道路走得更加順遂。

    Oh by the way, 為什麼曾銘宗委員的簽名會在上面?是因為這是總預算第二輪黨團協商,需要黨團書記長的簽名,才有辦法提案.. that’s it!

    #理性看待我始終沒有改變立場
    #我也很受傷
    #同志們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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