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律用語辭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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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律用語辭典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謝謝網友吳英雄拍攝分享27年前的今天(1994年4月9日)的《聯合報》第36版,右下方可以看到當時熱映中(3月26日在臺上映)的香港電影《九品芝麻官》的廣告,上頭寫著「票房再爆!口碑大呼過癮!周星馳再獲觀眾肯定!」,而廣告中列出的戲院裡,還有誰仍在營業呢? 片體鱗傷,看啥名堂? 「銀色獵物」 中...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麻煩不煩 #讀釋憲 #法治教育 「買進來等於賣出去」終於,被宣告違憲了!(花了 84 年,謝謝大法官! 又錄到生氣了! 1) 什麼叫做「販賣毒品既遂」 2) 根據前人說法,買個東西就會變「販賣既遂」了喔!(飛太遠? 3) 陰謀 → 預備 → 著手 → 未遂 → 既遂(傻傻分不清楚 4) 每日一...

  • 法律用語辭典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09 22: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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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網友吳英雄拍攝分享27年前的今天(1994年4月9日)的《聯合報》第36版,右下方可以看到當時熱映中(3月26日在臺上映)的香港電影《九品芝麻官》的廣告,上頭寫著「票房再爆!口碑大呼過癮!周星馳再獲觀眾肯定!」,而廣告中列出的戲院裡,還有誰仍在營業呢?

    片體鱗傷,看啥名堂?

    「銀色獵物」 中沒有銀色, 「惡意的缺席」中沒有缺席,電影片名關係票房賣座與否,可是,你有沒有發現,有時候 「片名」跟電影內容一點關係也沒有?

    █王立青

    好萊塢性感艷星莎朗史東,前陣子主演一部激情懸疑電影「銀色獵物」,知道此片原名「Sliver」者,看到中文片名居然譯成「銀色獵物」,難免莞爾一笑。顯然該片翻譯人員看走了眼,將SIiver(細片、切片)看作Silver(銀色)。真是「差之毫釐,謬以千里」。

    ●是惡意?是騙局?

    記憶所及,這已不是台灣片商翻譯電影片名頭一回鬧笑話了。十二年前保羅紐曼、莎莉菲爾德主演的「惡意的缺席」,片名譯得之離譜,與「銀色獵物」有異曲同工之「謬」。

    「惡意的缺席」原名「Absence of Malice」,是句法律用語,意指「惡意不足」或「缺乏惡意」。片商不知打那兒請來的高手,電影內容也沒看,便來個原名直譯;等我電影看完,才知道「惡意」不曾缺席,也無法缺席。譯者一時疏懶譯錯,才真是「惡意不足」的失誤了。

    往前追溯,一九七四年奧斯卡金像獎最佳影片,由保羅紐曼和勞勃瑞福連手主演的「The Sting」,中文片名「刺激」,也犯了直譯的錯誤。

    那年看完「刺激」,滿腹狐疑,這樣的劇情與刺激何干?回家翻辭典才發現,Sting除了作「刺」、「螫」、「刺激」解釋之外,尚有「詐騙」的俚俗用法。這才恍然大悟,片名不是「刺激」,該是「騙局」才對。

    準此要領,一九九二年由詹姆斯伍德領銜主演的「Midnight Sting」可譯為「午夜騙局」,若沿用舊模式來個「午夜刺激」就糟了。不過該片正式的中文片名是「英雄本詐」,也很貼切傳神。

    ●天馬行空,莫名其妙

    中譯片名,除了直譯之外,往往考量到國情、文化背景的差異,而需採取意譯。譬如「The Long Gray Line」,若直譯成「長灰色的行列」,誰懂?原來,其中的「灰色」是指西點軍校學生制服的顏色,因而這部電影依其內容意義,給它取個「西點軍魂」的中國名字,誰曰不宜?? 問題是在台灣意譯,照樣也會產生風馬牛不相及的天方夜譚式笑話。像當年名導演亞瑟潘的力作「Bonnie and Clyde」,是敘述美國經濟大蕭條年代,一對著名鴛鴦大盜的故事。對美國民眾而言,邦妮與克萊可謂家喻戶曉、耳熟能詳,只是到了台灣若直譯其名,則真是不知所云。這部警匪片起先在台灣遭到禁演的命運,影評人談及此片,冠名為「雌雄大盜」,至為允當。後來此片開禁,片商捨現成的好片名不用,竟然異想天開,來個「我倆沒有明天」。真是教人不想罵也難。

    一九六七年,法國名導演梅爾維爾拍了一部由亞蘭德倫主演的警匪片「Le Samourai」,是日本話「武士」的羅馬拼音字。電影公映之前,片商耍了個噱頭,廣告刊登劇情大綱(電影本事),公開徵求中文片名。

    結果中選的竟然是玄之又玄的「午後七點零七分」,搞得觀眾一頭霧水,莫名所以。誠可謂「張飛打岳飛,打得滿天飛」。

    ●群魔亂舞,終極滿街

    直譯、意譯固然鬧過不少笑話,「援例引用」也是趣事連篇,歡笑一籮筐。

    所謂援例引用,就是某部電影票房告捷,引來片商像蒼蠅叮肉般蜂擁而至,給新片取個類似的片名,一方面圖個吉利,二方面也盼望沾光,大發利市。

    一九八二年,席維斯史特龍演的「第一滴血」,轟動世界,瘋狂天賣座。台灣有片商突發奇想,打算給新片取名為「女人的第一滴血」;這則消息是我某天邊吃早餐邊閱報看到的,害我當場噴飯!

    阿諾史瓦辛格自從「魔鬼終結者」竄紅之後,凡是由他主演的電影幾乎都掛上「魔鬼」二字:「魔鬼司令」、「魔鬼殺陣」、「魔鬼阿諾」、「魔鬼紅星」、「魔鬼孩子王」、「魔鬼總動員」、「最後魔鬼英雄」,一時之間但見群魔亂舞,鬼影幢幢。

    其中不沾魔鬼二字的「終極戰士」,據說原本也打算和魔鬼攀上關係的,卻被別部電影搶先登記註冊,只好更名。阿諾雖在台灣率先使用「終極」二字,後來卻成了布魯斯威利的正字商標。

    布魯斯威利於螢幕「雙面嬌娃」揚名立萬後,以「終極警探」勇闖大銀幕,發紅泛紫,自此與「終極」結下不解之緣。後來有「終極神鷹」、「終極尖兵」等作品,票房卻是欲振乏力,害得威利悶悶不樂,額頭上的毛髮更形稀疏了。

    當此之際,凱文柯斯納居然乘虛而入,盜用「終極」二字冠於「保鑣」之上,賣了個滿堂彩。此舉雖可稱為「篡位」而不過分,但其實布魯斯威利不也是從阿諾那兒篡奪而得「終極」?

    「終極」本無種,男兒當自強,誰厲害就給誰用,有何不可??

    ●一窩蜂,不見新意

    國片片名當然也少不了模仿抄襲、東施效顰之舉。

    古龍原著、倪匡編劇、楚原導演,這個鐵三角組合拍的新派武俠推理片「流星.蝴蝶.劍」賣座,一時之間,但見三段式片名如雨後春筍,四處皆是。像「天涯.明月.刀」、「劍.花.煙雨江南」、「俠士.鏢客.殺手」、「千刀.萬里.追」⋯⋯族繁不及備載。

    後來鐵三角又推出片名頗見新意的「三少爺的劍」,也引來一部「二小姐的刀」追隨其後,忠心耿耿。

    以往國片命名,甚少使用到「的」這個字。直到「台灣新電影」浪潮掀起,眾家新銳導演不約而同地,酷愛用「的」字夾於片名之中,蔚為一股風潮。

    試看這些片名:光陰的故事、小畢的故事、海灘的一天、看海的日子、帶劍的小孩、兒子的大玩偶、風櫃來的人、冬冬的假期、小爸爸的天空、最想念的季節、我們的天空、老莫的第二個春天、霧裡的笛聲。

    以上所列,全是台灣新電影運動意氣風發時期的重要代表作。仔細一瞧,還真別具一格,饒富妙趣。

    如果我有錢,當上片商老闆,一定要搞個一網打盡的全方位片名,比方說「終極魔鬼奇兵的第一滴血」,如何?夠狠夠絕吧!

    【1994-04-09/聯合報/36版/繽紛】

  • 法律用語辭典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19 08: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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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明小教室 #一圖秒懂 #道路很多種
    既有/既成道路現有巷道傻傻分不清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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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道路的分類中有三種詞語最容易被人搞混,分別是「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

    一、既有與既成
    「既有道路」與「既成道路」是最常被混在一起使用的詞語,但其實只要深究詞語含義,便可知道他們的不同。

    「既有」的解釋是:本來就有的。指的是現存的事物,例如:既有的文化。
    「既成」的解釋是:已經完成的、已經成為的。指的是事情已經結束,例如:既成定局。

    由上可知,如果把這兩個詞互換絕對是完全不同的意思,下面我們就來細說這兩個詞語在法律上代表的意思。

    二、既有道路→現存的道路(包含法律規範、沒規範的道路)
    既有道路並非專有名詞,只是表達意思的用語。意思就是「現在存在的道路」,也就是說只要是「道路」都可以稱為「既有道路」。

    三、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道路,既成道路為有「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地主擁有道路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卻屬於公眾,供一般民眾通行。自家土地一旦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地主要拿回土地使用權,得先跟當地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若有挖路、建築、阻擋通行等行為,地方政府經民眾檢舉,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市區道路條例第33條開罰。

    四、現有巷道→依建築法第48條規定,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定義
    現有巷道在法律當中並沒有專門的定義,只在建築法第48條第2項寫道「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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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用語辭典 在 政變後的寧靜夏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11 17:57:25
    有 221 人按讚


    本人日前揭露香港屈臣氏販售台灣中衛公司口罩,涉嫌違反出口禁令,結果竟受訟棍以訴訟手段威嚇本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今日於北檢與彰檢連線開視訊庭,本人遞交書狀內容如下。

    109年度偵字第19987號妨害名譽案件

    一、本案緣起為民國109年4月22日,本人黃士修於臉書貼文(附圖1、附圖2),揭露香港屈臣氏販售台灣中衛公司口罩,涉嫌違反出口禁令,中衛公司緊急聲明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疑點。

    告訴人許景程先生,在本人貼文下留言:「既然你懷疑中衛報關日期有問題就代表你有證據疫情爆發後口罩還繼續出口,但你就沒有嘛,上面你說中衛的聲明產生的三點疑點是你自己的臆測啊大哥!哪來的製造日期混淆報關日期?這點有沒有根據?製造商年前賣給樂利製藥但四月才開始賣你有本事也調查一下香港那邊來比對是不是才合理?你會說你不是檢調單位無法偵辦是吧?那說到底你就只能臆測po文而已啊。你沒打算進一步採取行動或走法律途徑你打算一直po文來干擾網民視聽是嗎?那我可以合理判斷你靠猜測來損毀中衛名譽對吧?最後一點,憑你這些文的各種猜測中衛就要提供報關單給你嗎?這就跟韓國瑜選前跳針民進黨都吃香喝辣還貪污一樣的道理,反問他就是各種跳針什麼狗屁證據都沒有,你還直接的表明中衛連偽造的報關單都不願做,說明你確定他們是宣布禁止出口口罩後出口的,這部分已經涉及誹謗了知道吧?」(附圖3)

    本人簡單回應:「我這篇就是指出官方聲明的邏輯矛盾唷。你寫這麼一大段,沒有證據只會跳針,你爸媽看到了會很傷心。」

    告訴人再度留言:「這個來自你4/17貼文的留言截圖,也請你再過目一下,關於公司名稱裡有中國就是通敵的,請你回覆,給不出通敵證據你就是誹謗。一樣的標準,台灣中油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北的中國科技大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灣創立的中國人壽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廣播公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鋼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有沒有通敵請調查。」(附圖4)

    本人再度回應:「回家多讀書,搞清楚誹謗的構成要件再來吧。不然這樣好了,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

    二、本人與告訴人許景程先生素不相識,亦無恩怨。從雙方留言可明顯看出,告訴人情緒激動、言詞咄咄逼人,不斷重複使用強烈字句,且明確揚言提告誹謗。本人心想,縱使要提告誹謗罪,也應該是中衛公司法人代表,告訴人不符當事人適格條件。

    本人認為,此等以訴訟手段威嚇他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乃俗稱之訟棍,且對言論自由有所侵害。若以妨害名譽罪繩之,等同變相鼓勵訟棍行徑,嚴重傷害刑法保護法益之目的。

    然而,興訟確實屬於人民基本權利,故本人留言「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此處之「小孬孬」用語,查《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附圖5),「孬」釋義為懦弱、無膽識,如:「孬種」。可知此「小孬孬」評論乃有前後脈絡且合理查證之具體批評,並非無來由之謾罵,故也不屬於公然侮辱。

    所謂「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原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尤其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

    例如:隨意指控「你殺人」是涉及事實的誹謗,說「你若不救人就是冷血」則屬主觀評論,不構成誹謗。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若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仍非屬妨害名譽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

    故本人對告訴人「若不從事特定作為」之行徑,給予合乎語言使用習慣之條件式評論,並非針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貶損,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本人後續留言「好像應該來開個『每日提醒許景程提告避免他當小孬孬』活動」,也有網友建議「建議你開個suejcyou.tw幫他計時」,但事發至今五個月,無人開設活動或架設網站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羞辱,故在舉證真實惡意上更有其困難。

    可受公評之事,乃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不應以刑法繩之。本人對許景程先生堅持提告,浪費檢察官偵辦其它重要案件的寶貴時間,感到非常遺憾。

    黃士修
    民國109年9月11日

    --

    原討論串:

    【新聞內幕】香港屈臣氏的CSD口罩囤貨三個月,看市民受苦難道是心理變態?──中衛緊急聲明洩漏事件真相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220292693763470

    P.S. 中衛公司至今不敢交出這批口罩的報關單,都過五個月了,至少偽造一張農曆年前的報關單,有這麼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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