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故意過失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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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故意過失定義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787的網紅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因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違法行為而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以法官、檢察官被判有罪確定者為限,受免職或撤職懲戒處分者也包括在內;並未將國民法官排除在法官的定義範圍之外;同時規定「法官、檢察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對其行使求償權。 其實,...

  • 民法故意過失定義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1 11: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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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因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違法行為而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以法官、檢察官被判有罪確定者為限,受免職或撤職懲戒處分者也包括在內;並未將國民法官排除在法官的定義範圍之外;同時規定「法官、檢察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對其行使求償權。

    其實,現行法所免除的僅是國家賠償責任,不是法官或檢察官個人的賠償責任。受害的人民雖然不能獲得國家賠償,仍可請求枉法瀆職的法官或檢察官依據民法負擔個人賠償責任。

    但大家可以想一想,究竟曾有多少法官或檢察官,因此而個人負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一個案例都沒有,這樣的法能實際保護人民嗎?(島編⛰)

    #國賠法
    #盲點仍在

  • 民法故意過失定義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09 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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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tato Hsieh:柯建銘就是活動法案大百科,他這段話就是民主社會裡,共識形成的操作型定義。

    說實在,是老柯人好,誰的意見都聽,換成我喔,我是根本不覺得時力有存在價值的。他們唯一的價值,就是早點自我消滅,寫在教科書裡作為一個學者研究失敗政黨的標本。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7376003740086&id=1473785203

    回顧:【關於:柯建銘】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346843828789026&id=584986081641475

    在推進社會前進的路程上,本來就是一個需要經過各方討論的過程,在考量各種利弊得失之後,建構一個可能不太完美,但是是一個目前社會大眾都能適應的穩定框架,然後再逐步的做不斷修正

    因為
    在處理人與人之間各種複雜的社會問題時,絕對都會有著各種環環相扣的牽扯和變數,凡事互相效力,牽一髮就是動全身

    所以絕對不可能會有什麼特效藥,或者單一種方法,就能夠解決社會所產生的問題

    會有這種念頭,都是一種淺碟且膚淺的思維

    但是過去五年來
    除了民進黨之外的各政黨
    每一個都是抱持著這種淺碟且膚淺的思維

    更可惡的是

    #他們還不斷的努力將社會大眾幼體化和巨嬰化
    #做著過去70年來黨國的那一套愚民手法

    還我七天假,不然就是惡老闆
    勞基法確實大幅修正傾向了勞工,卻是勞基法修惡

    吳音寧變成了實習生,翁啟惠是個貪污犯
    工輔法講成是讓工廠無條件就地合法

    靠一個實價登錄
    就幻想著要實現居住正義


    真的是智障到有剩

    每天咬牙切齒的喊著房價房價
    卻忽略過去幾十年來造成這個現象的元兇
    然後對有助於減壓房價供需的運輸基礎建設不屑一顧

    也不想去理解房價快速降價後
    會造成怎樣的金融危機和資金鏈斷裂的龐大風險

    整天說民進黨在炒房,卻忽略這五年來
    全台灣的房價確實是處於平穩且緩跌的事實

    然後還不時高舉一堆連自己都做不到
    還會砸自己小黨腳的高道(ㄓˋ)德(ㄓㄤˋ)法案

    #選罷法 #代職參選 #根本廢到笑

    看著小萌新選前握住稚嫩的拳頭喊著我能監督,然後選後看到他們面對大魔王左躲右閃的那個窩囊樣喊著苦無證據

    #然後轉頭指責在挑戰大魔王的人是東廠
    #東你老鴉寶啦東

    然後整天只知道巨嬰咆哮
    還好意思講出逐條表決是一個無意義的事情
    閃去開記者會才是在做事勒

    幹!

    #看了真的是有夠令人厭惡的厭惡

    拜託你們看一下
    大人是怎麼處理事情和解決問題的好嗎

    #整天一副智障巨嬰樣
    #養著一群愚蠢小雞

    #柯建銘總召對國民法官法的總結逐字稿

    關於參審、陪審制,柯建銘總召在7月3日的朝野協商進入逐條前,花了將近半小時做總結,不厭其煩地一一答覆所有人質疑,非常懇切、精彩,令人感動。完全可以體會出他對台灣、立法院、民進黨的熱愛與付出。不要說法案了,就算是高度專業的司法制度,恐怕也沒比柯總召了解的立委。

    柯總召首先告訴林為洲,民進黨不是不妥協,而是堅持理念。本來反對陪審的國民黨,現在卻突然說支持時代力量版的陪審制,但陪審制就是不再討論範圍內。

    至於林為洲說法官可能收賄、恐龍等問題。柯總召說,他與馬英九打過官司,最後還敗訴;曾在當證人時遇過惡劣的法官,斥責他不能調整站立的姿勢。縱然個人對法官會有看法,但不會因此就說整個司法制度就怎麼樣。

    柯總召說,就是因為經歷過很多,1999年的司法改革會議至今超過20年;他參與過所有法案審查,也仔細看司改國是會議如何討論。他不認為司改國是會議有錯,但負責立法的是立法院,立法院沒有理由照單全收;況且司改國是會議是分組討論,無法落實到應注意的細節。不像立法院,是不斷綿密地討論、修正,最後才能三讀通過。

    柯建銘對堅持陪審的邱顯智說,他們與陪審制支持團體談了6次,大部分的時間都在聆聽團體的意見,就算被攻擊,也只是說「我們知道了」。因為柯總召認為,每個人都有其價值理想的選擇,任何制度都有不同的意見,正義有時候是很難辯證,甚至是很弔詭的。但最後的抉擇必須對人民負責,就算司法院版本也非100%捍衛,還與司法院討論過很多次,要思考黨團立場,也要思考兩個制度的選擇。

    柯建銘指出邱顯智所說的日本裁判員制。他表示,日本裁判員制比現在要通過的「國民法官法」更限縮,他們只適用故意犯,國民法官則是過失犯都有。

    柯建銘回憶,他這輩子只有一次隨立法院出國考察,是在2016年與立法院長蘇嘉全去日本。除了陪同蘇嘉全,他就想看兩種東西。

    其中一位是當初推動裁判員制度的自民黨幹事長谷垣禎一。他特地找了翻譯陪同,因為想了解裁判員制度演變10年的過程,這滿足他一些想問的事情。也與東海大學教授劉芳伶討論她與陪審制支持者的對話。

    其次是前往自民黨總部,了解他們怎麼推動憲改,進入「憲法改正辦公室」。

    柯建銘說,司法改革與修憲,正是台灣這代從政者最困難的兩個政治工程。這也是他十幾年來都在思考的問題。

    柯建銘說,他遇到所有法官、律師和民間人士都會詢問「這樣可行嗎?」「陪審制可行嗎?還是參審制比較好?」絕非司法院講怎麼講,民進黨就怎樣。

    柯建銘強調,民進黨當然有版本,認同行政院版的部分就支持。審判制度這個問題,光司法院與法務部就有不同意見,民進黨團還在端午節當天,從早上10時起討論了7小時半,進行內部整理,連名稱都改成「國民法官法」。這種調整行政院版草案的情形,比比皆是,因為民進黨團是相當民主化的。

    柯建銘對李貴敏說,他不在意外界的攻擊,但必須回應所有人的看法。他說,對於所有人的經驗而言,判決書是非常重要的。

    他還是很敬重陪審支持者,乃至於許玉秀大法官。但黨團的內部討論,是經過冗長的程序性處理,非他個人能夠獨斷。民進黨團內部是非常完整、民主化的機制,就連「國土計畫法」也是推翻掉行政院版本。他希望國民黨能夠學習民進黨這樣,認真、仔細地討論所有法案。

    對於吳怡玎拿民進黨1999年的行動綱領來質疑。柯建銘說,當時就只是提出陪審的觀念,也沒實際內容;這是對抗國民黨威權時期的內亂外患罪,所以主張類似的審判要有各方面的代表。就是大家不斷的努力,才有今天的民主化,時空背景已完全不同。

    柯建銘說,德國、丹麥、法國都是參審,而現在的「國民法官法」其實已經納入部分陪審的制度、內容,包括合議庭的組成、選任方式、卷證併送、證據調查等。這是大家努力在台灣找出能夠運作的制度,司法院、法務部也就彼此的矛盾、衝突,互相說服、妥協。

    採取國民法官制會有成本的問題,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學教育,都要重新適應。陪審一樣有很大的成本,所有制度的改變一定衝擊、有成本,這不限定在金錢上。

    柯建銘告訴賴香伶,有看過他們的版本,那就是鄭文龍第5次提出來的,但要納入「反滲透法」就有問題。陪審採取一致決,不要說被收買,而是涉及藍綠問題,即便證據齊全,只要1人反對就無罪,一定舉國嘩然。1個人可以反對9個人,這是少數綁架多數,可以施行這樣的制度嗎?

    柯總召最後強調,民進黨虛心接受外界指教。民進黨團挑戰司法院、法務部的地方是外面看不到的,這是非常完整、充分討論的內部處理程序。希望大家共同面對即將啟動的改革。

  • 民法故意過失定義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12-2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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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真是錯誤一篇理解Coase定律的文章。

    1. 都拿Coase定律出來說嘴,竟然還在扯外部成本?顯然根本沒讀懂。

    2. 政府課再高的稅,也不可能「外部成本內部化」,蠢蛋!

    難道政府對人民課90%所得稅,台灣就不再出現「侵權行為」?可笑。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是所有社會普遍常見的一種現象。在英美法系則是cmmon law底下的torts。這也是說司法體系在侵權行為這一塊幾千年來早就形成一種社會契約,透過大家認同的司法體系在處理這類的問題。這個司法體系細膩到如何判斷故意?過失?何謂不法?何謂侵權?何謂傷害?何謂損害額度?何謂賠償?如何賠償?雙方都過失怎麼處理?....等,都有相當程度的定義與操作方式。

    這也是說,無論是因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本就有遊戲規則在處理,人人早就因為「要為造成的損害做賠償」這個遊戲規則而約束了自身的行為。外部成本早就被內部化了,笨蛋。

    看到外部成本就想到課稅,還真是經濟學低手常見的菜鳥錯誤(rookie mistake)

    3. 依台灣現行民法架構,毋須修法也能達到賠償額度調整。

    因為民法第218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此條文已經留給法官相當大的操作空間,依照現實狀況微調損害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我們需要「超跑減責條款」嗎?(https://tinyurl.com/yald2gr8)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224/13392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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