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小花可以不可以告小明詐欺?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通常我們認為要構成詐欺罪有四個要件
1. 不法所有的意圖 2. 施用詐術 3. 被害人因為詐術而陷於錯誤 4. 因為此錯...
#到底小花可以不可以告小明詐欺?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通常我們認為要構成詐欺罪有四個要件
1. 不法所有的意圖 2. 施用詐術 3. 被害人因為詐術而陷於錯誤 4. 因為此錯誤而交付財物
#互送禮物卻沒送為什麼不構成詐欺?
姑且不論他當初是否是為了騙取小花的禮物才說謊互送(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還是事後阮囊羞澀或是移情別戀才不送這個根本性的問題,就算小明真的是要框小花才說謊,小花會送小明生日禮物的原因,真的只是因為小明說過要送她嗎?還是因為愛小明、要討好小明,就算小明有不送她的風險,她也會送小明呢?這個就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的問題了。大部分情況,如果小花是因為自己愛小明而做出的決定,是沒法告小明詐欺罪的。
#也許有人會說,小花刑事告不成,那就告小明民事的債務不履行好啦!
#很多人忽略了,要負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必須這是一個「債」才行。到底這是不是一個「契約之債」呢?
#我們可以先來釐清,互送禮物是贈與契約、附負擔的贈與契約、互易契約、或是好意施惠行為
比如小明所謂「禮物」是帶小花吃大餐或是一起上山泡溫泉,這根本就不是契約而是好意施惠行為,當然就沒有契約是否成立,以及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民法第 408 條第1項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比如小明說要送小花鑽石,這是一個贈與契約。贈與物在移轉之前,贈與人是可以不附理由撤銷的,所以小明是可以反悔的!(要撤銷只要用口頭通知小花:「我不送了!」就可以了)一旦撤銷,也沒有債務不履行問題。
#民法第 412 條第1項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如果是附負擔的贈與(約好了小明送小花鑽石,小花才送小明汽車),然後等小花送了小明汽車,但是卻一直沒等到小明的鑽石的時候,才能要求小明履行(但是也不能要求小明送價值超過汽車的鑽石),或是汽車已經移轉,小花也可以撤銷,把汽車要回來。
#民法第 413 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最後是互易契約,雷丘律師認為互送禮物被解釋為互易契約可能性很低
姑且不論小花或小明收到對方收到禮物之前不知道裡面裝什麼東西的情況(標的物不確定,必要之點未合致),就算事前已經講好是什麼東西,依一般社會通念,送情人禮物是表達好意或是討對方歡心,會有情侶間在送禮的當下,把對方的禮物當成是自己禮物的對待給付嗎?而且兩個人對這一點還合意?
#要知道只要其中一個人不這麼認為,就是意思表示不合致,契約就不成立囉
#你總不能送的時候甜甜蜜蜜,快分手了才硬說是互易吧!
#意思表示錯誤的問題這邊就不討論了,太長了
#小花擔當:@ggshacylin
#多謝機機這些日子擔當小花的辛勞,今天是她的生日,雷丘律師僅以此文祝機機生日快樂
民法詐欺構成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旦民商法雜誌第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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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有二個當期企劃。第一個企劃為「中國大陸新民法典評析」。中國大陸於今年5月通過新民法典,將過去的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家庭法及繼承法等各種民事立法,加上「人格權法」,而構成新的民法典。在立法過程中,為求效率,主要將過去的各個民事法律,融合司法實務見解,增訂若干條款,編制而成民法典。
中國大陸民法典的頒布,代表著中國大陸民法學術與實務發展的新里程碑。過往對於立法論的爭執,在新民法典公布後,一槌定音,可望學術界開始朝向法解釋論的學術發展方向前進。在開始從事法條規範的解釋前,仍有必要釐清大陸新民法典的特色,及其法律規定的繼受來源,俾利於未來進行精細的法解釋學研究。
🔳為此,由蘇永欽教授從法典學的觀點,發現體系化不足是中國大陸新民法最大的問題,往長遠看,其教義學勢將承擔特別高的成本。中國大陸沒有善用這百年的法典時刻,未於潘德克頓法學的基礎上,重大創新引領21世紀民法典風潮,十分可惜。陳聰富教授則自比較法的觀點,以要約與承諾為例,探討中國大陸新民法對於國際契約法文件的法律繼受,並比較臺灣民法與中國大陸新民法規範模式的差異。
🔳第二個企劃為「企業傳承與市場效率」。在臺灣,多數企業為家族企業,如何有效將財富、企業傳承給其後代,不僅關係家族的持續繁榮昌盛,也能維繫感情及保持和諧。因此現有法制工具是否可以作為財富、企業有效傳承之關鍵,值得探討。周振鋒副教授從臺灣家族爭產案件,談家族財富與企業傳承,指出臺灣法制宜及時修正回應實務需求,俾使家族無需另為海外資產安排與規劃,以提升其在臺灣深耕與茁壯之意願。
此外,林建中副教授以「美國證券法上效率市場的認定」為題,指出效率市場的證明與決定,可以作為損害賠償之判斷基礎,亦得作為推認證券詐欺訴訟之因果關係,因此在證券詐欺訴訟中具有重要地位,而成為美國此類訴訟劇烈攻防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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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企劃》
🔹#中國大陸新民法典評析
✒只恐雙溪舴艋舟,載不動許多愁──從法典學的角度評價和展望中國大陸的民法典/蘇永欽
✒中國大陸民法的法律繼受:以要約與承諾為例/陳聰富 教授
🔹#企業傳承與市場效率
✒從臺灣家族爭產案件談家族財富與企業傳承──兼比較公司與信託制度/周振鋒 教授
✒美國證券法上效率市場的認定:近年案件發展/林建中 教授
【#法學論述】
◾桑吉輪案對中國大陸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立法的審視及完善/王玫黎、焦選璇
◾公司減資對債權人通知義務的法解釋學分析及展開/薛波
◾論財產法總則的原理和啟示──以新《荷蘭民法典》的財產法體系為視角/張靜
◾論中國大陸電商平台專利事先審查義務和責任的發展與建構/陳佳舉、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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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詐欺構成要件 在 大胃袋律師aka蘇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突發·蘇🐟的SNL時間
【愛情的詐欺犯】
愛情詐欺的案例層出不窮,以前學校上課老師曾經說過用愛情騙人不算騙,可是其實現在實務上對於所謂「愛情詐欺」的詐騙集團,例如雇用一堆妹仔(聲音的部分)工讀生到處在line上電話上問你ㄩㄇ,然後利用純情少男老男的心,詐取錢財的行為,都會認定確實構成詐欺罪。
如果是渣男渣女在交往期間,騙說家道中落,老杯過世,被老闆霸凌扣錢找不到工作⋯⋯諸如此類的藉口,要了一堆錢之後就搞失蹤,這樣可不可以告渣男渣女詐欺哩?理論上可以,可是實務上要證明渣男渣女是不是施行詐術,還是單純借款,其實很難,就算分手馬上人間蒸發也不能證明一開始就是為了騙錢,畢竟有的前男女友確實會讓人很想一分手就馬上斷開連結啊是不是。
❤️❤️❤️
(以下純屬嘴砲非認真討論,請勿當真)
那所謂騙砲到底算不算騙?
第一個應該是要從名詞定義開始
騙砲的定義是任一方在認為會交往的前提下跟他方行性行為,應該是比較常見的騙砲樣態。
再來就要解析這個行為的構成要件,一方認為他方會跟自己交往,而他方並沒有這個意思的時候,在民法叫做意思表示不一致,這個很簡單易懂,但這是否涉及詐欺,就涉及他方是否有施行詐術的行為。
如果他方只是單純的心裡沒有想要在一起而搞曖昧而已,那我認為這只是動機錯誤的問題,是自以為對方會跟自己在一起而為性交行為,而雙方認知的確實是「我們要來做愛囉。」這件事,沒辦法據以認定上床即是詐欺所受之損害。
但如果對方多次承諾會在一起卻沒有,單純媾合,這樣還算是前面動機錯誤的問題嗎?如果該方認為「因為我們是男女朋友所以打砲」也算是動機錯誤嗎?
其實細究起來應該還是,騙砲不是騙,被騙可能只是剛好活該被騙而已
民法詐欺構成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講座預告:法人作為「內線交易責任的爭議解析」
講綱:
🗒從一則操縱市場的案例開始
🗒對於「法人得否為內線交易之行為主體」的再思考
🗒財報不實中的公司責任與次要行為人責任
🗒證券交易法與民法規範的交錯適用
演講者: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臺灣大學金融科技研究中心副主任
🔔講座簡介
證券交易法中對於證券詐欺,除了設有第20條第1項的一般性規定外,對於涉及資訊不實、內線交易及操縱市場等,也有個別具體的條文予以規範。在證券交易法中,這些規定有著最深入的學理探討,也存在大量的實務判決,就此來看,證券詐欺法制可以說是證券交易法中最為重要的部分。
在證券詐欺的規定中,責任主體的規範大不相同,立法論上與解釋論上均有探討空間。本次講座將以「法人」為核心,探討內線交易與資訊不實規定中責任主體規範所衍生的問題。
「法人是否為內線交易的責任主體」是我國法上的重要爭議。我們將分析相關實務見解對於此一問題的處理,並反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中針對主體加以規範的意義以及相關構成要件的解釋。而在資訊不實法制上,我們將介紹國內外學說及實務見解對於公司責任與次要行為人責任的探討,以使吾人重新思考法人作為責任主體的意義。
如何報名:本場講座可使用【元照讀書館】講座兌換券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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