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律用語司法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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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律用語司法院產品中有5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28的網紅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修正為「交通事故」逃逸罪 ♦️先說結論:本次修正 1、將「肇事」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且,縱「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 課以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

  • 法律用語司法院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03 16: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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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修正為「交通事故」逃逸罪

    ♦️先說結論:本次修正

    1、將「肇事」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且,縱「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
    課以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責任,以免發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2、復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並合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部分違憲,違憲部分有二:

    1、法條用「肇事」用語,可能包含兩種情形:「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包括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事故。

    基此,法條規定「肇事」,到底有無包含「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大法官認,並非一般人可以理解或預見,在此範圍(當逃逸者對車禍之發生並無故意過失時),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立即失效。

    2、102年修正之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如果在犯罪情節輕微,卻無法易科罰金之情況,亦即要判超過6個月的時候,對這種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 法律用語司法院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13 2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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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提案說明:

    蔡英文總統、蘇貞昌院長以及徐國勇部長都時常口口聲聲地說要當警消的後盾,所以我今天排審了這幾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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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是有關警察免職的規範,原本該條第1項第4款,規定若被判有期徒刑確定,而沒有緩刑或易科罰金的話就要免職,本席把性質相似的有期徒刑確定而易服社會勞動情形也加進去,等同是放寬條件,不要讓免職的條件那麼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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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席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之2,是明定 #警察節、#消防節時,#警消能夠放假,如果真的礙於勤務無法當天放假,#必須給予補休。6月15日警察節就到了,我們希望平時辛苦維護治安、日夜輪值的警察,能夠得到適度的休息,警察節、消防節這天放假,不但是象徵國家體恤警消同仁辛勞,也用實際放假或補休,強調 #適度休息才能照顧同仁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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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民國34年制定,院方檢方與警察之間關係極度不對等、充斥政府在大陸時期的法制、組織用語,近年法制完備後,刑事訴訟法、刑事妥速審判法,以及多種與執法機關有關的組織法規,均有院檢請求警察職務協助的法律依據。而且,本席稍後質詢時會很具體指出,#獎懲建議權變成了院檢將自己業務甩鍋給警察,#逃避責任的依據。甚至108年監察院已經有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司法院來檢討本條例,但法務部、司法院依然不動如山,每一次外界檢討本條例,只會說本條例規定很完整,沒有甚麼要檢討的。既然法務部、司法院自己不提出對案,#罔顧監察院、#立法院的監督,本席就提案,#將整部本條例直接刪除。

  • 法律用語司法院 在 高思博 A Po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16 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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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法官不容易

    今天代表人權協會受邀參加台北地方法院舉辦的「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為將上路的國民法官新制提供專業意見。花了一上午的時間,我覺得未來國民法官上路有幾個難題需要克服:

    一、擔任國民法官的公民,大概需要花2~3天的時間,整天泡在庭審程序裡。雖然可以請公假,也有微薄的補貼,但精神與體力上的消耗極大。未來,要怎麼譲民眾處在自己不熟悉的語言和環境,能保持專注斷人刑獄,是很大的問題。

    二、這次國民法官的遴選,除了地方政府提供合格名單外,司法院還另外寄送問卷給合格名單內的民眾,測驗大家的基本法學常識,再用調查結果篩選具有一定法學知識的人。這跟《國民法官法》的初衷就有所矛盾了,要推動國民法官,就是希望有多元背景的人參與,提供不一樣的角度與觀點。現在用是否具備一定法學基礎來當篩選門檻,和法律規定只要受過義務教育,能公正履行職務的公民,即可擔任國民法官的立法精神,可以說差距很大。

    三、很多法律專業用語,像是「相對因果關係」、「作為跟不作為」、「構成要件」等等,對國民法官來說可能像天書一樣難以理解。這要依靠審判長,用最淺顯易懂的語言在評議案件時重點說明,讓「法律中文」變成「通俗中文」,每個國民法官才能理解以執行他們的任務,但卻不是為了省事,在篩選時就優先選擇懂法律的人。

    「國民法官」制度是司法上的一大變革,司法又關係著每個人的權益。今天在參與模擬法庭的過程中,真的覺得離正式上路還有一段路要走,相關部門要加快腳步,該說明的地方說明,該調整的地方就快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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