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律位階 順序 適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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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室-淺說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問題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我的老師吳庚大法官在「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八版(2003年版)的書中,有鑒於國
人在適用法律時很容易就混淆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問題,於是特別添增了「法源位階
與適用順序」的章節(頁73-74與79-81)。

吳庚老師提及法律適用與法規之位階有密切關係,以效力優先而言,其順序為憲法、法律
、命令等,其中上位規範之效力固然優於下位規範,於發生法規競合時,上位規範可推翻
下位規範,然適用於個別事件之際,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剛好與法規範層級體系之順位,恰
屬相反。

實際上,吳庚老師說的恐怕還不夠清楚,就法規範層級體系之適用於自治事項的個別事件
與適用於委辦事項的個別事件為例,並不相同。以自治事項為例,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
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之效力復優於自治
規則,惟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效力仍優於中央的行政規則,而非中央的行政規則必然在
效力上優於自治法規,儘管法諺有云:「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但法諺亦云:「有原則必
有例外」。亦即,原則上中央法之效力在地方法之上,但仍有所例外,此即我們現行地方
制度法第三十條之立法用意,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查看。

不同於此,再就委辦事項為例,才有必然「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之情事,也就是憲法之效
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之效
力復優於委辦規則。如果不敢置信的人,可以再看看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的意旨,以及德
國、日本、美國、英國的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經驗。

遺憾的是,在國內有些教行政法課程的老師,竟有在國家考試的選擇題中,出現「重大明
顯瑕疵」的答案者,民國九十二年度的國家考試裡頭,像是若干類科的憲法、法學緒論與
行政法試題中,就有考選部公佈的答案為:『(中央的)行政規則效力優於(地方的)自
治法規』,且還仍不斷在出現中。

據個人初步的判斷,很有可能是出題者中了「中央法擊破地方法」的毒蠱過深,已搞不清
楚僅是「委辦事項」部分,才必然是「中央法擊破地方法」(即:中央的行政規則優於地
方的委辦規則)!若是「自治事項」之法規操作,已有「因地制宜」理論之適用,自不能
再採『(中央的)行政規則效力優於(地方的)自治法規』的錯誤觀念,除非我們改提倡
我們國家應為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

當然,由於可憐的考生也一時不察,就呆呆地接受考選部所公佈的「標準答案」,眾口鑠
金的結果,上至國家考試的出題者,下至國家考試的應試人,就認為『不僅中央行政規則
之效力在委辦規則之上,也在自治法規之上』(筆者須再度強調,這種見解不是不能存在
,但只能在中央集權的國家存在﹔問題是,我國不應也不該是個中央集權的國家,我們是
實施地方自治的民主法治國家呢)。

對此,英明的吳老師暗藏機關添增「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的論述,在不鑿痕跡的推論中
,就是為了修理那些不用功的國考出題者。個人也曾忝任國家文官,就是在做中央法規標
準法、行政程序法及地方制度法的解釋工作,也深深體察到:有時候實務運作比學術研究
更先進!

因為我的實務運作經驗是,當我及我的同仁們曾不斷地為地方自治團體澄清「自治法規的
效力優於中央行政規則」時(儘管多數地方官員還不一定相信我的論述,因為他們就是受
國家考試荼毒而被任用的受害者),來自學術界的出題者竟還主張「中央行政規則的效力
優於自治法規」。不知那一天,萬一這特定且某些來自學術界的出題者竟然又說:在法律
的個案適用上,就其適用順位而言,亦分別為憲法、法律、命令等,與效力順位相同。斯
時,我想我的老師吳庚,儘管那時已是卸任的大法官了,他一定會再把「法源位階與適用
順序」單獨成立一章的,好好講清楚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中
,有關法規範層級體系的重大課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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