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73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民法73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民法73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memerizeme (白色巨塔)看板LAW標題[問題] 民法166條及民法73條用字疑問時間M...


小弟並不是學法的,所有法律知識都是上補習班學的,
還請各位法學先進用力批判!

第七十三條(不依法定方式之效力)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老師上課時提到,法律行為有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成立要件又分成一般成立要件及特別
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亦同。
在講解特別成立要件時,老師提到了民法73條,但是,73條的內容並非寫成: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不成立」而是寫成無效,為何要式性不是特別生效要件呢?


第一百六十六條(契約方式之約定)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166條中提到,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這引起我一點疑惑,推定者,可舉反證推翻,如果一方要舉反證推翻之,必(?)證明其方式
已完成,但若方式早已完成,何來「推定」之有? 這個推定改為視為有何不同之處?

麻煩各位了!!

------------以下為後來想法---------

打完問題後,對166條突然有一個想法,不曉得對不對?
如果法條用「視為」則若一開始方式未完成即視為不成立,以後縱使完成也不得推翻之,
所以必需以推定來規定! 倘若未來方式完成,則法律行為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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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70.82
※ 編輯: memerizeme 來自: 61.223.70.82 (11/02 10:44)
※ 編輯: memerizeme 來自: 61.223.70.82 (11/02 11:43)
※ 編輯: memerizeme 來自: 61.223.70.82 (11/02 12:07)
Eventis:方式可能約定為"成立之要件",或僅"證明成立之證據方法". 11/02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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