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194請求權基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民法194請求權基礎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民法194請求權基礎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HomerSimpson (荷馬.辛普森)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民法§192 ...


§192I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莽費之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93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
之需要時,應負損害償責任。

§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想請問這三條是不是請求權基礎?

照我唸書唸到的應該不是,

但如果不是,那依§184I前段受到侵害的權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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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201.50
aaaaa66666:為損害賠償範圍的闡明條文 並不是介定你具有無權利 02/19 15:13
aaaaa66666:184I前段的權利通說認為是絕對權 也有認為包含權利及利 02/19 15:14
aaaaa66666:益的見解 02/19 15:14
我記得有實務見解表示§184I前段的"權利"不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如果考到這三條的時候 你請求權基礎寫§184I前段+192 193 194? 感覺不太對,被認為
觀念錯誤的風險也不小。
aaaaa66666:請求權構成仍依184 而192~194是用來論述賠償範圍 02/19 15:39
我知道,但我要問為什麼能構成184的"權利"受侵害?
s0961422137:192-194不是純粹經濟上損失阿,是生命權跟身體健康權 02/19 15:47
s0961422137:被侵害 02/19 15:47
192和194 "他人的"生命受侵害,第三人卻能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是的話,那我好像懂了。
sony5566:因為他人已經死了~所以沒辦法自己跳起來求償啊! 02/19 16:35
sony5566:XDXD~所以只能由第三人來求償.. 02/19 16:35
sony5566:然後184I 前段 不包含PEL,前段是權,後段才是權+利 02/19 16:37
sony5566:認為前段有PEL的就台大陳忠五老師。不過食物和通說是認為 02/19 16:38
sony5566:沒有。 02/19 16:38
theseus:民法第192條第1、2項的確屬純粹經濟上損失。問題在於,由 02/19 17:19
theseus:本條創設例外的理由為何?就第1項而言,係為避免輾轉求償 02/19 17:21
theseus:;就第2項而言,則是因此種移轉性損失(transferred loss) 02/19 17:21
theseus:因其係基於與直接被害人之特殊關係而生,並無損害不確定 02/19 17:22
theseus:的問題。因此創設此種例外。 02/19 17:23
感謝t大
※ 編輯: HomerSimpson 來自: 114.38.201.50 (02/1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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