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195條精神賠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法195條精神賠償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法195條精神賠償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法195條精神賠償產品中有4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4的網紅法律萬事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的寵物因他人侵害而過世,是否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寵物在法律上的性質 1️⃣傳統見解認為寵物是「物」 2️⃣較新的見解認為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若把寵物當成是單純的「物」,恐怕與現今...

民法195條精神賠償 在 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7:17:18

這個問題呢,基本上已經回答到爛了,所以藉這次機會統一回一下好了。 我們先來看法條。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民法195條精神賠償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9-07 20:00:05

#週一法律小知識時間 #繼續放旅遊照🤣🤣🤣  ✅一張照片竟能抓小三?#侵害配偶權 判賠!  妻子會發現丈夫有外遇竟然是因為facebook上的一張合照,為什麼一張合照會揭發出丈夫外遇的事情呢?  一切發生的其實非常意外,妻子在看 #facebook 時,發現丈夫姊姊的個人網頁上有家族...

民法195條精神賠償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3 00:26:40

結婚後,彼此都應該負有忠誠、互信之責任,但當另一伴做出一些違反互信基礎之事時,你知道以下這些狀況也會成立 #侵害配偶權嗎?  #丈夫手機內有摩鐵內裸照  一名人妻發現在整理東西時意外發現一支2G手機裡有丈夫跟另一名女子在摩鐵的照片以及兩人的裸照,這才察覺原來丈夫外遇已久,這個事情讓妻子感到非...

  • 民法195條精神賠償 在 法律萬事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4 21:02:50
    有 24 人按讚

    【我的寵物因他人侵害而過世,是否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寵物在法律上的性質

    1️⃣傳統見解認為寵物是「物」

    2️⃣較新的見解認為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若把寵物當成是單純的「物」,恐怕與現今人們情感不符。

    💡他人對寵物之侵害,是否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1️⃣依傳統對寵物性質之見解,只能請求財產上賠償
    將寵物定性為「物」,則他人對寵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恐不符合民法民法第195條「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遭到侵害之要件,而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2️⃣依較新的見解,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認為寵物在民法上之定位,係介於人與物之間之「獨立生命體」,又與飼主具有情感上密切關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若寵物被他人侵害,飼主應得向加害者請求精神慰撫金(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69號判決)。


    前面說的兩件法院判決,其中一件最近有上新聞,是原告養的瑪爾濟斯,被他人養的比特犬咬死,憤而提告的案例,一審法院就精神慰撫金部分判賠10萬元,案件上訴高等法院後兩造成立調解,因而無法得知高等法院的見解。一審判決甚是貼近現今人民的情感,飼主對寵物投入的情感,寵物對飼主的陪伴,實難將寵物單純的視為「物」,更接近的說法,我想應該是「家人」吧!

    「毛小孩」一詞越來越常見,體現著現代人對寵物的想法,法院判決除反映現代人對寵物的觀點,也能敦促我們更加珍視生命。

    ⚖️ Clark Pai 白丞哲律師

  • 民法195條精神賠償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12:05:20
    有 397 人按讚

    【竟然有小三?!雙重國籍人沒在台灣登記結婚告的成嗎?】

    A男與B女皆有雙重國籍(台灣籍、C國籍),兩人在C國登記結婚後,決定回到台灣定居,沒多久竟發現A男出軌有了小三,B女傷心之餘,決定對A男與小三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卻想到自己與A男並未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這樣還告的成嗎?

    🎸A男與B女以其關係最切國籍台灣的法律為本國法
    A男與B女都擁有雙重國籍,在兩個國籍衝突時,要依據哪一國的法律呢?涉外民事適用法第2條規定,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依第2條的立法理由,當事人與各國籍關係之密切程度,宜參酌當事人之主觀意願(例如最後取得之國籍是否為當事人真心嚮往)及各種客觀因素(例如當事人之住所、營業所、工作、求學及財產之所在地等),綜合判斷之。
    本案A男B女在C國結婚後,沒有繼續留在C國,而是選擇回到台灣創業,並有意在台灣永久居住,可以認定與台灣有深切聯繫,所以以台灣法為本國法。

    🎸A男B女的婚姻依C國法合法、有效成立
    兩人的婚姻是否成立,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的成立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也就是台灣法規定,但結婚方式依舉行地法也有效。C國的婚姻以登記,並舉行結婚儀式為有效,A男與B女在C國登記,並舉行婚禮,適用C國法律,合法有效成立婚姻關係,B女為A男之配偶無誤。(涉外婚姻的效力參照102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
    夫妻必須互負忠誠義務為婚姻的效力,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7條,依夫妻共同的本國法,無共同的本國法時,依共同的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A男與B女的共同本國法為台灣法。

    🎸B女可以以侵害配偶權為由,請求精神慰撫金
    夫妻互守誠實,是為確保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故A男與小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侵權行為。(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參照)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關於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之法律,A男與小三侵害配偶權的地方是在台灣,本件侵權行為事件之準據法是台灣法。
    A男與小三破壞B女圓滿的婚姻生活,並侵害B女的配偶權及其身為A男配偶的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使B女身心飽受打擊與痛苦,所以B女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A男賠償精神慰撫金。

    雙重國籍人即使是在外國結婚,如果外遇也是可能侵害配偶權。結婚後,雙方就必須對對方互付忠誠義務,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只要換個國家外遇就沒事喔。

  • 民法195條精神賠償 在 唐子涵兒科醫師的吃貨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5 23:07:20
    有 2,617 人按讚

    我們的世界球后。可愛的小戴竟然也被霸凌⁉️
    早上看到真的超生氣的‼️
    但一整天都很忙,現在才有空po文~

    根據國內資料統計,
    大學生涉入網路霸凌的比例為85.6%,
    曾經有網路霸凌受害經驗的比例為74.6%,其中以被他人盜用帳號及密碼最多,高達59.2%,
    而網路霸凌加害的經驗中,以男性多於女性。

    批評的網友po了一番自以為的言論,還tag小戴
    也不知道這位網友的羽毛球🏸️打的如何?
    有資格批判我們世界球后?
    也許有人會說,不會打球就不能批評嗎?可以啊~就是旁邊的人看起來有點可笑而已🤷🏻‍♀️
    如果自己不是很專精,那請問有什麼資格批評呢?有像我們球后一樣幾乎全年無休的體能訓練,世界各地的征戰過嗎?
    躲在鍵盤後面說的輕鬆⋯
    而且還tag球后, 請問。你誰?

    也許有人會安慰小戴,沒關係啦,不要理那種只會嘴的路人,當然~小戴經歷過各種大大小小的賽事,抗壓性一定不低,事後一定會安慰自己,不要理這種沒有建設性的語言⋯
    再打起精神來專注在自己的比賽跟好好休息~
    但 人心是肉做的 沒有人看到攻擊自己的言語會開心,那些尖銳的話語就像刀子一樣
    割了你的肉,會流血🩸、會復原、會結疤如果多砍幾刀🔪,一樣傷痕累累⋯

    四次奧運金牌得主西蒙·拜爾斯(Simone Biles)因為身心問題,這次東奧女子體操團體決賽中途退出⋯
    世界排名第二、今年退出法網賽的日本網球名將──大坂直美,也是長期受到憂鬱症所苦⋯
    拿下奧運史上最多金牌的傳奇泳將「飛魚」菲爾普斯(Michael Phelps),也在退役後多次公開談論他的憂鬱症與焦慮病史,甚至表示在他最顛峰的時期,內心其實非常痛苦,曾動過自殺的念頭⋯

    這些優秀的運動員接受了長期的高強度訓練,承受了全國的期待,非他們所願的暴露在鎂光燈下,而鍵盤後的酸民說話卻輕鬆又不用負責任⋯
    「什麼?竟然只有銀牌⋯好廢⋯」
    「他是不是老了?狀態不好?」
    「搞什麼鬼,一直失誤?」⋯⋯
    這些話在全力以赴、熱愛運動的選手裡聽到做何感想?
    我今天想了很久,到底可以如何幫忙減少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好像是人性的展現,當生活越不如意,越容易將情緒發洩在貶低別人身上⋯
    但對自己有自信、溫暖、正向的人,總是可以看到別人身上的優點、包容不完美,而這樣的人在社會上總是受歡迎的~

    🔴家長可以做到:
    🔹言教不如身教,在孩子面前不輕易批判別人,不口出惡言,教導孩子禮儀與尊重。
    🔹如果孩子在現實社會中批判他人,如:小明好肥又好醜、小美好臭我不想跟他玩⋯等
    ➡️可以即時開導他,讓他學會注意到朋友的優點,學習包容跟接納朋友的不完美。
    🔹高中生以前,建議將電腦擺設在家中的公共場所,如:客廳或書房,家長適時的關心孩子瀏覽的網站及交友情況。
    🔹隨時注意孩子的身心狀態,是否遭到校園霸凌、網路霸凌,精神、食慾、是否害怕上學、情緒變得易怒焦躁。

    🟠老師可以做到:
    🔹希望從中小學就開始納入「網路禮儀」的課程,讓孩子了解到文字背後都是活生生有血有肉的人,必須維持基本的禮貌。
    🔹網路霸凌預防教育介入,正確面對網路霸凌的心態,培養正面思考。

    🟡媒體記者可以做到:
    🔹避免加油添醋、無中生有、洩露當事者隱私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

    🟢民眾可以做到:
    🔹減少酸言酸語,po出負面言論前建議三思而後行。
    🔹避免成為霸凌者的幫兇,不任意轉寄或張貼可能傷害他人的訊息。
    🔹勇於向網站經營人檢舉網路霸凌行為。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希望可以設立防止網路霸凌法律條文:
    🔹美國設立反網路霸凌條款(教育相關法案、電子法)與AB86法案,針對網路霸凌者,進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美元以下之罰金懲處;
    🔹法國亦針對網路霸凌設置專法,並對涉入網路霸凌者祭出兩年有期徒刑即三萬歐元的罰金;
    🔹台灣目前網路霸凌常見的法律規範: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害他人名譽權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真心希望可以跟大家一起減少網路霸凌,也許發負面言論前多思考三秒鐘,可以多救回幾條人命⋯

    #反對網路霸凌
    #戴資穎戴資穎我們愛妳😘😘😘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