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賠償判決後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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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質詢重點: 1.自去年五月,我質疑有中國企業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透過永豐金證券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並要求金管會積極處理。 金管會在去年對該中國企業及券商三度開罰,並要求出清持股。對於罰鍰金額過低,我也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 針對昨日媒體報導永豐護航中資質詢金管會,才發現該中資尚未出...

民事賠償判決後 在 goodbyehkhellouk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7 02:46:19

將Prince Andrew呢粒皇室花生,用司法管轄權嘅觀點去理解,係同事Billy 先做得出。 //而美國法院將會在以下兩個情況,被視為有司法管轄權: 1)被告在原告提出訴訟時身在美國;或 2)自願接受美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例如之前有合約協議,或自願在訴訟中應訊。簡單來說,就是提出抗辯。 ...

民事賠償判決後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6-02 22:51:00

【@businessfocus.io】法國4青年仇視亞裔 被判兩日的公民培訓和最多1000歐元賠償金 . 巴黎大法院於26日針對去年10月5名法國青年在Twitter上發佈仇視亞裔貼文,號召攻擊中國人的行為做出判決。巴黎法院以「種族主義性質的公開侮辱和煽動犯罪 」判處其中4人兩日的公民培訓及罰金,...

  • 民事賠償判決後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9 08:25:50
    有 24,517 人按讚

    周玉蔻被證人狠狠打臉,結果卻……

    https://reurl.cc/gzm1GR

    在台灣,監督政府愈來愈困難,不只是民進黨的霸道、網軍的囂張、綠媒的護航。司法,也是讓監督政府充滿風險、愈來愈困難的原因之一。

    2014年,我遭遇頂新風暴,周玉蔻抹黑我是頂新門神,影射我是拿錢辦事的官員。

    法官問周玉蔻,指控我是頂新門神,有沒有證據、有沒有合理查證?

    周玉蔻説,她有證人。於是法院傳喚了周玉蔻口中「唯一」的證人。

    證人來到了庭上,法官問這位唯一的證人,有沒有和周玉蔻説過,羅智強是門神,或者有拿錢辦事?

    大家知道,證人怎麼回答嗎?

    證人只回答了二個字:沒有。

    周玉蔻的「唯一證人」,回答,她從沒告訴過周玉蔻説的哪些話。

    周玉蔻當場被她所謂的「唯一證人」狠狠打臉,那表情我到現在都記得。

    我也還記得,那天我和律師步出法庭,律師信心滿滿的告訴我,這場官司贏定了。我也覺得,我這場官司贏定了。

    然而,我從刑事到民事一路敗訴,法官的判決理由不是因為證明了我是拿錢辦事的頂新門神,而是給了一頂很大的帽子。大意是,羅智強是公眾人物,對於意見評論應有較大的寬容,説我是「頂新門神」是可受公評之事。

    這對我來説,當然是很大的挫折。

    而更悲哀的是,周玉蔻和若干名嘴不只影射我是拿錢辦事的頂新門神,還影射家兄是我和頂新老闆的白手套。

    然而,我的哥哥,不要説當羅智強拿錢辦事的白手套,他根本不認識頂新的人,要不是頂新黑心油事件鬧太大,他根本連頂新老闆的名字都不知道。他從沒和頂新集團有任何連絡和關聯瓜葛。卻變成了政論節目眾聲撻伐的白手套。

    世上之不公,莫過於此!

    在那一段時間家兄參加任何活動,都要承受朋友異樣眼光,到最後連朋友的聚會都不敢參加。

    甚至有一天,一位親戚還很嚴厲的質問家兄:「你到底拿了頂新多少錢?」

    他承受了滔天的抹黑,自然也對周玉蔻和影射他是白手套的名嘴提出控告。

    被告的名嘴當然還是拿不出家兄是白手套的證據,道理很簡單,家兄根本不認識頂新的人,從不曾連絡,是要怎麼當白手套?

    可悲的是,即便是如此,家兄還是敗訴了。判決的理由大意是,「他的弟弟」是公眾人物,所以對於意見評論應有較大的寬容,那都是可受公評之事。

    從那一刻,我對司法,是徹底失望,我當然知道,還是有兢兢業業的法官和檢察官。但司法存在很多問題,離公平正義有著不可道里計的距離。

    其中我最不能接受的一件事,就是,説「我」是公眾人物(其實也不算是,當時的我已經離開總統府,連工作都找不到),好的,我認倒楣。

    但關家兄什麼事?他不是公眾人物啊,憑什麼只因為他的弟弟是公眾人物,他也要因此受牽累,然後用公眾人物接受批評的標準,要他容忍抹黑?

    而這也讓我學了一課,為什麼周玉蔻這些名嘴沒有證據任意抹黑,甚至在法庭上被自己要求傳喚的證人打臉,都能免除法律責任?

    原因很簡單,那一段時間經過媒體、政論節目撲天蓋地的抹黑我是頂新門神後,當時的社會氛圍,已經將我定罪。司法是非常受社會氛圍影響的,判我敗訴,不會有什麼風險。

    然而,大家看出這中間存在的巨大荒謬了嗎?

    把時間推到今天,司法的標準「完全不一樣」了。

    在蘇嘉全的印尼電文案中,即便我們拿出的電文最後被證明為真,法官仍重判我們要賠200萬元,在法官的判決裡,完全不管蘇嘉全是位高權重的「總統府秘書長」,他是當朝掌權的公眾人物。對蘇嘉全,法官完全沒有因為他是公眾人物,而給予監督蘇嘉全的人一絲寬容,甚至我們提出的電文為真,還是遭到重判賠償。

    當司法可以在不同的標準游移
    對落衰的羅智強高標舉起
    對當權的蘇嘉全低標放下
    這樣的司法,我怎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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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賠償判決後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3 17:02:40
    有 43,337 人按讚

    「蘇嘉全訪印尼電文案」
    蘇嘉全分別提出刑事和民事訴訟
    刑事部分,檢察官不起訴
    但民事部分
    我們被重判賠款200萬元

    電文為真
    電文為真
    電文為真

    外交部證實確有這份電文

    我們在記者會完全引述電文內容評論
    雖日期有誤
    並不影響其真實性
    但法官卻依然重判羅智強、王育敏、游淑慧、黃子哲賠償200萬元
    雖然還可以上訴
    但這個判決
    受傷的豈止是我們四個人
    更是宣判了「吹哨者」死刑
    試問,此後誰還敢根據吹哨人的資料監督政府?
    即便資料被證明為真?

    我當然會繼續上訴
    但我也不否認
    我對台灣的司法失望透頂

    但我不會也不能退縮
    絶不屈服,上訴到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913/2078103.htm?from=ettoday_app

  • 民事賠償判決後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3 08:33:40
    有 20 人按讚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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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賠償判決後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03-23 15:37:00

    今日質詢重點:

    1.自去年五月,我質疑有中國企業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透過永豐金證券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並要求金管會積極處理。

    金管會在去年對該中國企業及券商三度開罰,並要求出清持股。對於罰鍰金額過低,我也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

    針對昨日媒體報導永豐護航中資質詢金管會,才發現該中資尚未出清全部持股,金管會對於券商總經理有無涉及內線交易仍未進行約詢。對此,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承諾將在兩個月內完成調查。

    2.對於兆豐案、慶富案等高層亂搞遭罰,高額行政罰鍰最後居然要由全體股東買單現象,我不斷要求財政部、金管會依法追償。但顧立雄主委先前一直主張針對裁罰不能對高層董事求償。

    今日,我以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492號判決為例,說明保險安定基金對幸福人壽負責人鄧文聰等人求償,高等法院判決那些亂搞的董事經理,必須因自己行為導致公司被裁罰的損失,負賠償責任。直接印證顧立雄主委的看法錯誤。

    3.此外,幸福人壽鄧文聰掏空案造成國家超過300億元損失,但根據金管會保險局「安定基金辦理接管或清理保險業民事追償案件統計表 」,目前受償金額僅68萬元,我也要求保險安定基金林國斌董事長更加積極求償。

  • 民事賠償判決後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8-01-10 11:38:45

    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的?!我講得明明白白,「洩密」指的是周女士在地檢署公布前,就已多次洩漏「戰時管用」這四個和後來新聞稿上相同的字。連我被問訊時都沒看到的資料,周女士從何得知?她說不是檢調,而是被問訊的軍人?那事情就更嚴重,周女士可以直通「軍事機密」?

    至於周女士所謂「有500萬台幣等值的外幣匯入王炳忠父親帳戶,用來為中共發展組織、訓練軍隊」的不實指控,在我揚言提告後,周女士回應「北檢起訴書可茲佐證」。但且不論1月2日北檢發布的是「偵結新聞稿」而非「起訴書」,該新聞稿從頭到尾都沒有周女士所說500萬等值外匯的內容,周女士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已是不爭的事實。

    早就不記者多年的周女士,頂著「資深媒體人」頭銜胡謅亂咬,已是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就在我提告後兩小時,法院判決周女士污衊馬前總統收受頂新獻金案,周女士須賠償百萬並登報道歉。這位周女士可說是一犯再犯,法官諄諄訓勉可見並無效果,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
    本人並發表宣言如下:

    所謂「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周女士,早已不是記者多年,卻沉迷不實爆料不思悔改,一旦被告就以採訪自由推託責任,不僅信口雌黃傷害他人,更敗壞全體新聞工作者名聲,踐踏台灣媒體人尊嚴。

    周玉蔻周女士,是中華民國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從郭台銘先生的「三億男案」,到馬總統新台灣人基金會遭受到的不實指控,法院都已判決周女士敗訴賠償,公開道歉。周女士汙衊馬總統收受頂新二億元案,更經法院判決定讞,誹謗有罪,周女士沒有以坐牢自證清白的氣魄,低調易科罰金,飛奔英國,閃避媒體。

    法官說,希望她爾後記取教訓,謹慎處理,本於專業給予民眾正確的事實認知,量刑不必從重。很遺憾的,周女士顯然仍無悔意,更不願改頭換面、重新做人,直到今天,依然如馬總統所言,「口沒遮攔、恣意汙衊、從不查證、毫無責任」,故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准許本人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作為本人家人之精神撫慰,以及捐助公益回饋社會,購買弱勢團體產品與大眾分享。

    周女士總以對方是財團或總統為由,塑造自己被打壓形象,但本人在她面前絕對是小人物,因為早在我還在讀小學時,周女士就已是驚動社會的話題人物,掌握媒體顛倒眾生。身為大人物的周女士,有資格可憐我這個小小政黨工作者,但我不敢可憐周女士,只敢努力透過我的提告,為所有可敬的新聞工作者爭回尊嚴,為台灣被汙染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汙,為我個人及全家人的清白討回公道!

    王炳忠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感謝陳麗玲律師一路相挺!並感謝到場關心的民眾及媒體朋友們!)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 民事賠償判決後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1-03-14 22:59:25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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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去年有一位徐姓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死,這起案件當時被勞保局駁回,曾引發很大爭議,勞委會後來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今天重新召開職業病鑑定委員會,依據新的標準,這起案件翻案成功,認定這名工程師,的確是因為超時工作,導致心因性休克死亡,這也是放寬過勞認定標準後,第一起成立的案件。

    去年1月南亞科技徐姓工程師在家中猝死,當時勞保局依據舊制的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排除是過勞死,引發社會議論,家屬申請爭議審議,送交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重新鑑定,勞委會也在去年12月修正通過新版認定指引,大幅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鑑定委員會經過兩次審查後,在14日上午判定,這起案確實是因為加班超時,長期疲勞,導致心因性休克,也就是所謂的過勞死。

    這也是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後,第一例過勞死成立的案件,全案將轉報勞保局核發45個月的職業災害給付,徐姓工程師的家屬得知判決後表示,這項遲來的正義對他們來說,沒有任何喜悅。

    南亞科技對此表示尊重,將協助家屬申請勞保給付

    徐姓工程師的家屬正考慮,是否要再對南亞科技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徐家也希望經由這起不幸案例,提醒各界多關注勞工過勞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