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消費者保護法民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消費者保護法民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302的網紅林佳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黃國昌委員點出「是誰讓張綱維恣意妄顧消費者權益」 我要說「#是誰讓我們的航空公司可以惡性倒閉欺負勞工?」 #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遠航在昨天宣布今日即刻大量解僱員工卻未依法於解雇日60日前提出大量解僱勞工企畫書,但大家知道嗎?依照現行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未提出企畫書只會被罰10-50萬的罰鍰,...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謝謝乾爹之七七工商服務時間 📍 ⭐️ 國民法官制度重點整理: 1. 引進對話式司法。 2. 由3位專業法官、6位國民法官一起審理,生活經驗與專業知識進行多重交流。 3. 國民法官公正、獨立依法審判。 4. 國民法官可以認定有罪與無罪,也可以在有罪時決定量刑。(國民法感情遍及有罪無罪與量刑) ...
「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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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網拍賣家如何對付奧客! —— 大家應該都聽過有一部法律叫做《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簡單來說,就是用來保障比較弱勢的「買家」。 像是你今天在某個大電商網站買東西時,可能會簽訂「定型化契約」(就是你每次同意啦哪次不同意的部分)。 就是因為知道大家哪次不同意,所以消保...
消費者保護法民法 在 陳又新 奶爸律師的城市冒險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5:24:49
昨天看到美人姊PO出一則友人女兒在東區街頭受到外國人強迫購買保養品的發文下,許多網友都有過類似的經驗,甚至百貨公司裡都有這種專櫃! 其實這些人的行為已經違反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及 【社會秩序...
消費者保護法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5:23:54
【我在網路上買東西,法律會保護我嗎?】 大家應該都聽過有一部法律叫做《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簡單來說,就是用來保障比較弱勢的「買家」。 像是你今天在某個大電商網站買東西時,可能會簽訂「定型化契約」(就是你每次同意啦哪次不同意的部分)。 就是因為知道大家哪次不同意,所以消保法的規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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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民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7-09 19:24:55📍 謝謝乾爹之七七工商服務時間 📍
⭐️ 國民法官制度重點整理:
1. 引進對話式司法。
2. 由3位專業法官、6位國民法官一起審理,生活經驗與專業知識進行多重交流。
3. 國民法官公正、獨立依法審判。
4. 國民法官可以認定有罪與無罪,也可以在有罪時決定量刑。(國民法感情遍及有罪無罪與量刑)
5. 判決還是會附理由。
6. 參與審判之效益可以擴及到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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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29 不適合被飼養的浣熊!
02:41 把浣熊當狗養!
04:57 為什麼會有浣熊咖啡廳?
06:17 動物「接客」的問題
07:55 法律會保護浣熊嗎?
09:47 消費者可以怎麼保護動物?
10:43 我們的觀點
12:28 提問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
|腳本:羊羊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歆雅、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寵物咖啡廳與動物展演法律議題:https://bit.ly/2VZdYWU
→ 黃宗潔/動物咖啡廳的療癒假象:寵物是家人,還是可取代的物品?:https://bit.ly/2OaJYD2
→ 浣熊介紹:https://bit.ly/326U3sC
→ 知名咖啡廳疑放狗咬小浣熊 北市府將罰:https://bit.ly/38EUz2s
→ 咖啡廳業主虐待浣熊關店:拍照打卡前,你想過這些動物適合當寵物嗎?:https://bit.ly/2BJClkv
→ 放狗咬浣熊影片曝光 咖啡店負責人認錯 動保處到場稽查:https://bit.ly/31ZrcXb
→ 浣熊不適合飼養! 動保團體揭「洗手」萌樣背後很心酸:https://bit.ly/3gFFPD7
→ 動物的刻板行為 告訴我們什麼?:https://bit.ly/38MPhSz
→ 【2019動保大眾講座】當我坐在貓咪咖啡廳裡 論展演的界線:https://bit.ly/2OfegEt
→ 碰到重大動保案件,一般民眾可以做些什麼?:https://bit.ly/3e8HXlb
→ 出租羊駝的咖啡廳、餐廳裡有店貓店狗,也算是展演動物業者嗎?:https://bit.ly/3egOEBM
→ 影/異寵餐廳可愛浣熊店長好吸睛 但動物真的快樂嗎?:https://bit.ly/3ehN16N
→ 咖啡廳受虐浣熊將送至動物園安置 貓狗由員工領養:https://bit.ly/3fkdqTa
→ 動物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bit.ly/2ZfdCxo
→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bit.ly/3gHQFZk
【 延伸閱讀 】
→ 替人賺錢的「動物勞工」福利誰把關?:https://bit.ly/2VYuDtl
→ 日貓頭鷹咖啡廳正夯 卻引虐待動物爭議:https://bit.ly/2Zctf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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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民法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1-10-15 11:52:28111009年代觀景變觀墳周董告建商廣告不實
影片網址→http://youtu.be/475ZFAwB9Ck
豪宅鄰墳場 周董怒告建商2011年 10月09日【綜合報導】藝人周杰倫(周董)擁有7億元房產,他的母親葉惠美3年前幫他在新北市淡水區「台北灣」添購一間96坪、要價2756萬元的景觀豪宅預售屋,不料今年3月她登上21樓新屋觀景,竟發現豪宅面臨亂葬崗,觀景變成「觀墳」,她認為建商隱瞞實情,要求解約退款,建商反要求付違約金,周媽媽和周董怒告對方「廣告不實」,要求退還已付的826萬元,並付1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全案前天開庭,周杰倫與母親都未出庭,委由律師林信和處理。林昨強調:「周家打官司是要討公道,並給建商必要教訓。」周杰倫目前人在新加坡,他所屬的杰威爾音樂昨說:「杰倫支持母親採取法律行動。」
在地面看不到墓
周杰倫買的「台北灣」位於淡海新市鎮,主打海景造鎮社區,已開發1.5萬坪,興建1693戶,當時面高爾夫球場第1排戶每坪開出18萬至26萬元當地新天價,吸引不少台北市置產族,今年4、5月開始交屋。
周家律師林信和昨表示,當初周媽媽去看預售屋時,工地與展示中心不在同一地方,看到的預售屋立體圖旁邊都是茂密的林木,且該建案廣告強調「球場第一排......由大屯山系、觀音山嵐、淡水河景,與球場譜成的如茵極美之境。」都在描述景觀之美,從沒提到會俯瞰到一旁的亂葬崗墳墓區。他說,周媽媽簽約現場是工地,亂葬崗被山坡前排樹木擋住,站在地面根本看不到亂葬崗,若知道有墓地,周媽媽一定不會買。
墳墓已陸續遷移
林信和說,周媽媽今年3月發現觀景變成觀墳後,認為建商隱瞞實情且廣告不實,立刻要求解約及退回已付款項826萬8千元,建商態度強硬表示若要解約,就得付購屋價2756萬元的15%當違約金,金額約413.4萬元。周媽媽不滿表示:「我又不是違約,是你騙我。」認為建商「寶路開發建設」形同詐欺,因此在7月提告建商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並向公平會檢舉。
「台北灣」專案經理陳慶龍昨說,當時寶路開發委託甲山林廣告銷售,已要求現場展示新北市墳墓遷移公文,會出現糾紛,可能是當時銷售人員說明不夠完整。他說,社區旁那塊有墓地的土地因為屬於森林保護區,地上不能有建物,已陸續遷移,近千坪土地由寶路開發負責綠化,該棟其他住戶都未退屋,葉惠美提告,讓他們感到「很悶」。
甲山林廣告昨則回應,承接建案前並不曉得旁邊有墓地,銷售一半才發現有,即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遷移,沒有所謂「未告知」的疏失。
「移屍還是凶宅」
《蘋果》記者昨至現場勘查,發現墓地已遷移,現場已整地完畢。現場陰廟萬善堂廟方人員表示,原址確實都是墳墓。新北市民政局表示,墓地已遷移完畢。不過周家律師林信和強調:「這就像是凶宅,你把屍體移走了,還是凶宅啊!」
對於這起糾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言人孫立群說,本案在到要交屋階段才發現社區旁有墓地,若建商當初以窗外綠帶景觀為廣告,違背有墳墓之實,就可能觸法。依《公平交易法》相關罰則,廣告虛偽不實最高可罰2500萬元。
下月傳喚周媽媽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張佑齊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要求銷售人員有義務告知周邊環境瑕疵,如墓地、高壓電塔等嫌惡設施,依據《民法》92條「不作為詐欺」,也就是事實未告知或刻意隱瞞,消費者除可退戶,也能要求減少價金,或進入法律程序,由法院判決。
由於前天開庭時周家律師和建商各說各話,法官為釐清真相,定下月1日傳喚周媽媽葉惠美出庭說明。
周杰倫檔案及房產投資
◎職業:歌手、演員、導演
◎年齡:32歲
◎身高/體重:
175公分/63公斤
◎學歷:淡江中學畢
◎身家:估計40億元
◎酬勞:廣告:3000~4000萬元 電影:5000萬元
◎投資房產(共約7億元):
元大欽品(北市牯嶺街):1戶、12樓、76坪,市價4000萬元
元大一品苑(北市博愛特區):2戶、各150坪及80坪,外加10個車位,市價3.8億元
荷蘭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3戶、各100坪,市價共5400萬元
台北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1戶、96坪、市價2756萬元
比佛利山莊(美國洛杉磯):傳斥資2億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新聞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25819/IssueID/20111009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3024520 -
消費者保護法民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1-04-19 22:00:13"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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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下個禮拜一4月25號,為期半年的台北花博就要閉幕了。不過,目前卻還有144萬張的預售票,都還沒有使用,今天消基會就出面呼籲台北市政府,應該要讓民眾退票。不過,主辦單位回應說,這些預售票的退票期限,早就已經過了,所以還是請還沒使用過預售票的民眾,趕快把握最後這幾天,到花博一遊。
花博入園人次突破八百萬,每到假日總是人擠人,不過展期只剩不到一個禮拜,預售票卻還有144萬張沒有消化,而且退票期限早就過了。
消基會指出,花博展期開始之前銷售的預售票,退票期限只有開幕後的七天內,也就是到去年的11月12號為止,民眾根本來不及退票,而且票卡上完全沒有退票資訊,對消費者的權益明顯有損害。
而花博總部則回應表示,預售票的退票期限在網站上都有公告,而且費用是屬於規費,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主辦單位還是呼籲民眾把握最後幾天的參觀期限,趕快把預售票用完。
但消基會認為,票券買賣就算不適用消保法,也可以依民法定型化契約的規定求償。而花博一天大約回收五萬張預售票,消基會預估花博結束之後,大約會有一百萬張預售票沒有使用,以一張最低兩百元的優惠票來計算,台北市府會有新台幣兩億元的收益,消基會呼籲市府開放民眾退票,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記者黃亦如劉漢麟 台北報導"
消費者保護法民法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黃國昌委員點出「是誰讓張綱維恣意妄顧消費者權益」
我要說「#是誰讓我們的航空公司可以惡性倒閉欺負勞工?」
#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遠航在昨天宣布今日即刻大量解僱員工卻未依法於解雇日60日前提出大量解僱勞工企畫書,但大家知道嗎?依照現行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未提出企畫書只會被罰10-50萬的罰鍰,雇主根本罰不怕!
在記者會中,我提到時代力量在2016年就提出公司設置「#勞工董事」的做法,讓公司的經營管理可以受到員工的監督,避免憾事重演。同時我也針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提出修法方向:
#當雇主惡意延宕時主管機關應強制仲裁
不論是過去我經手的宏達電、立益紡織關廠案,還是威航、興航的倒閉,我們可以看到在第一時間所有的勞工絕對是內心一團亂,更多時候是擔心自己會不會被欠薪、還要欠多久。我主張:當雇主惡意延宕時,主管機關應強制仲裁!
#協商代表應有入廠調查權
大解法第11條: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報後七日內查訪事業單位,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說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但從前幾次的關廠案都未彰顯其效果,我認為此項訪查應同時讓協商代表入廠,擁有同樣的資訊,才能在有對等資料的談判桌上好好協商。
媒體報導賴香伶局長提到台北市政府已經派專人協助協商及調查。
我要在這裡呼籲,民航局在昨天招開記者會後,今天就是員工馬上被資遣,應該 #立即入廠調查,避免公司銷毀資料,勞工權益遭損害!
#加強罰則違法課刑責
目前航空公司停業前若未依規定申請,導致公眾損害情節重大,依民用航空法,可重罰負責人2000萬至2億元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呼籲檢調應積極調查。
事實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現行關於雇主之罰則過輕,難收嚇阻違法雇主之效,從今年的華映關廠卻一再拖欠薪資就可以知道,雇主之所以一再違反相關規定,恣意無預警停業、歇業。我認為 #惡意關廠造成公眾損害不分行業別,我主張在《大解法》新增刑事罰則,不能再像現在這樣把違法當正常。
最後針對遠航的大解案,我再次呼籲:
1️⃣遠航:應依勞基法、大解法、民航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等相關法規,依法處理消費者權益、勞工權益,以及停航導致的運輸問題。
2️⃣民航局、檢調單位:依違反復興條款《民航法》第48條,以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3條規定,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3️⃣勞動部及相關部會:盡速推動將勞工董事入法。
4️⃣台北市勞動局: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臺北市政府應依據《大解法》第17條裁罰。且即刻依第11條入廠調查,要求遠航提供相關資料,並依第5條及第6條,由企業工會取得當然協商代表權。
#遠航關廠 #勞動權益 #消費者權益
立法委員 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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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民法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你敢說你是合格的航空公司嗎?」
2017年11月,被無預警違法解雇的遠東航空空服員在《空服員的告白:你所不知的航空公司真相》中,對公司所提出的控訴。
(影片請參考:https://reurl.cc/Na9O1k)
遠東航空這幾年飛安事件頻傳,無預警停飛已經不是第一次,今年5月就曾經連續取消31個航班,當時遠東航空把原因歸責於民航局的飛時控管,也被民航局重砲回擊,並罰款300萬元,最近更因為連續兩個月航班取消比例過高,而被開罰200萬元,#完全視消費者權益於無物。
更可惡的是,12月10日,不過就是兩天前,遠東航空公司還在官網上面促銷聖誕節機票,號稱國內機票通通五折起,#這不是在惡意坑殺消費者嗎?
2016年復興航空,也曾經發生訂票系統遭到鎖住,隨後宣布無限期停飛的前例,此次遠東航空的停飛事件,儼然就是復興航空的翻版,航空公司作為特許行業,但是對於經營階層的胡作非為,#交通部顯然拿不出任何制裁的方式。
我在擔任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期間,曾經協助過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當時我們就提出設置「#勞工董事」的做法,讓航空公司的經營管理可以受到員工的監督,避免憾事重演。
而遠東航空公司在勞工權益上的侵害,也是罄竹難書,包括片面降薪、非法資遣、打壓工會等等,我也曾經被遠東航空公司控告加重誹謗罪,最後不起訴。
當記者向勞動部詢問遠東航空停業可能造成的勞工權益損失,勞動部只能回答:「並未接到遠東航空公司的通報。」而罰款最高只有50萬元,顯然《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對勞工的保障嚴重不足。雖然台北市政府宣布將提報張綱維限制出境,但從華映的案子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條文對於有心惡意倒閉的公司,根本不痛不癢。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實上並沒有辦法真正地保護勞工,從復興航空、宏達電、華映到今日的遠東公司,這部法律對大型企業來說根本沒有遵守的必要性。
我們在此有下列呼籲:
⛔️呼籲遠航:
應依大解法、民航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等相關法規,依法處理消費者權益、勞工權益,以及停航導致的運輸問題。
⛔️呼籲民航局:
遠航現在無預警停飛,顯然已經違反《民航法》第48條,以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3條規定,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並應立刻移送檢調。
⛔️呼籲勞動部:
航空公司作為特許業者,應有內部員工監督把關機制,盡速支持將勞工董事入法。
⛔️呼籲台北市勞動局:
➡️遠航顯然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臺北市政府應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裁罰。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及第6條,由企業工會取得當然協商代表權。
#遠東航空
#大量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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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華映、宏達電、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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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契約與擔保給付|楊淑文 教授 ➔ http://qr.angle.tw/nxg
✔本書編排的方式,於每個評析判決的開頭,就直接明瞭點出了判決的核心問題,可以使讀者在閱讀判決時就有爭點意識,迅速掌握判決的要旨及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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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決評析當中,老師會將實務上不同判決的見解,明確的類型化,對於哪個見解是實務上多數見解,一目了然。老師的觀點若與實務多數見解相同,則會進一步深拓、強化支持的理由;若與實務多數見解不同,則會旁徵博引,提出質疑,再進行論理加以釐清。
保證契約與擔保給付的存在,都是為了避免將來債務人沒有辦法依照債的本旨提出給付,因此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程度的擔保,使得以繼續給付或是金錢填補損害。而本書是對於實務上有關於保證契約與擔保給付的相關判決,進行評析。
本書可以分為三大部分,首先是民法保證契約。楊淑文老師先從保證契約最基本的性質出發,簡單介紹保證的從屬性、補充性、連帶保證等,再接續著介紹銀行法之連帶保證與保證之消滅。這些看似基本的概念,在實務判決的累積下,有了不同的歧見,例如併存債務承擔的承擔人清償債務後,得否向原債務的保證人求償?連帶保證的性質是不是屬於連帶債務?銀行在進行授信行為時,通常也會牽涉保證,這在銀行法有相關的規定,那麼在消費者保護法、民法以及銀行法之間的交錯適用應該如何解釋?在本書中,都有實務見解與老師的看法相互參照。
再來是工程法律關係上的擔保給付,對於日常生活中的工程,因為牽涉標的金額過於龐大,若是債務人任意違約,都將造成極大的損害。也因此,民法的保證無法滿足工程契約上的需求,而逐漸發展出保證廠商、工程保留款、履約保證金、立即照付條款、保固條款等非典型的擔保契約。這些擔保契約雖然與保證的目的都是為了滿足債權,但在非典型的擔保契約的性質,是不是都能一概適用保證契約的原理原則,在實務上也有很大的爭議。對此,老師亦收錄近期各個具指標性的判決,加以區分並且分析,並援引德國法,進而表達自己的見解。
後是人事保證,在僱傭關係中,僱主會因員工因職務上的行為而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雖然可以向員工求償,但雇主通常會令員工找第三人訂立人事保證契約,希望未來損害發生時,可以多一位求償的對象。在人事保證中也有許多爭議存在,例如在人事保證中的損害賠償範圍應該如何界定?職務上之行為是否與民法第188條僱傭責任做同一解釋?人事保證從舊法時期過渡到新法,期間應該如何計算?在本書當中都有實務以及老師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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