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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15: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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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uby210094 (ruby)》之銘言:
: 題目如下
: 某甲剛考上駕駛執照,即至乙經營的中古汽車行購車,中意某年度福特
: 千里馬,價金十萬元。甲懷疑該車曾發生車禍,店員丙表示卻無其事,甲即付
: 款取車。三日後,甲的友人詳加檢查,發現該車卻曾嚴重肇事,甲即開車至乙
: 處,表示撤銷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十萬元,已表示不知丙的不實陳述,拒不返
: 還。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敝人的解法如下,供參考如有錯麻煩指正
一、甲得以意思表示遭詐欺或錯誤向乙主張撤銷之意思表示
1.依民法第92條之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意思
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
撤銷之。惟學說上本條但書中之第三人,應不包括締約之代理人或輔助人,因此
,輔助人之詐欺,應視同自己之行為,直接適用民法第92條本文規定。
2.又依民法第88條之規定,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
表示者,表意人得將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
之過失者為限。
3.本題中,甲於訂約時懷疑該車曾發生車禍,店員丙表示確無其事,惟其後甲卻
發現該車曾嚴重肇事,係行為人丙有故意詐欺之行為,而該行為使表意人甲陷於
錯誤而為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進而付款取車,雖行為人丙係第三人,但丙係乙
中古汽車行之輔助人,非民法第92條所稱之第三人,因此適用民法第92條本文規
定。又表意人甲若知該車為肇事車即不為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且表意人甲無過失
,則構成民法第88條之要件,故甲得依第92條或第88條之規定,以意思表示遭詐
欺或錯誤,撤銷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為有理由。
至於不完全給付跟瑕疵擔保的部分,不太確定
因為肇事車若經過修繕,理應並沒有減少物之通常效用及物之使用價值
肇事車不知道算不算物之交換價值有瑕疵?
這部分就麻煩版上厲害的人再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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