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see (2011/8/14)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請教民法人格 財產上損害 的適用條文 ???
時間Mon Jul 22 17:50:22 2019
請教一下
我原本以為是都用193
因為六法的說明就是 侵害人格權的 財產上損害
但王澤鑑請求權基礎的書中
卻都把傷害住院的「醫療費用」都用213寫
我估狗找一下
原本以為「醫療費用」是213
「看護費」用 才用193 因為是生活多增加的支出
但有些事務所貼的解析車禍小常識判決
法院又只用193就直接涵蓋「醫療費」了
請教這到底是該要怎麼分呢
是有分 還是沒分呢
畢竟王師的書也都有點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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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8.5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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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yz: 213-216不是請求權,184、192-195才是請求權 07/22 18:34
例如說請求權基礎的422頁
最後結論 就寫
丙得依民法184條1項前段,向丁請求因目睹車禍,
受驚嚇,致健康受侵害而生住院醫療費、減少收入等財產上損害(民法213)
以及非財產上損害的相當金額賠償(民法195)
您的分類我懂 但是不知道為什麼王師書上都這樣寫 是我哪裡有理解錯誤嗎
※ 編輯: osee (123.192.18.52 臺灣), 07/22/2019 18:43:06
推 shown8520: 管見以為192-195是賠償範圍的規定,213-215是賠償方法 07/22 19:04
→ shown8520: 的規定,所以是因為193規定醫療費用是賠償範圍,然後 07/22 19:04
→ shown8520: 依213、215金錢賠償這樣 07/22 19:04
推 a5401920: ??? 07/22 19:48
→ a5401920: 請求權基礎在車禍是184、191-2吧! 07/22 19:49
推 isiyou: 一個是請求權基礎 一個是請求範圍... 07/22 19:51
→ a5401920: 至於193~195與213~218的規定通說認為是是特別規定與普通 07/22 19:53
→ a5401920: 規定的關係,也就是說213條以後稱損害賠償之債是損害賠 07/22 19:53
→ a5401920: 償一般性的規定,如果其他沒有特別規定就都要回到損害賠 07/22 19:53
→ a5401920: 償之債 07/22 19:53
→ kilof: 簡單來說就是樓上講的這樣 07/22 19:53
→ a5401920: 這邊都是在說損害賠償的方法與範圍 07/22 19:54
→ a5401920: 剛好193~195就是侵權行為關於損害賠償方法及範圍的特別 07/22 19:55
→ a5401920: 規定 07/22 19:55
推 a5401920: 醫療費用213說當然可以,至於是否算193所稱的生活上所稱 07/22 19:59
→ a5401920: 的需求,如果不是因為車禍怎麼會增加醫療費的支出? 07/22 20:00
推 silversteven: 有人把193當基礎(黃) 另人把193當範圍(王) 07/23 08:57
推 dreamsletter: 通說認為 請求權基礎是184(責任成立) 192-195只是 07/23 10:06
→ dreamsletter: 責任範圍 而213-215是討論責任範圍的數額認定 但黃 07/23 10:06
→ dreamsletter: 茂榮師有不同見解 07/23 10:06
→ dreamsletter: 更正 應該說193-195 213-215都是責任範圍 只是193是 07/23 10:12
→ dreamsletter: 損害賠償之債的特別規定 07/23 10:12
→ dreamsletter: 193-195 囧 打錯 07/23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