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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速照相告示牌距離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警察躲起來抓超速、闖紅燈,合法嗎?】
如果你是被躲在暗處的警察,用「隱藏式」攝影的方式來抓你超速、闖紅燈,想必會很不高興。這種執法方式,除了讓人感覺很差以外,其實合法性也有疑慮。如果你有底下提到的幾種情況,說不定有機會撤銷這種隱藏式執法的罰單。
🎸「闖紅燈」一定要用固定式攝影機抓
依照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簡稱稽查注意事項)規定,雖然闖紅燈可以用照相錄影來抓,但不可以用「非固定式」的方式抓,也就是說一定要用定點式的錄影、照相機來抓才行。
🎸「超速」,要提早架設告示牌、保持足夠距離、在明顯處才能抓!
警察單位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因為影響人民權利(說罰就罰),因此在程序上受法律嚴格的限制。
在「交通違規」上,這些限制包含:
1⃣測速器的距離限制與明顯標示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警察除了親自駕車追查違規,也可以採用測速器等科學儀器來抓違規。
不過,想要用測速器來抓超速違規,依照同條第3項規定,必須「提前、明顯標示」,例如要在測速器前100~300公尺處標示「前有測速照相」(高速公路要更遠,300~1000公尺)。
2⃣抓超速違規要保持足夠距離
依照,稽查超速違規的時候,警察不能在降速的速限標誌後方過短距離內取締超速,在一般道路是300公尺內不能抓,高速、快速道路是500公尺內不能抓。這種情況常常發生在下坡路段,畢竟減速需要時間,要求人民急煞反而更危險。
舉例來說,你遵守速限駕駛在時速60的一般道路上,突然看到前方速限標誌變為40,那麼在這個標誌後的300公尺內警方不能抓,避免你無法及時降速而被強迫開罰。
3⃣除非是嚴重超速,否則要在明顯處才能抓
依照稽查注意事項,雖然超速可以用測速器抓,但只有「嚴重超速(超速40公里以上)」才可以在「制高點」進行「隱藏式執法」。如果只是一般超速,就必須遵循行政程序法第33條的辨識原則進行「公開執法」。
🎸如果你被開罰單,但卻有上述的情況之一,那麼你就有機會去撤銷罰單:
#闖紅燈 的部分,舉例來說,常常有那種「警察站在天橋人行道」抓違規的情況,這種抓法就被法院撤銷過。
像是在士林地院107年度交字第260號行政判決、士林地院106年度交字第313號行政判決、士林地院104年度交字第119號行政判決這幾個判決中,法官就認為闖紅燈並不能用非固定式的錄影去抓,也不能在天橋這種地方隱藏自己的身分偷偷抓,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超速 的部分,像是屏東地院104年度交字第97號行政判決,警察開了兩張超速罰單,但其中一張超速的警告告示設置不清,因植物覆蓋與高低落差辨識度,法官就認為不能苛責駕駛人,因此撤銷該罰單。
而在雲林地院104年度交字第19號行政判決中,警察在路旁施工處的反光堆後面操作測速器,並且在速限標示後200公尺處開罰,法官就認為,不只距離上違反開罰標準,本案也只是一般超速,員警在反光堆後面的隱蔽處開罰,不符合在明顯處執法的要求,因此最後撤銷罰單。
🎸但我也要提醒,如果你真的看到了速限標示,或是有充分的時間去遵守規矩,就不算是隱藏性執法了,不要去勉強嘗試撤銷。像是新竹地院106年度交字第100號行政判決、彰化地院104年度交字第66號行政判決的當事人都主張是隱藏執法,但法官判斷前方都有告示牌警告,沒有被遮蔽,不能算是隱藏性執法,因此不接受當事人的主張,維持原本的處罰。
如果你碰上類似的情況,也許可以參考參考上面成功撤銷的案例,說不定你也能為自己出一口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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