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親屬關係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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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親屬關係表產品中有14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萬的網紅講日文的台灣女生 Tiffany,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七月去廣島大學交流時做的街頭訪問,日本男生對同性戀到底是有什麼看法呢? 講日文的台灣女生 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TiffanySpeaksJapanese/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tiffanysjapan...

民法親屬關係表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8

#Workforce勞動力量合作貼文 嗨嗨大家,今天是跟 @lii_hospice__ 禮可白的合作貼文。以往大家對生命禮儀這領域,總是等遇到了才會知道,能有人做這樣的分享真的很棒👍🏻因此我們便想趁清明節前夕,邀請禮可白一起來做這次的合作貼文,如果對清明節的風俗習慣想瞭解更多的,可以到禮可白的IG...

民法親屬關係表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9 01:02:09

《台灣的司改-2023國民法官》 時事文章|初稿日期 2021/01/26 自由編輯|吳安芃 審核校正|陳智怡、江秉宸 ⚠️封面圖為最高法院大法庭 與本文無關 📃前言 我國在司法制度上即將迎來重大的變革—傳統的法官合議制中將在2023年再引進國民法官制。其中在蔡英文總統的政策白皮書中提到的...

  • 民法親屬關係表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5 19: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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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相關資訊都可以詢問我們律師的免費法律諮詢喔!
    https://lin.ee/uVH1vuZ

  • 民法親屬關係表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16: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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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權路迢迢】
    更新 「喵爸收養肉肉」聲請的最新進度
    三個同志收養家庭,自4月開始訴訟
    一個家庭:9月1日一審駁回(駁回讓我們生氣的理由在昨天的貼文)
    一個家庭:4月聲請至今,音訊全無,哈囉,法院還在睡嗎?
    我們家呢?
    7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來通知 希望對748施行法類推表達意見
    8月26日 律師團 家事陳述意見狀 回覆意見狀
    .
    看到律師提供的意見狀
    我的反應是,看了能量滿滿,好感動,覺得正義是有可能被實現的
    超感謝律師及律師團的大家這麼用心地整理意見
    .
    本來想好好寫一下、解釋一下律師回覆意見的內容
    但想到很多人看到法律條文就想打瞌睡,還是就算了.....
    所以也沒有要放全文上來
    我加上了我所知有限的法律,加上律師團的論點,匯整放在圖片
    .
    對法律有興趣的朋友再給予指教,一起來猜猜法院可能會如何攻防?
    究竟下一步,會不會開庭呢?或直接給我們駁回呢?
    送件已經過5個月,不知道這個聲請事件會跑多久?
    最近耐性比較差一點....跟疫情或是開學了有關嗎?
    .
    願你們與同志收養家庭同在
    .
    立法院嗎?法案仍繼續躺在那
    行政院可能在忙振興,不知道有沒有空理我們?
    法務部嗎?醒醒吧....
    唯一有主動權的只有訴訟了....

    by圍爸

    --只放我匯整的結論:「歸還同性配偶共同收養、收養配偶養子女權利」
    ● 748施行法,未規範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及收養配偶子女之規定。
    ● 依民法應依習慣及法理,養子女親屬關係與婚生子女一樣,收養應重視兒童最佳利益。
    ● 依憲法「性傾向平等」、「收養自由」的規定與解釋: 應保障同性配偶平等的「共同收養」、「收養配偶養子女」權利。
    ! 給予同志家庭養子女差別待遇,這是歧視!
    ! 兒童不應因兒童家長性別遭受歧視!
    ! 行政、立法、司法都不應允許「交叉形式的歧視」!
    ! 法院為保護子女最佳利益,有採取積極措施的義務。

    --時間記錄--
    2021年8月26日 律師團 家事陳述意見狀
    2021年7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來通知 希望對748施行法類推表達意見
    2021年5月17日 家訪、看肉肉、訪圍爸
    2021年5月14日 喵爸到機構接受社工訪談
    2021年5月6日 社工約會談與訪視
    2021年4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要求檢附出養方戶籍資料 / 2y8m
    2021年4月21日 高雄少家法院 送件 肉 / 2y8m
    2021年4月1日 親權成雙 同性配偶無血養配收養訴訟記者會 / 2y7m
    2021年3月8日 委託律師討論 / 2y6m
    2021年2月 確定三個家庭一起開啟訴訟、確定委託律師、律師團成員 / 2y5m
    (等待其他家庭程序、持續倡議)
    2020年3月 高雄律師討論 / 1y7m
    2020年2月 台北律師討論 / 1y6m
    2020年1月 備妥第一次高雄少家法院無血緣同性配偶收養文件 / 1y5m
    2020年1月20日 收養裁確後入戶口 / 1y5m
    2019年11月24日 收養聲請開庭 / 1y3m
    2019年7月29日 收養聲請送件 / 1y
    2019年5月24日 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僅允許同志收養配偶親生子女 / 9m
    2019年1月 肉肉入家 / 5m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親權成雙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 民法親屬關係表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8 15:53:57
    有 1,890 人按讚

    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 民法親屬關係表 在 講日文的台灣女生 Tiffany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7-01-01 16:22:43

    今年七月去廣島大學交流時做的街頭訪問,日本男生對同性戀到底是有什麼看法呢?
    講日文的台灣女生 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TiffanySpeaksJapanese/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tiffanysjapanese/

    ※錯誤修正※
    1. 02:35 處的日文應為「恋愛対象の性別は生まれてからだと思いますか?」
    2.
    影片中我說「2016/12/26立法院通過同性婚姻法案一讀」經過網友提醒是錯的喔!通過的是「初審」而不是一讀。
    一讀只是宣讀標題,後來送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叫做初審,再下個步驟就是二讀。
    立法院網站的立法程序介紹有詳細的圖文解析: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1_intro/introView.action?id=9

    補充BBC中文網的新聞內文如下:
    台灣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周一(12月26日)通過婚姻平權法案條文初審,朝同性婚姻合法化更進一步。
    擔任當周召集委員的民進黨立法委員尤美女宣佈,關於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案等六項法案初審通過。經委員會逐條討論的法案將送交立法院院會朝野協商。尤美女也表示,若在明年朝野協商前再有相關法條修正,屆時將並案協商。
    初審通過《民法》971-1條修正為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民法或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也平等適用《民法》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
    972條條文「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另增加「同性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婚約」,承認同性婚姻。關於訂結婚年齡規範條文取消「男」、「女」一詞。並通過判定收養時,法院不得因收養者的性別、性傾向而有歧視對待。
    -

    街頭訪問實行期間:2016/07/01-2016/07/09
    實行地點:日本廣島大學周邊區域
    ※影片拍攝都有經過受訪者同意唷

    這次的訪問對象是廣島大學周邊或校園內的年輕男性
    選擇日本男性當作調查對象的理由是:
    ○男性對同性戀的排斥感,相較於女性有較高的傾向
    ○日本人對同性戀的排斥感,相較於其他國的人有較高的傾向
    同性戀相關研究我參考的資料▼▼
    石原英樹:「日本における同性愛に対する寛容性の拡大―『世界価値観調査』から探るメカニズム―」
    中島亜弥(2012):「個人内要因の同性愛に対する態度への影響―同性に魅力を感じた経験の有無、知識、接触、他者の理解度など―」
    和田実(1996):「青年の同性愛に対する態度:性および性役割同一性による差異 社会心理学研究、12(1)、9-19」
    和田実(2010):「大学生の同性愛開示が異性愛友人の行動と同性愛に対する態度に及ぼす影響」
    張德勝、游家盛、王采薇(2010):「大學生對男同志和女同志人際關係態度之調查研究」

    希望你會喜歡這支影片!

    ◎真心話時間◎
    這支影片還有太~多我想的不夠周全的地方
    所以如果你對這支影片有任何的想法
    真的非常希望你可以不吝嗇的留言或粉專私訊我跟我討論
    讓我們的想法都可以更全面(愛心)


    Special Thanks:
    Everyone in this video
    Mika @Japan
    鮮鮮 @Taiwan
    Yu Fan @Taiwan
    Help me a lot and a lot with this video
    Love you all
    上一支影片:【歌詞解析】你的名字主題曲《前前前世》聽歌學日文
    https://youtu.be/P0p0egtIB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