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漏水裝潢賠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漏水裝潢賠償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漏水裝潢賠償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hinemarcia (瑪西亞)看板Interior標題Re: [問題] 中古屋漏水爭議時間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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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1161709904.A.html


節錄來源: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擔任三重市仁愛國寶社區主委多年的蔡瑞東主委表示,建議確定責
任歸屬,發現漏水後,應先拍照存證,相片上顯示日期者為佳,漏水的
住戶可先拍照存證,然後通報管委會,請管委會陪同至漏水相關樓層勘
查,並請專業的水電技工或是常見鑑定單位,諸如:台北市建築師公
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等
機構,來鑑定原因,就損害原因、責任歸屬及修繕費用等項目加以鑑
定,先查證確認清楚漏水的問題是產生在那個位置,因為不同的地方會
有不同的責任認定。

如果是大樓住戶共用管線維護不當導致壁面漏水的話,例如公寓大
廈樓頂平台、防空避難室及外牆面,為一般屬於住家專有部分以外之部
分,應為共用部分,該處排水管屬於公共排水管、天然災害或管線老舊
所致,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約定,共用部分修繕及管理維護,
管理委員會或是管理負責人有維護與修繕的責任,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
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比例分攤。除非,是因為住戶在施工裝修或其他
事件導致漏水,那麼這些費用應由不當修繕之住戶負擔,但如果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或大樓住戶規約有針對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
護費用,另有規定負擔方式時,住戶如何分攤就要看當時的社區規約怎
麼約定了。

假使不是因為共用管線而導致漏水,那就是屬於住戶間管線漏水的
問題,也就是住戶「專有部分」,包含住家內之私有面積,包括主建
物、陽台、露台等。這樣的修繕費用就該由共同壁雙方或是漏水的關係
戶(左右)上下方來共同負擔,除非是住戶裝潢修繕或維修不當,更改
水電管路所致自己漏水等,係因可歸責於自己單方之事由所致者,造成
他人之損害,即應由其負擔賠償責任。例如:樓上住戶裝潢修繕就防水
層之施工有疏失、更改水電管路、長期就漏水問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
導致樓下漏水等是因為某方施工或其他因素導致漏水,有其證據,當然
就得請該樓層負責修理費用。

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表示,除了認定上的爭議,最常見糾紛
是樓上住戶裝修或改裝浴室後,導致樓下天花板漏水,但事實上漏水問
題未必是樓上修繕所造成,因此,當管理委員會要介入該問題的處理時
候,便會要求樓下住戶就其漏水問題負舉證責任。而大多數的民眾認為
天花板的管線是樓上住戶專有,所以應該由樓上的住戶來維修,事實
上,根據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該修理費用應該是由上下樓層共同負
擔。也就是說,當今天如果是你樓下的住戶發生漏水現象,如果不是因
為自行修繕改變原始設計破壞管線,則維修的費用就該由樓下戶與住在
樓上的你共同承擔。

有些住戶會拒絕讓受災戶進入家門內處理漏水的部分,但在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的第6條規定,如果樓下漏水、樓上的住戶拒絕開門,就可
請管委會居中協調,相關協調經過,應保留證據,如協調日期地點及記
錄、在場證人姓名等。協調不成,而準備採行法律程序者,應儘早寄發
「存證信函」催告其限期修繕完畢,作為日後之證據。只要經由樓下住
戶或該管委會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樓上的住戶就可能被主管機關依第47
條第3項,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必要時還會連續
處罰直到改善或履行為止,所以住戶千萬不要以為不讓人進門就可以迴
避問題,這是違反法規的。

呂秉怡說,有關樓上樓下住戶協調不成,住戶可向管委會申請調
解,管委會可以依據住戶提出的證據,搭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住戶規
約,協助雙方釐清責任歸屬;管委會若是協調不成,或民眾不滿其結
果,則可發函向主管機關直轄市公寓科或縣/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要求協助,或是到鄉市鎮公所之調解委員會要求調解,基本上調解委員
會的角色就是扮演調解,而若是依然調解不成,住戶可進入司法程序,
崔媽媽基金會公寓大廈事務秘書郭寶珍說,「進入司法程序進行訴訟,
雖然可以要回住戶的權利,不過,損害賠償案件,原告需負舉證責任,
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住戶在訴訟前應先確定責任歸屬,再
行提起訴訟,不然樓上樓下大家都是鄰居,未來大家也都會經常相遇,
有事情也會需要相互幫助,因此住戶在做打官司之前,應該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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