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決算數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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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委員林佳龍針對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今日在立法院質詢就任已滿五年的審計長林慶隆,林佳龍強調,審計部要為我國財政赤字負起責任,審計部歷年的報告書,並未對行政部門產生約束力。 林佳龍表示,依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定義,我國債務餘額總計5兆7,694億元,占行政院主計處於今年2月公...

  • 決算數定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16 07: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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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決算數定義 在 以身嗜法。法國迷航的瞬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18 23: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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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

    1849年匈牙利愛國詩人裴多菲 Sándor Petőfi 於26歲為國捐軀,曾寫下全世界耳熟能詳的:「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

    Paul Éluard ,法國詩人,超現實主義運動發起人之一。於1942年寫下「自由」這首詩,最後兩句是: 我生來即為與你相識,為你取名 自由。」(原文很美,放留言處)

    自由,真的是歐洲人血液裡跟血小板同樣重要的成分。我們這些後天爭取才享有自由的人,有時候還真不明白他們基因裡的自由是什麼定義....

    封城時期的法國,出門得填外出單。對我來說,沒有什麼特別不方便。畢竟歪果扔在法國要準備的文件可多了,不缺這一項。但我家法國人卻覺得「我只是要出門去對面曬個太陽,為什麼還需要填單尋求特准? 」(法文外出單是用了 "dérogation 特别准许" 這個字沒錯)

    我今天早上在床上滑手機時看到一條新聞: 「法國行政法院裁示,各地鄉鎮市長不得強制居民外出時一定要戴口罩」。WHAT ?

    Sceaux (國璽鎮,現在被暱稱櫻花公園鎮) 的市長認為他的年長子民人數超過全國的平均值,屬於武漢肺炎的高危險族群,因此請求頒布法令,強制居民外出戴口罩。

    但是Ligue des droits de l’homme 人權陣線認為有違個人自由 libertés individuelles,聲請法院取消禁令。Sceaux市長上訴之後,仍然不敵自由的力量。除此之外,行政法官認為少數市鎮的嚴格管制「可能有違國家公共衛生政策的一致性」,而且還會「讓其他人民對於國家所給予的訊息感到混淆」。

    這個判決算是開了第一槍,警告那些想輕舉妄動隨便加重禁止法令的地方首長。畢竟馬恐龍在最後一次演說當中也講了: 「地方首長不要再做無謂的禁止措施,法國人被關起來已經很苦了! 只要他們出門時有做好 gestes barrières 防範動作就夠了 ! 」。

    看到這裡,不禁只能苦笑。強制戴口罩如果違反個人自由,那禁止大家不能出門的 confinement 戒嚴令,就沒有違反個人自由? 標準在哪裡?

    「生命誠可貴,口罩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
    自由不能侵犯,所以防疫只好靠大家的公德心? 或是自身抗體?

    自由,真的是需要不斷思辨的。

  • 決算數定義 在 Taipei Ethereum Meetup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9-23 15: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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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欄新文章] ZK Rollup一開始提出來的時候,是被定義為layer 2的解決方案,年初的時候一度以Plasma…
    ✍️ Kimi Wu
    📥 歡迎投稿: https://medium.com/taipei-ethereum-meetup #徵技術分享文 #使用心得 #教學文 #medium

    ZK Rollup & Optimistic Rollup

    ZK Rollup不是一個新的提案,大約在一年前被Barry Whitehat所提出,同時間Vitalik在以太坊研究員的論壇有一篇比較完整的文章解釋,現在由Matter Lab在開發。研究完zk-SNARKs之後,一直沒空來看,直到最近才有機會來深入瞭解。除了ZK Rollup,也會簡單帶一下前陣子在Plasma Group所提出的 Optimistic Rollup。

    ZK Rollup一開始提出來的時候,是被定義為layer 2的解決方案,年初的時候一度以Plasma Ignis這個名稱作為發表。應該是因為去年Plasma很紅,一直不斷有新的提案跟進展,加上這當時也被定義為layer 2的解決方案,這些種種原因,開發者就冠上了Plasma的名稱,不過因為這項技術跟Plasma的精神完全不一樣,被社群抗議,後來就恢復到Rollup這個名稱(開發者的聲明),所以搜尋 ‘Plasma Ignis’會找不到什麼東西。到最近,Rollup被更名為semi-layer 2的解決方案,就是有一點layer 2但又沒這麼layer 2… XD

    簡單一句話解釋ZK Rollup就是,資料放在鏈上的layer 2解決方案。在瞭解ZK Rollup之前,先來解釋原本layer 2有什麼問題。以Plasma為例,Plasma鏈只把Plasma區塊的hash放上Ethereum主鏈上做公正(欲瞭解Plasma可以參考這裡),也就是在鏈下交易了數百或數千筆的交易,最後上鏈只有幾十個bytes,這是鏈下交易的精神,但也是設計上最麻煩的地方 — 資料的可取得性。

    就是當有人要離開這個鏈時,需要一個額外的遊戲規則,在Plasma叫做挑戰期(因為鏈上沒有資料,需要側鏈參與者的提供證據),這衍生了有資料才能挑戰,所以大家都要存一定數量的資料,相較於跟主鏈的互動,只需要裝一個錢包,並不需要下載區塊資料,使用者體驗上差異很大。挑戰期的另一個問題是,使用者需要保持上線狀態,不然錯過挑戰期,就代表默認了交易(因為是採用詐欺證明並非是有效性證明)。簡單來說,因為資料的可取得性問題,衍生了

    1.使用者需要常在線上2. 需下載部分資料

    而造成使用者體驗很糟(當然現在的Plasma設計已經改進了不少)

    如何資料放在鏈上,又不會造成資料過大呢?

    首先,先介紹整體架構。跟Plasma一樣,有一個智能合約做擔保,有中繼者(relayer)幫忙送交易到智能合約(在Plasma叫operator),中繼者除了送交易外,還需要產生SNARK證明,一起送上鏈做驗證。

    智能合約的部分,可以想像跟ERC20一樣,在合約裡記每個參與者的帳,差別在於,標準的ERC20交易是由Ethereum這系統做驗證,也因此不能合併(因為這就是Ethereum的標準交易),而Rollup中,是把好幾筆交易包成一個標準交易,對Ethereum這個系統,就是一個交易,而驗證交易的有效性則由智能合約做驗證。

    實際在智能合約裡,用兩個merkle tree做紀錄,一棵樹是紀錄地址,所以只需要樹的索引值就可以代表一個位址(未註冊的索引值內容為0),因此位址的資料量就從原本的20 bytes減少到只有3 bytes,另一棵樹則記錄balance跟nonce。

    Merkle Tree of Addresses

    這是資料格式(這是最初的提案,後來的實作交易量更小),

    因為用索引值當地址的代表,所以只需要3 bytes(2²⁴個位址),Value的部分是以10^-6當作基底,這樣只需要15 bytes就可以代表一筆交易,而儲存這樣一筆交易大約只需要 892 gas(雖然Value是6 bytes,但是文章中的假設大部分的交易只會使用到4 bytes,所以算法是13 bytes * 68 + 2 bytes * 4 = 892),而一般ether的轉移需要21K gas,因此交易速度能提升(所以Vitalik的文章標題是”On-chain scaling to potentially ~500 tx/sec through mass tx validation”)。

    https://vitalik.ca/general/2019/08/28/hybrid_layer_2.html

    為什麼交易速度能提升?也順便來瞭解一下交易速度

    現今以太坊每個區塊的gas上限約8M,所以若單純ether交易,速度約略是

    8M / 21K / 15 ~= 25 tps

    所以現在的交易瓶頸其實是gas 的問題,下降交易手續費或是提升區塊gas上限,都能適時紓困(但也會造成衍伸的問題),而ZK Rollup就是藉由交易數據量(size)的減少,進而能增加交易速度。那來看一下使用ZK Rollup後交易速度能到多快

    (8M — 600K (zk-SNARK驗證) — 50K(預計合約運行的gas花費)) / 892 / 15 ~= 550 tps

    這個數字就是Vitalik文章的標頭”On-chain scaling to potentially ~500 tx/sec”。但實際上並沒有這麼理想,在作者Barry的實作中,大約只有268 tps,因為每次資產的更新都會留下event,所以有多餘的gas花費,然而,這樣的設計在應用上也是比較親切的。

    資料都在鏈上,而且透過zk-SNARK做驗證,代表著上鏈的資料都是被驗證過的,因此就沒有一開始layer 2遇到的問題,需要挑戰、需要下載資料等等。這也隱含著不需要信任中繼者,因為他們無法作壞,最多就是不幫你送交易。

    事情沒有這麼美好…

    大家都覺得zk-SNARK像個萬靈丹一樣,用了好像什麼事都解決了,不過實際上並沒有這麼完美。zk-SNARK除了需要初始設定之外,最大的問題就是需要大量的運算力,在 Barry提供的數據中,中繼者的電腦若是一台8G記憶體加上20G的硬碟swap,大概只能產生 20 tx/sec,遠遠不及預期的500tps或是實作的200多tps。所以這個方案最大的問題在於要怎麼解決算力問題。

    平行運算!

    Matter Lab使用了多中繼者模型跟平行運算。多中繼者的模型,很像小型的區塊鏈,使用了DPOS (Delegated Proof of Stake),還有隨機挑選區塊產生者,所以被挑選到的區塊產生者,就可以收集交易、產生證明並且上鏈。這樣的方法避免了中心化,若中繼者被惡意攻擊,整個網路還是能運作得下去,另一方面,也為平行運算做了鋪路。零知識證明的產生非常花時間,因此基於多中繼者模型,Matter Lab提出了”上鏈-驗證”兩階段的方式,也就是中繼者先把資料上鏈,下一個階段再上傳證明做驗證,進而達到平行運算(如下圖)。再加上一些資料的最佳化,測試結果可達到1600 tps。

    https://medium.com/matter-labs/introducing-matter-testnet-502fab5a6f17

    延遲…

    聽似很美好,但是因為你的交易被分兩階段上鏈,也就是從送出到到被驗證,會是好幾個區塊,時間比原本單純上鏈時間會更久。當然,延遲多久是使用者可接受的,這目前也無從得知。這是一個取捨,省了手續費,增加了交易速度,卻也增加了時間的延遲,這一切也要等上線後才會知道。

    今年初,Vitalik在台北的線下聚會中分享了ZK Rollup的進階版 — ZK ZK Rollup,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這篇文章,記錄的很詳細。

    Plasma & Optimistic Rollup

    Optimistic Rollup在設計上跟Plasma相關,所以只會簡單帶一下差異。

    Karl(註)基於ZK Rollup的設計,在上個月提出Optimistic Rollup,概念上也是把資料都放鏈上,但不是用zk-SNARK做驗證,因為希望能達成更普遍性的應用。而不一樣的地方有,把from的部分,改為使用者的簽章(65 bytes),因為資料量變大的,可想而知,花的gas會更多,交易速度就會不及ZK Rollup。另一部份是,因為不是用zk-SNARK做驗證,就需要資料驗證的輔助方法(validity game),這邊就不詳細介紹,有機會在寫一篇Plasma/Optimistic Rollup的詳細介紹。在估算上,交易速度約是100 tps,若簽章方式改為BLS,約可提升到450 tps。而在10月的硬分岔後,gas會下降,預估的交易速度也會分別到達400/2000 tps。(許願:希望有人可以介紹一下10月的硬分岔細節 XD)

    註:在中文的媒體文章中,都稱他是Casper的核心研究員之一,但是從我一開始知道這個人,都是在大力宣揚Plasma,他的部落格、twitter都是跟Plasma相關的文章,不確定他在Plasma Group的角色,但我是把他定位成Plasma Group的 leader

    文章內容若有錯誤或是不同觀點,歡迎指教

    references:On-chain scaling to potentially ~500 tx/sec through mass tx validationIntroducing Matter TestnetOptimistic Rollup

    ZK Rollup一開始提出來的時候,是被定義為layer 2的解決方案,年初的時候一度以Plasma…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Taipei Ethereum Meetup on Medium, where people are continuing the conversation by highlighting and responding to this story.

    👏 歡迎轉載分享鼓掌

  • 決算數定義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2-10-22 12:42:31

    立法委員林佳龍針對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今日在立法院質詢就任已滿五年的審計長林慶隆,林佳龍強調,審計部要為我國財政赤字負起責任,審計部歷年的報告書,並未對行政部門產生約束力。
    林佳龍表示,依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定義,我國債務餘額總計5兆7,694億元,占行政院主計處於今年2月公布的前3年GNP平均數的43.41%,已高於高債法規定的上限40%。

    林佳龍說,2010年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的附帶決議,每年債務還本數,提高至當年度稅課的7.5%,債務還本數將達九百億元,然而,政府卻只編了七百多億,主計單位卻用作弊的方法,美化帳面數字,與立法院決議不符,國家的債務缺口將擴大,然而審計部卻未善盡監督責任。

    林佳龍痛批,投入總經費達3.99兆元的「愛台12項建設」,審計部卻未對預算執行情形及績效提出整體性審核報告,沒有替人民的荷包把關。

    除此之外,針對經建會「98-101年促進就業方案」,至今年必須讓失業率達3%以下的目標,審計部的報告卻僅輕描淡寫帶過,缺少具體的審核意見,林佳龍也提出質疑,林佳龍最後指出,從經濟部主管的營業基金之績效獎金預決算金額可見,以台電為例,每年編列的獎金預算皆為0,決算數卻從2008年的12億激增至45億,審計部並未確實做到審計法賦予的決算審定權,明顯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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