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常見法律用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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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常見法律用語產品中有4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74的網紅多益達人 林立英文,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頒布📖 ✔️issue有多種意義,在此只討論兩種:(1)公開發表聲明、命令、或是警告等?(2)政府等機構發行或核發文件等物給需要的人,如執照或許可。前面主詞可以是人或機構。 ✔️proclaim是正式用語,表示公開聲明某重要事件的存在或真實性,常用來表達立場或價值觀(例如to proclaim...

常見法律用語 在 林緯昕057|理財規劃x個人成長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24 16:25:47

幣圈新手必學的常用專業術語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在幣圈資訊的更新速度是非常快的。 對於常用術語的認識, 可以幫助大家在閱讀資訊時能有更好地理解, 以下統整介紹12個常用的加密貨幣術語: 1.FUD(Fear, Uncertainty, and Doubt;恐懼、不確定性和懷疑) FUD這項策略的主...

常見法律用語 在 蛇龜小姐的過期書報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14:39:58

《小小鄰居》惡鄰芳鄰一念間 疫情進入三級警戒至今,我已經跟孩子關在家裡超過60天,這兩個月裡母子出門次數大概只有5次,於是在這個半封閉的狀態裡,家裡有窗的空間成了我們每天發呆的地方,而隔牆的聲音、陽台傳來的菸味油煙味、放眼可及的鄰家陽台,都成了防疫生活裡的小趣味。 我們有時候猜鄰居今天煮什麼菜,...

常見法律用語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15:23:53

【你網路亂嗆,小心被起訴】 ► 註:稍早發的文因為放入當事人的照片,由於全案尚未判決確定,有未審先判之虞,我們決定先行撤下,日後再處理相關事件時法律白話文運動會更加注意。 ▍宣傳成發,然後呢? 今年五月,淡江大學詞曲創作社的臉書專頁,為成果發表會發表宣傳文。 文中介紹社團「台女終結者施皓」時...

  • 常見法律用語 在 多益達人 林立英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4 22: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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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頒布📖

    ✔️issue有多種意義,在此只討論兩種:(1)公開發表聲明、命令、或是警告等?(2)政府等機構發行或核發文件等物給需要的人,如執照或許可。前面主詞可以是人或機構。

    ✔️proclaim是正式用語,表示公開聲明某重要事件的存在或真實性,常用來表達立場或價值觀(例如to proclaim oneself king自立為王,to proclaim gospel傳播福音),後面受詞可以是人或抽象名詞,它雖然和issue一樣後面可以接law,但很少如此用,而且多半在to proclaim martial law,而沒有用在其他法令相關單字原形。

    ✔️enact是法律用語,表示將提案正式變成法律加以執行,後面受詞種類較多,如賦稅“死刑等。

    ✔️promulgate正式用語,使用量不多,意義涵蓋issue和proclaim,亦即正式發表或宣揚某種信念或想法。常見於宗教,尤其是天主教的教條或教義頒布,也可以接law和regulation等法令相關單字原形,受詞不可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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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見法律用語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9 2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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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罵一直爽?律師教你如何安全發洩🤬

    📢榮幸應「中天電視你的豪朋友」邀約受訪📢

    網路世代,不管是臉書、IG、line、PTT,我們每天都在透過網路跟人互動,如何適當表達自己的情緒又不要踩到法律紅線就是很重要的課題。

    如果要問我如何發洩最安全,那我一定會說就是私訊本人。因為所謂妨害名譽,指的是我們說了某些話給第三人聽到,而這些話足以影響本人的名譽,換句話說如果你是私訊、打電話給本人,因為沒有第三人聽到,就沒有妨害名譽的問題。不過仍要注意不能恐嚇身家安全,不然還是會有恐嚇罪的問題。

    講到這一定會有人說,拜託,私訊哪算發洩,我就是要把對方的所作所為公諸於世讓大家看看,如果真的要公開評論的話,我會建議要注意以下幾點:

    1.誹謗指的是傳述一個具體的事實,讓他人的名譽受損,但刑法也有規定若能證明講的事情是真的,而且跟公共利益有關那就不會成立。譬如今天你有去吃過某家餐廳,你覺得他料很少去留言,那跟消費者公共利益有關,就比較沒有違法的問題,但如果你根本沒吃過,而是當親友團去幫忙刷負評說餐點偷工減料,那就有可能構成誹謗。

    2.公然侮辱指的是透過特定用語謾罵貶低對方的人格,怎樣叫做貶低人格?要看當下時空背景個案認定,但三字經幾字經或其他髒話都是很危險的,建議要避免。真正聰明的,叫做罵人不帶髒字,是要好好訓練的。

    3.最後,要提醒大家留言千萬不要洩漏對方的個資,很常見是吵架吵一炒把對話紀錄公開,裡面如果有提到電話、身分證字號、地址等等就會另外有個資法的問題,要小心。

  • 常見法律用語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2 16: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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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看到許多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後死亡的新聞,不在打疫苗先鋒行列的小編,就來帶大家看看以往接種疫苗死亡的相關案例👇🏻​
    -​

    🔻故事開始🔻​
    有位學生在接種疫苗後眼睛跟臉都腫起來,因為找不到原因所以一直用類固醇和抗過敏藥治療,2年多後某天暈倒送醫,被診斷出ADED急性瀰散性腦脊髓炎,最後死亡💀​

    理所當然地,這位學生的爸媽是原告,為什麼呢?​
    因為他們去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被認為不符合,死亡與接種疫苗無關,中間經歷一番必經的掙扎過程,最後還是走到行政訴訟。​

    原告說,從各項意見報告來看,你們就是ADEM無法排除與施打疫苗有關,甚至仿單上就有寫,而且也沒有說絕對不會在2週內發生!不要擷取片段斷章取義!​

    誰被告勒?​
    →現在正紅的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就說,學生一開始的病徵不符合ADEM,他有甲狀腺炎,眼睛浮腫也是症狀之一,但甲狀腺炎跟疫苗沒關係。根據疫學上因果關係理論,無法認定學生的ADEM和疫苗有合理關聯,你應該再多拿一點有蓋然性的證據!而且疫苗記載的副作用很快就會消失,你的症狀那麼久!​
    -​

    🔻法官這樣說🔻​

    🔹​
    設立「預防接種受害者救濟補償制度」是因為符合法令標準製造或輸入之疫苗仍然會有現今科學技術無法預測、發現的副作用或風險,民眾因相信行政機關實施防疫之公共衛生政策而接受施打疫苗,導致發生無法預期的損害,就叫「#特別犧牲」,不能叫特別犧牲的民眾獨自承擔這個損害,應該要讓疫苗製造或輸入商成立基金來分擔這種難以避免的風險,並藉由私益受害的補償來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副作用的「#公益目的」。​
    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是基於疫苗潛在風險性所致難以證明受害因果關係而設。​
    只要不能查明預防接種跟死亡間沒有因果關係,沒辦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符合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
    行政法院雖然可以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採較低的審查密度,但如果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不完全的資訊,法院當然還是可以審查的。​
    從審議小組有擷取片段說詞,還用紅斑性狼瘡家族病史來認定學生免疫力較低,但卻忽略他根本沒有紅斑性狼瘡等任何自體免疫性疾病等來看,合理判斷審議小組的判斷是基於錯誤的事實或不完全的資訊。​
    行政法院沒有逾越判斷餘地。​

    🔹​
    「難以一概認定皆由疫苗接種後引起」、「很少持續一年以上」不等於「排除由疫苗接種引起」、「不會持續一年以上」。而且ADEM通常在病毒感染或接種疫苗後發生,雖然30%以上的青少年沒有前驅症狀,但沒有前驅症狀不代表沒有發生ADEM的可能。​

    🔹​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舉證責任之倒置。​
    預防接種疫苗的選擇、獲得、保存、接種方式還有安全評估等都在行政機關或施打者都掌控範圍,接種疫苗的民眾居於證據地位不平等的處境,要民眾負預防接種疫苗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顯失公平,應該要由行政機關來負擔才是。​

    🔹結論:衛福部不要煩了乖乖付錢!​

    ━​

    看到這裡,大家知道重點是什麼了嗎?​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103年修法前的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規定「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只要無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可適用。​

    ʙᴜᴛ已經修好幾次法了​
    現行法改規定在第13條跟第17條​
    第13條的用語改成無法確定,並說明是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關聯性。​
    第17條則是明訂,要發生的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才能不救濟!​

    最後還是希望大家一生平安,不要遇到跟這個案子一樣的情況😢​

    ━━━━━━━━━━━━━━━━━━━━━━━━​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7條 ​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
     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二、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
     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
     四、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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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 #死亡 #ADEM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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