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民法過失責任輕重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民法過失責任輕重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perstoocute (圓阿滾)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課業] 為何要稱為抽象...
※ 引述《roleao (roleao)》之銘言:
: 我想藉標題問一下,課本寫說抽像輕過失的注意義務最高(善良管理人)又說重大過失幾乎
: 等同故意,這有點讓我搞混了,課本這樣說到底是哪個過失較嚴重呢?
民法的過失其實很像一種「考試及格」的概念,
必須先設下一個「及格標準」,才有辦法去討論「是否及格」,
而所謂的及格標準,就是「注意義務」。
第一種等級的及格標準(超爆幹難),學說上稱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所謂善良管理人,是「專業、謹慎、有經驗」的人(這種人只活在想像當中=抽象),
行為人必須做得跟他「一樣好」或「比他更好」,才有資格稱作「無過失(及格)」。
第二種及格標準(有點難又不會太難),學說上稱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
也就是以「盡全力的自己」當作及格標準(自己=具體的存在),
行為人只要「盡全力」,原則上就已經「無過失」。
第三種及格標準(普通偏簡單),學說上稱為「一般注意義務」,
也就是行為人只要做得跟一般人一樣好,不要犯一般人不會犯的錯,
就算「無過失」了。
另外過失又可以分成輕過失與重大過失,輕過失是指「輕輕犯錯就有過失」,
重大過失當然就是「重重犯錯才有過失」,上述三種及格標準,
第一種、第二種都屬於輕輕犯錯型(犯了善良管理人才會犯的錯/未盡全力),
因此又分別稱作「抽象輕過失」與「具體輕過失」;
第三種屬於重重犯錯型(犯了一般人都不會犯的錯,比成龍還壞這樣),
這時候就稱作「重大過失」。
可以簡單整理如下:
抽象輕過失=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最嚴的標準、輕微的錯即有過失
具體輕過失=違反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稍嚴的標準、輕微的錯即有過失
重大過失=違反一般注意義務=寬鬆的標準、重大的錯才算有過失
既然有輕微的錯就有過失,就是「最重的責任(沒有犯錯空間)」了,
至於有重大的錯才有過失,就屬「較輕的責任(稍微有喘息空間)」了。
而民法在處理問題上,通常會設計一定的標準(及格線),
這時候就要隨著標準去檢驗當事人有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考試及格),
舉例來說
1)在債權人受領遲延的時候,債務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責(民237),
此時代表債務人必須達到「犯了一般人不會犯的錯」的程度,才叫有過失,
如果只是「未盡全力」或「沒有像善良管理人一樣好」,那還是無過失。
2)又例如有收錢的受任人,要負抽象輕過失責任(民535),
這代表該受任人必需「做得跟善良管理人一樣好(或更好)」,才叫無過失,
如果「犯了善良管理人不會犯的錯」,就是有過失(收了錢當然要認真點)。
希望這樣的說明能幫助你釐清,這裡真的不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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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可以不要再說高點民法屌打保成了嗎?
身為後者的民法老師一直被屌打玻璃心碎滿地啊QQ
不過我也會切身檢討到底是哪裡不好讓我一直被屌打,
希望有一天可以慢慢變成「高點略勝」或「保成雖敗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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