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賠償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法賠償原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法賠償原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法賠償原則產品中有15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元照讀書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之研究-中石化污染案與RCA污染案之評析』🎧線上直播💥購書滿額即可參加直播 《主講人》顏佑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講座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4sy 【直播時間】2021年10月14日(五) 18:30-21:...

民法賠償原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醫療暴力行為犯了什麼罪? —— 這幾天,許多醫院發生醫療暴力事件。那麼,法律如何制裁醫療暴力事件的行為人? 醫療法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最重處 3 年有期徒刑。條文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按照法院的見解,需要到「強暴、脅迫、恐嚇...

民法賠償原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5:23:55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律如何制裁大鬧急診室的人? —— 前一篇我們提到,醫療暴力事件如何發生。那麼,法律如何制裁醫療暴力事件的行為人? 醫療法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最重處 3 年有期徒刑。條文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按照法院的見解,需要到「強暴、脅...

民法賠償原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5:23:53

【買房子,最重要的事......?】 上禮拜我們談到在「動產」的交易上,除了要有「讓與合意」,還必須要「交付」,才算買到。 那不動產的買賣上有什麼差異呢? ■ 什麼是「不動產」? 簡而言之,不動產,包含「土地」和「定著物」。 定著物,指的是固「定」且附「著」在土地上的物。最常見的就像建築物...

  • 民法賠償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8 12:13:47
    有 40 人按讚

    🏛#元照讀書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之研究-中石化污染案與RCA污染案之評析』🎧線上直播💥購書滿額即可參加直播
    《主講人》顏佑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講座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4sy

    【直播時間】2021年10月14日(五) 18:30-21:00

    【講座介紹】
      本講座係自中石化污染案與RCA污染案,評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並自此探索民法第197條第1項立法不足之處。
    🔹前言:兩則實務案例
    🔹第一重判斷基準
    🔹第二重判斷基準
    🔹以誠信原則作為時效抗辯之界限
    🔹案例評析(代結論)

    【延伸閱讀】
    📌重新思考身體健康權──RCA毒物污染事件引發的疑慮/陳忠五(#月旦法學雜誌 第306期) 👉 http://qr.angle.tw/mjl
    📌侵權行為的消滅時效起算與完成時點/謝哲勝(#月旦法學教室 第208期) 👉 http://qr.angle.tw/ccd

    🈵慶祝律師節,滿1500贈〈執業暢銷書〉1本:http://qr.angle.tw/ag1

    📢開學季,早鳥優惠,任選3本85折:http://qr.angle.tw/tco

    📢訂閱 #月旦雜誌,訂閱享9折或合購優惠:http://qr.angle.tw/gyj

    📢加入 #月旦講座 會員,享知識庫3,000點及其他好禮。 詳情 http://qr.angle.tw/m7v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購買10,000元 →加贈新刊《月旦實務選評》一年份/12期
    ※購買5,000元 →加贈2000點
    ※購買3,000元 →加贈1000點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 民法賠償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9 08:11:28
    有 36 人按讚

    #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何謂受僱人之「執行職務」?/林更盛(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前言:
    按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責任,以受僱人所從事者為職務行為為前提。然而,何謂「執行職務」?司法實務向來採所謂的客觀說,學說則有內在關聯說,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作出更具體的界定標準。
    林更盛教授在本文,將嘗試從法規目的及比較法(德國法)的角度出發,區分:若系爭行為本身是由僱用人所交辦的職務,但遂行的方式則違反僱用人之指示,原則上仍屬執行職務。相反地,若系爭行為主要已經進入了受僱人私人領域,而且僱用人原則上對此無法影響、亦無法透過企業內部措施加以防免者,原則上並非執行職務。最後,將據此檢討系爭案例的可能情形。
     
    ✏關鍵詞:執行職務、受僱人、內在關聯、客觀說
     
    ✏摘要:
    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責任,以受僱人所從事者為職務行為為前提,其理由不外乎:受僱人執行職務行為之利益既然歸屬給僱用人,其風險亦應歸由僱用人承擔。而且僱用人既有管控受僱人行為之可能,又常能藉由保險、商品價格分散此風險,法律上對其亦無不可期待之理。特別有爭議的是:若受僱人違反僱用人指示或犯罪行為,是否屬於民法第188條所稱之執行職務?對此,司法實務向來採所謂的客觀說,學說則有內在關聯說。對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作出更具體的區分:以系爭詐害行為究竟主要是因私人關係、抑或主要是因公司業務所致?作為界定標準。對此,本文將嘗試從法規目的以及比較法(德國法)的角度出發,區分:若系爭行為本身是由僱用人所交辦的職務,但遂行的方式則違反僱用人之指示;由於在此受僱人所從事之行為、其利益──設若未發生侵權行為時──仍歸給僱用人,僱用人亦能相當程度予以管控以及分散風險,因此原則上仍屬執行職務。相反地,若系爭行為主要已經進入了受僱人私人領域,而且僱用人原則上對此無法影響、亦無法透過企業內部措施加以防免者,原則上並非執行職務。本文並將據此檢討系爭案例的可能情形。
      
    ✏試讀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
     
    一、事實與爭點
    本件被害人A與侵權行為人B之母C熟識,因C向A表示B在D人壽公司任職,擅長投資理財,並介紹A與B認識。B自2011年間起,長期出入A之住處招攬銷售保險。A自2011年3月21日開始向B投保D人壽保險契約,約經過1年的時間,A信任B,聽信B可替A代購美金、澳幣、員工商品、國○股票投資獲利、保單改月繳、繳納美元保單之說詞,A自2012年2月17日起交付款項予B,B則自2012年3月起至2013年11月止,按月給付A投資外幣之獲利5,000元及員工才能購買之商品獲利8,000元。此外A另為繳保費,將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交B保管,B因此為盜領行為。之後A發現B之上述侵權事實,主張D須負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責任;D則以B之行為非為執行職務等作為抗辯。第一、二審判決皆以B之侵害行為是利用職務上給予機會之行為,判決D應與B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本件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主要理由如下。

    二、判決理由
    「按僱用人藉使用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且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或其適法與否,常非與其交易之第三人所能分辨,為保護交易之安全,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言,縱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固亦應包括在內。惟倘僱用人難以預見及事先防範,為交易之第三人復非僅信賴僱用人之商譽,而係與受僱人先有一般往來,建立相當之信賴關係後,始為爭議之交易行為,是否仍有因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令僱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即有商榷之餘地」。……本件A究係因與B之母親C相識,聽信其母C之言,方使B有遂行系爭詐害行為之機會,抑係因購買D人壽公司保險,對B產生信賴,亦對D人壽公司之企業形象極度信任,致B有利用職務之機會行騙,依旨揭說明,攸關D人壽公司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頗鉅,自有先予釐清之必要。

    三、後續訴訟
    發回更審後的花蓮高分院判決認為:B所為之詐稱代購美金/澳幣、代購員工商品、代購國○股票以及盜領存款,皆非為D執行職務。但B詐稱保單改月繳、詐稱繳納美元保單,是為D執行職務;對此,D須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責任。
     
    🗒全文請見:論受僱人之執行職務──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林更盛(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23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 民法賠償原則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14 17:51:13
    有 388 人按讚

    剛才錄影:聰明買房,情侶買房,要登記誰的名字?

    登記誰的名字很重要,如果無法登記自己的名字,空口白話沒保障,合資買房契約書為了要讓大家能『活在法律之上』。就是要讓彼此很幸福,

    回到事務所,享受:鍋貼+高麗菜+理財生活通=美好的午餐。

    也提供情侶買房必寫的:『合資購屋協議書』,讓大家參考其中可以約定的項目。

    (以下合資購屋協議書內容僅供參考用,並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仍須按照個別的需求或狀況做修正,如有不明,仍須諮詢專業律師。)

    合資購屋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XXX (下稱男方)
    YYY (下稱女方)
    茲因男、女方共同出資購屋事宜,雙方達成下列協議如下:
    一、合資購屋標的: (下簡稱:本房屋)。
    二、出資比例:男方50%、女方50%。
    三、本房屋為雙方共有,各人持分依照出資比例為男方50%、女方50%。
    四、雙方約定以男方之名義單獨簽訂買賣契約、申辦貸款及辦理所有權及抵押權之登記;但與本房屋有關之權利義務,女方均按持分比例與男方共同享有及負擔;且女方日後如要求男方移轉登記50%之持分予女方,男方不得拒絕。
    五、本房屋供雙方共同居住使用,未經雙方同意,任一方不得變更使用目的。男方如未經女方同意,自行出售本房屋或為其他處分,應對女方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本房屋之所有權狀,由女方保管。
    七、與本房屋有關之房屋貸款、稅金、修繕或其他管理費用,均由雙方平均分擔。
    八、本房屋出售時,扣除買賣所需費用後,餘款由雙方平分。
    九、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項,雙方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秉持善意及誠信原則和平解決之。
    十、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由男、女方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中華民國110年 月 日

    #情侶買房
    #合資購屋協議書
    #夫妻財產 #聰明買房 #新聞TalkShow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