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民事賠償利息計算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事賠償利息計算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事賠償利息計算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家好,我是賴川。司律二試剩一個月,接下來幾週,我會從手邊的資料,擷取一些我覺得重要的單元,分享給各位,相信在倒數階段,我所貼出來的回顧大家多少都要已讀過,但滑臉書看到時,還是可以順便重新讀一下,加深記憶。 本則貼文要複習的是最高法院107年第3次民庭決議,本則決議涉及違約金與消滅時效一事,主...
民事賠償利息計算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律二試民法考前重點01:違約金與時效>
大家好,我是賴川。司律二試剩一個月,接下來幾週,我會從手邊的資料,擷取一些我覺得重要的單元,分享給各位,相信在倒數階段,我所貼出來的回顧大家多少都要已讀過,但滑臉書看到時,還是可以順便重新讀一下,加深記憶。
本則貼文要複習的是最高法院107年第3次民庭決議,本則決議涉及違約金與消滅時效一事,主要處理三個問題:
一、違約金是否為民法第146條所稱之從權利
二、違約金之請求權是否適用民法第126條之短期消滅時效
三、違約金數額之計算與時效抗辯之關係
(一)違約金是否為民法第146條所稱之從權利?
民法第146條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關於本條但書所稱之法律另有規定者,如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債權時效雖已完成,債權人仍得就擔保物取償者。
最高法院指出,本件買賣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債權(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債權),並非買賣契約之從權利。因此,違約金債權之請求權與買賣契約之請求權各自獨立,消滅時效亦分別起算,買賣契約之請求權雖已罹於消滅時效,已發生之違約金請求權並不因民法第146條而隨同消滅。
就此,吳從周教授指出,我國民法第146條是參考(舊)德國民法第224條(現行德國民法第217條)而來,此所謂的「從權利」係指「與主權利具有發生上內在關聯性之從屬給付」,如法定與約定利息(特別是遲延利息)、收益或果實等天然孳息,以及費用與佣金等,但如果從權利在主權利罹於時效前,就已經起訴請求者,則不屬之。此外,德國實務與通說特別強調,(舊)德國民法第224條之從權利並不包含「替代契約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已經發生的違約金請求權」,蓋違約金一般而言被認為是具有「獨立性之給付」。
(二)違約金債權之請求權是否適用民法第126條之消滅時效?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的「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是指各自獨立之債權,而於一定間隔期間上反覆繼續發生,且間隔期間在一年以內之情況。舉例而言,按月給付之租金債權,即為每一月份反覆繼續發生之債權,則各月份之租金債權均為各自獨立之債權。
本件違約金債權是否為民法第126條之「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而有本條之五年短期消滅時效的適用?最高法院認為,違約金債權,在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時,即已發生而獨立存在,則違約金債權並非是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定期反覆發生之債權。至於本件契約對於違約金數額之計算方法約定為「按日計算」,此也僅是在「一個違約金債權」下去計算其賠償金額而已,並不使違約金債權成為按每日反覆繼續發生,故違約金債權仍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消滅時效。
(三)違約金債權數額與時效抗辯之關係?
最高法院認為,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其利息及違約金仍陸續發生,債務人必須要在為時效抗辯之日以後,始不負遲延責任,故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是以,給付遲延之違約金債權數額的計算,應從債務人遲延給付始起,計算到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前一天。
最高法院本項見解是採取時效抗辯「不溯及」之看法。詳言之,不僅是債務人未行使時效抗辯前,並無排除給付遲延責任之效力,且債務人即使事後已提出時效抗辯,債務人之遲延責任亦「不」溯及消滅,而是於時效抗辯後向後消滅其遲延責任。
對此,吳從周教授認為,該決議第三點提及的「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實在難以理解,因為違約金債權既然未罹於時效,債務人本應為違約金之給付,且債務人應直到其給付完畢時,始免其遲延之違約責任,與債務人是否為時效抗辯,應無關聯。以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之時點,免除債務人在此之後的違約金債權,理論上尚有疑義。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
院長提議:
甲向乙公司買受乙製造之機器1臺,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100萬元,清償期為民國97年12月31日,如逾期未清償,甲應按日給付買賣價金1/1000計算之違約金。乙於103年6月1日起訴請求甲給付上開買賣價金及違約金(期間無中斷時效事由發生),甲則為時效抗辯。試問:乙之違約金債權是否已因本金債權請求權消滅,而不得再請求?
甲說:違約金為從權利,乙已不得請求給付。
(一)從權利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原則上與主權利同其命運,故主權利之移轉或消滅,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從權利,違約金之債權與主債權有從屬之關係,主債權請求權如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其違約金請求權,雖尚未罹於時效,亦隨同消滅,此觀民法第146條之規定甚明。
(二)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127條第8 款所明定。債權人逾上開期間行使其請求權,經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其請求權即歸於消滅。乙所請求者為製造人所供給之商品之買賣價金,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 年,本件買賣價金請求權之時效起算時點為97年12月31日,上開時效期間應於99年12月31日屆滿。而系爭違約金請求權,係因甲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所產生者,自屬價金請求權之從權利。乙對甲之價金請求權業罹於時效,經甲為時效抗辯,該請求權即歸於消滅,甲免其責任,其效力並及於違約金請求權,是乙請求甲給付上開違約金,為無理由。
乙說:違約金債權非從權利,且未罹於15年時效期間,仍得請求。
(一)查消滅時效完成,債務人僅取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其請求並非當然消滅,原本債權已罹於時效,但於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其違約債權仍陸續發生,而已發生之違約金並非民法第146條所稱之從權利,其請求權與原本請求權各自獨立,消滅時效亦分別起算,原本請求權雖已罹於消滅時效,已發生之違約金請求權並不因而隨同消滅。
(二)違約金之約定,為賠償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與民法第126 條所規定之性質不同,其時效為15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參照)。系爭違約金請求權乃獨立於本金債權,並於逾期給付後陸續發生,甲未依約於97年12月31日給付買賣價金,乙自98年1月1日起得請求甲按日給付違約金,至乙起訴之103年6月1 日尚未逾15年,是乙請求甲給付買價金100 萬元雖已罹於時效並經甲為時效抗辯,而不得請求,惟違約金部分尚未罹於時效,乙仍得行使其違約金債權。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
一、本件設題之違約金非屬從權利。
二、本件違約金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三、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應自98年1月1日起至時效抗辯前一日負違約責任,計算其違約金額。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4
民事賠償利息計算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時間就是金錢,你該這麼想
最近有網友大大來信:
「告狀俠,我105年3月的時候發生車禍,對方不願和解,我6月的時候告了對方過失傷害,於106年1月起訴,107年8月二審判決確定,我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結果卻因為時效過了敗訴怎麼辦?」
其實這類案件在法院實務上並不少見,許多民眾因為不知道時效的問題,直到刑事判決確定,或是拖到二審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這種時候很容易因為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消滅,而給予對方時效抗辯的機會,我們將用幾個簡單的Q&A帶各位了解有關時效的問題。
Q: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的時效怎麼計算?
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白話點說就是當犯罪的行為結束後,你已經知道犯人是誰了,那你就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而許多民眾會忘記這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在與對方談和解的時候,時間一滴一點的流逝,造成告訴權因時效而消滅的問題產生。
Q:民事請求權時效有哪些?
A:在民事上的一般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要注意還是有其他請求權屬於短時效,如常見的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2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請求權時效為5年等。
例如讀者來信的問題,即屬於侵權行為的兩年短期時效。
Q: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侵權行為時效是從判決確定開始計算嗎?
A:刑事與民事兩者是互不相涉的,簡易點說即是當你知道你的權益受他人損害的時候,民事的請求權時效就開始計算,如本次讀者來信的問題為侵權行為的問題,時效為兩年,「105年3月的時候發生車禍」,換句話說,自車禍發生時起,你已經知道你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是誰的時候,時效已經開始起算了,所以網友大大至遲要在107年3月前就要向民事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這點也是許多民眾會誤解,以為等刑事判決確定後再來求償也來得及的問題。
Q:民事的時效超過了,我是不是就不能向對方要錢?
A:不是的,我國法律關於消滅時效是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也就是權利的消滅時效屆滿後,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債務人請求支付,但債務人可以因為權利超過時效而主張「時效抗辯」。時效消減後,如果對方不提出時效抗辯,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對方提出請求,當然,請求權超過法定時效,對於這筆債務,債務人常常只要一句超過時效了,就很可能使債權人面臨敗訴問題。
以上簡單有關時效的問題,希望能解答各位心中的疑惑,千萬不要大意失荊州,自己的權利還是要透過自己積極爭取,不然時間可是不會等你的。
民事賠償利息計算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勝訴確定判決後,別忘了快點去強制執行!】
法官判你勝訴以後,你就拿能到你想要的東西嗎?
最近接到一些諮詢案,當事人好不容易地打完官司、獲得勝訴判決,過了好幾年才發現債權沒有實現、錢沒有進到自己口袋,來詢問我是怎麼回事、要怎麼處理。藉這個機會跟大家介紹一下「勝訴」的概念與後續的求償程序。
🎸什麼是勝訴?什麼是判決確定?
勝訴,就是指法院認同你提出的主張。
例如你向法院主張對方欠債沒還錢,法官調查證據以後認為你說的是真的,那麼法官就會判你勝訴;你向法院主張對方肇事撞傷你、應該賠償,法院認同,那麼法官就會判你勝訴。
判你勝訴,並不是在判決書上寫「原告勝訴」這四個字,而是倒過來寫,「被告xxx應給付原告xxx多少錢…」這樣的字眼。
但你也知道,敗訴的人都覺得法官判錯了,會想要上訴,因此你拿到勝訴判決還不要高興得太早,說不定對方上訴以後,法官反而判你敗訴,因此,要等到對方不能上訴了,才代表你真的勝訴了。而這個對方不能上訴的時後,就是「判決確定」。
一般來說,判決出爐以後要在10~20天內上訴(民事訴訟是20天,刑事訴訟是10天)才合法,超過這個期限的話,判決就確定了,雙方都不能再上訴。
另外,如果你打到第三審(例如你打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由於第三審是最後一個階段、不能再上訴,第三審的判決原則上在宣判以後就判決確定,不需要再等10~20天。
🎸勝訴以後要幹嘛?後續程序是什麼?
記得,判決終究只是一張紙,他不是支票、不是現金,你拿到判決以後不等於拿到錢,法院不會幫你寄判決去銀行,對方欠的債、賠償也不會自動跑到你的戶頭裡。判決確定以後,要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才有用!
強制執行,顧名思義就是由國家「強制」去把對方的財產交給你,只要能查到對方的戶頭、動產或不動產,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就可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程序上,書面聲請要包含執行事項與「目標」(是金錢還是不動產)、當事人以及「執行名義」(通常是判決確定後的判決),並且向目標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聲請。例如你知道對方在台北市中正區有一幢不動產,你就要向台北地院提出聲請,不能跑到台中提出聲請!
🎸比較要注意的是「時間」。
判決確定以後,可不要乾坐在家裡沙發享福,因為強制執行也是有「時效」的!就像食物有保存期限、票券有使用期限一樣。
依照民法第137條,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從判決確定以後重行起算;原消滅時效不滿5年的話,以5年重行起算。
舉例來說,A賣一棟房子給B,依照民法第125條要在15年內討債,超過15年的話B可以拒絕付款。
後來A跑去打官司,在第14年的時候判決確定,這時候時效就要重新計算,也就是從第14年開始再算15年,這段期間A都可以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本金債權已經超過時效,「利息」也會一併不能討喔!
我國是把本金跟利息拆成「兩個」債權,例如本金是簽借款契約後就馬上存在的債權,利息則是等到開始計息以後才存在的債權。
依照民法第146條,如果主權利超過時效,附隨的權力也會一併超過時效!
參考我國的最高法院判決,通常就認為「本金」超過時效的話,「利息」也一併不能討。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例如,C借錢給D,並且收取高額利息,但一直遲遲不去討債。15年過去了,C心想:「本金要不到,至少我能要利息吧?」
這時候D就可以搬出民法第146條與最高法院判決,說「全部」的利息都不用付!
看完這個例子,你就知道時間有多重要了!有可能一毛都拿不到!
講到這裡你可能會想:「怎麼會有人都勝訴了還不去強制執行?打官司不就是為了要錢、要土地嗎?」
我只能說...當了律師你就知道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