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idiuz (完好無缺)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關於民法第195條跟連帶的問題
時間Fri Sep 9 17:56:36 2016
1.關於民法第195條,說明人格權受所侵害的慰撫金,不能讓與跟繼承
但是195第三項寫說「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及
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我的問題是,關於民法第194跟195第三項,是否算是第195條第二項中關於慰撫金不得讓
與跟繼承的例外呢?
2.另外連帶負賠償責任,老師在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舉的例子是:A、B、C一起打D,D可
以決定告ABC其中一個。但是因為是連帶賠償責任,三個人都應負擔賠償責任,,而賠償
金額假如是9萬,則由三個人共同負擔。
不知道這樣的解讀是否正確?
另外「代理」老師的書上說,「在代理關係中,代理人不負擔任何義務,自亦無庸得其同
意或承認」根據這段,委任他人為代理人,是可以不用他人同意的意思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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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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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aidiuz (39.8.19.83), 09/09/2016 17:57:57
※ 編輯: zaidiuz (39.8.19.83), 09/09/2016 18:08:53
推 lifetiming: 1.是 沒錯 2.一人為清償就消滅 剩下內部的分擔額 09/09 18:45
→ Lawleit: 聽樓上的準有錯 09/09 19:04
→ fox999: 超暗黑XDDDD 09/09 20:17
推 winu: 用詞不太精確 09/09 20:34
推 chris0843: 1,就194而言,實務不承認餘命損害(直接被害人生命權受 09/09 21:01
→ chris0843: 侵害就死亡了無從作為權利歸屬主體),194是間接被害人 09/09 21:01
→ chris0843: 的固有權(有學者認為此固有權即為間接被害人的身分權) 09/09 21:01
→ chris0843: ,並不是從直接被害人那繼承而來的。195III同樣是被害 09/09 21:01
→ chris0843: 人自己固有身分法益侵害的規定,跟繼承也無關 09/09 21:01
推 chris0843: 3.代理的部分,「授予代理權」是單獨行為所以毋庸得他 09/09 21:06
→ chris0843: 方同意或承認;但如果是「委任」則屬於契約行為,以雙 09/09 21:06
→ chris0843: 方意思表示合致為必要 09/09 21:06
推 chris0843: (修正一下,應該說194、195都是間接受害人固有權受侵 09/09 21:15
→ chris0843: 害的法律效果) 09/09 21:15
→ zaidiuz: 謝謝c大,所以194、195條,都是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 09/09 21:31
→ zaidiuz: 偶等「間接」受到人格權的侵害嗎? 09/09 21:31
推 chris0843: 194是這種結構的典型;195III部分,就我自己理解,雖然 09/09 22:47
→ chris0843: 也有這種間接地人格權受有侵害的態樣,但也包括直接受 09/09 22:47
→ chris0843: 侵害的情形。前者如:行為人綁架或傷害未成年子女,直 09/09 22:47
→ chris0843: 接侵害其身體自由權,而家長的親權乃間接地受有侵害; 09/09 22:47
→ chris0843: 後者如:行為人與妻通姦,夫之配偶權則屬於直接受侵害 09/09 22:47
→ chris0843: 。不過侵權行為造成間接或直接侵害,區分上似乎沒什麼 09/09 22:47
→ chris0843: 實益只是事實描述而已@@ 09/09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