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債權時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法債權時效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法債權時效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法債權時效產品中有3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30的網紅陳美雅Meiy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借錢給人會要不回來嗎?要注意喔,有消滅時效制度!債務人會取得一個抗辯權,變成不用還錢,要注意喔😎😎😎以法律觀點跟大家說明法律消滅時效制度#縱使債權存在,可是超過一段時間會🈶️時效消滅制度的適用,債務人會取得抗辯權,主張時效消滅抗辯而不用返還 #陳美雅#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高雄市議員 ❤️一起追...

民法債權時效 在 劉耀鴻律師-劉哥的律師日記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21:05:49

阿義為了購買賓士而向高進借了300萬元, 但高進因為一直視阿義為弟弟, 所以都沒有向阿義要求還錢, 就這樣過了20年, 高進在輸給仇笑痴之後身無分文, 想起阿義還欠自己300萬元, 於是向阿義索討, 阿義也向高進承認這300萬元的債務, 但他現在沒錢不想還, 高進不得已只能提告, 在法庭上阿義主...

民法債權時效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10:12:07

【欠錢,原來真的可以不用還?】  小 A 經營了一個小攤販賣涼粉,他的國小同學小 B ,仗著與小 A 交情不錯,每天都來吃一回,但有時吃了兩碗只給一碗的錢,有時甚至沒給錢。  之後小 B 莫名消失了三年後,突然衣錦還鄉,小 A 便請小 B 把之前涼粉的錢付一付,沒想到小 B 就賴皮了起來,說...

  • 民法債權時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1 10:38:12
    有 66 人按讚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 民法債權時效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08:30:43
    有 17 人按讚

    <消滅時效完成後的承認法律效果如何呢?>

    阿義為了購買賓士而向高進借了300萬元,
    但高進因為一直視阿義為弟弟,
    所以都沒有向阿義要求還錢,
    就這樣過了20年,
    高進在輸給仇笑痴之後身無分文,
    想起阿義還欠自己300萬元,
    於是向阿義索討,
    阿義也向高進承認這300萬元的債務,
    但他現在沒錢不想還,
    高進不得已只能提告,
    在法庭上阿義主張高進的請求權已經罹於15年的消滅時效,
    而高進卻說即便已經罹於時效,但阿義有承認欠自己300萬元,
    究竟高進要不要得到這300萬元呢?

    法律不保障權利睡著的人,
    所以如果債權人太久不行使請求權的話,
    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這就是民法上消滅時效的規定,
    但是如果今天時效完成之後債務人主動承認對債權人負有債務,
    那麼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呢?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50-2號6樓
    ☎️諮詢電話:(02)2393-3003
    📱諮詢Line:https://line.me/ti/p/vqq5kMPrTP

    #借款 #民法 #時效 #消滅時效 #承認 #高進 #阿義 #仇笑痴 #賭神 #法律 #法律知識 #律師 #劉耀鴻律師 #劉哥的律師日記 #law #lawyer #attorney #attorneyatlaw #日常 #生活

  • 民法債權時效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30 08:30:54
    有 21 人按讚

    <債權憑證時效>

    當債權人執行不到債務人的財產時,
    法院就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未來債權人查到債務人有財產時,
    可再次依據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
    然而,
    債權憑證也是有時效的,
    債權人必須在時效屆滿前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否則可能會因為罹於時效而產生無法挽回的後果唷。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50-2號6樓
    ☎️諮詢電話:(02)2393-3003
    📱諮詢Line:https://line.me/ti/p/vqq5kMPrTP

    #債權 #時效 #票據 #醫師 #會計師 #租金 #承攬 #法院 #民法 #法律 #法律知識 #律師 #劉耀鴻律師 #劉哥的律師日記 #law #lawyer #attorney #attorneyatlaw #日常 #生活

  • 民法債權時效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6-11 16:17:18

    借錢給人會要不回來嗎?要注意喔,有消滅時效制度!債務人會取得一個抗辯權,變成不用還錢,要注意喔😎😎😎以法律觀點跟大家說明法律消滅時效制度#縱使債權存在,可是超過一段時間會🈶️時效消滅制度的適用,債務人會取得抗辯權,主張時效消滅抗辯而不用返還
    #陳美雅#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高雄市議員

    ❤️一起追蹤陳美雅❤️記得訂閱,按讚留言告訴我你的想法,要幫忙分享出去喔😊😊😍😍❤️❤️

    👉#時事#日文#法律#生活
    記得訂閱陳美雅
    👉陳美雅https://youtube.com/channel/UCE919XmYkMrNx07XOdvv1tw

    👉陳美雅Instagram:https://instagram.com/meiya_kuma?utm_medium=copy_link

    👉陳美雅臉書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eiya5881555/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