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民法92條反面解釋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民法92條反面解釋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kak1798 (a將)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民法92條意思表示不自由時間S...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最近上賴老師的民法有地方不懂 想請教大家
case的主題是"第三人脅迫"
題目是:甲受乙(第三人)脅迫把A名錶贈與給善意相對人丙,
丙又把A名錶賣給惡意的丁...
老師在解答時先說明甲丙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下:
表意人甲受第三人乙之脅迫所訂立之贈與契約,
其相對人丙知之與否,依民法92條1項但書反面解釋,
甲均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我想問老師特別用紅筆寫"其相對人丙知之與否"有何涵義?
還有像是92條第二項反面解釋應該是"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
其撤銷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對吧?
那92條1項但書的反面解釋該如何解釋?
我搞不懂???
92條(意思表思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使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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