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賠償切結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事賠償切結書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事賠償切結書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事賠償切結書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謝金魚,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律師執業心得 「李律師,OMG,通姦罪被除罪了怎麼辦?」 放心,還有我在。 剛剛已經🈶️新聞媒體衝來事務所專訪了,我也回答了一堆當事人的問題。 其實我認為通姦除罪化,或許會影響未來在 #民事侵害配偶權 更容易成立或甚至賠償金額提高,理應當要如此的。 對正宮的保障並沒有減少。 ...

  • 民事賠償切結書 在 謝金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30 13: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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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執業心得

    「李律師,OMG,通姦罪被除罪了怎麼辦?」

    放心,還有我在。

    剛剛已經🈶️新聞媒體衝來事務所專訪了,我也回答了一堆當事人的問題。

    其實我認為通姦除罪化,或許會影響未來在 #民事侵害配偶權 更容易成立或甚至賠償金額提高,理應當要如此的。

    對正宮的保障並沒有減少。

    只是外遇者以及小三/小王,不用再向國庫捐錢了。

    以往通姦罪通常採嚴格證明法則,本來蒐證就不易,而且配偶如果為了要抓姦在床,抓到性器交合的證據,要將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落實「通姦」的罪名有多不容易,讓我來跟你分享

    ✴️要請徵信社

    ✴️要裝追蹤器

    ✴️要偷查他的手機和電腦

    ✴️要再三確認偷情地點

    ✴️拜託管區警察(通常不甘願)或鄰里長(看熱鬧居多)到場

    ✴️請鎖匠(開門)和徵信社人員(全程錄影、蒐集證據)

    ✴️抓準時機眾人一同破門而入、捉姦在床、人贓俱獲

    ✴️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床單、衛生紙等的證物)

    ✴️聘請律師

    ✴️不堅持「沒有性器接合就不算通姦」的法官,

    ✅罪證確鑿經過漫漫長路後,才有機會勝訴,順利將對方以通姦罪定讞。

    結果大多是緩刑(時間過了就沒事)、或是可易科罰金(繳錢後沒事)的徒刑😩😤

    反過頭來,正宮反而可能涉犯妨害秘密㊙️、侵入住居、毀損、妨害電腦使用、恐嚇、竊盜罪⋯⋯等等

    當然還有歷次查證或開庭所經歷的的錐心刺骨之痛。

    如果站在這種角度,我是贊成通姦除罪化,因為抓姦的過程就是對正宮的二次傷害,大多除非是當事人堅持✊,否則我在執業過程中,其實大多勸當事人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即可,畢竟通姦罪要成罪,真的難。

    但是台灣現行民事賠償實務,判賠金額真的太少,少到連徵信社費用都倒賠,有時候當事人去開庭,明明罪證確鑿卻遭對造主張違法取證、如又聽到法官的質疑還都更自覺受到二次侮辱。

    國外通姦大多早已除罪化,但是他們的法制在對另一半有相當的保障,比方說:離婚中高額損害賠償、可強制執行的贍養費、鉅額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或甚至子女監護權的影響、外遇者扶養費用的給付...等等,都是值得台灣參考,否則通姦除罪化以後,真的會讓正宮們覺得毫無保障,理賠無感。

    🅾️回到正題,以後發生外遇另一半到底要怎麼辦?

    1️⃣ #擬定婚前協議,針對未來婚姻關係存續中不正常的男女交往行為,約定懲罰性賠償金,有多高開多高,開到一億也可以啦,只是訴訟中很有可能會被法官酌減。

    2️⃣ #提告侵害配偶權 通姦告不成,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只要是逾越一般男女往來的正常行為,一般社會通念可以容忍的範圍,就可以告,每天半夜視訊、半夜訊息、半夜運動、屢勸不聽,進出旅館、訊息往來、親親抱抱、愛的小卡、老公老婆哈尼寶貝叫個沒完都算。

    不用什麼狗屁性器交合了!

    判賠多少? 一般大約10萬到60萬,看證據以及法院裁量,目前最高是100萬,但是該個案是雙方財力非常雄厚,而且有懷孕又墮胎,罪證確鑿。

    我也努力想突破這個一百萬為志業,一個家庭的破碎絕對不只值一百萬啊。現在通姦既然已經除罪化了希望法院能把判賠金額拉高,至少要讓正宮可以買一個Hermès 包吧😆

    BTW 我有當事人拿到錢就坐頭等艙去冰島玩,她說骯髒錢不能留🤣
    ❗️
    3️⃣ #提離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

    配偶外遇可以當作離婚事由,同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判賠通常也不多,10-30萬。

    但是‼️不是外遇就一定要離婚,因為會牽涉到小孩監護以及夫妻財產分配,不可不審慎,要跟律師討論,還是有其他作法(例如:#外遇切結書)

    4️⃣ #擬定外遇切結書

    這個也是我的常態性業務,在律師見證之下,請外遇的配偶先割地賠款,該把房子過一過的過一過,該把錢給一給的吐出來,並且約定未來如果再犯,就必須賠鉅額懲罰性賠償金並且自宮割掉🐦(割🐦是玩笑話😂),法律上這個切結書是確實有效,回歸家庭的入門磚。

    5️⃣ #出家為尼

    看破紅塵俗事攪擾,並且每日為配偶念經,畢竟他隨時可能精盡人亡,幫忙超渡他順便祝他下輩子被外遇到死😆

    說實在話,如果未來民事賠償的基準確實都可以拉高的話,對正宮的保障其實沒差,畢竟刑事就算成罪也不用關,狗男女們捐給國庫後也沒有案底吶!

    當然有粉絲說通姦除罪化後不就變相鼓勵外遇?

    其實正宮就可以依照新的外遇事實新的外遇對象,一直提告侵害配偶權,而且如果婚姻當中正宮並沒有過失,外遇的配偶永遠都只能活在正宮的手掌心,也不可能可以主動提離婚成功(有過失的一方提離婚不會成立),要離婚給小三交代,只能乖乖拿錢給正宮放人。

    而且別忘了我的名言,

    「不管你們多麼相愛,你們終究是不恥/齒的存在」

    #肉體不歸檢察官管

    #我終於不用在狀紙不斷描述幾分幾秒處插入拔出

    #本篇歡迎分享

    #李怡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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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egram: https://t.me/lealawyer (公佈欄)

    #公司法律顧問

    #一般民刑事訴訟

    #契約撰擬審定

    #見證簽約

    #離婚監護權 #遺產爭訟 #侵害配偶權

  • 民事賠償切結書 在 睛視媳婦 眼科醫師黃宥嘉時間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30 01: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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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我是坐等何茹芸案法官能判一個比較高額的侵害配偶權民事賠償,
    來建立法律上的判例準則。

    😂😂🤷‍♀️🤷‍♀️🤷‍♀️🤷‍♀️🤷‍♀️

    #多個外遇要多判錢才叫做數學合格😎

    #律師執業心得

    「李律師,OMG,通姦罪被除罪了怎麼辦?」

    放心,還有我在。

    剛剛已經🈶️新聞媒體衝來事務所專訪了,我也回答了一堆當事人的問題。

    其實我認為通姦除罪化,或許會影響未來在 #民事侵害配偶權 更容易成立或甚至賠償金額提高,理應當要如此的。

    對正宮的保障並沒有減少。

    只是外遇者以及小三/小王,不用再向國庫捐錢了。

    以往通姦罪通常採嚴格證明法則,本來蒐證就不易,而且配偶如果為了要抓姦在床,抓到性器交合的證據,要將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落實「通姦」的罪名有多不容易,讓我來跟你分享

    ✴️要請徵信社

    ✴️要裝追蹤器

    ✴️要偷查他的手機和電腦

    ✴️要再三確認偷情地點

    ✴️拜託管區警察(通常不甘願)或鄰里長(看熱鬧居多)到場

    ✴️請鎖匠(開門)和徵信社人員(全程錄影、蒐集證據)

    ✴️抓準時機眾人一同破門而入、捉姦在床、人贓俱獲

    ✴️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床單、衛生紙等的證物)

    ✴️聘請律師

    ✴️不堅持「沒有性器接合就不算通姦」的法官,

    ✅罪證確鑿經過漫漫長路後,才有機會勝訴,順利將對方以通姦罪定讞。

    結果大多是緩刑(時間過了就沒事)、或是可易科罰金(繳錢後沒事)的徒刑😩😤

    反過頭來,正宮反而可能涉犯妨害秘密㊙️、侵入住居、毀損、妨害電腦使用、恐嚇、竊盜罪⋯⋯等等

    當然還有歷次查證或開庭所經歷的的錐心刺骨之痛。

    如果站在這種角度,我是贊成通姦除罪化,因為抓姦的過程就是對正宮的二次傷害,大多除非是當事人堅持✊,否則我在執業過程中,其實大多勸當事人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即可,畢竟通姦罪要成罪,真的難。

    但是台灣現行民事賠償實務,判賠金額真的太少,少到連徵信社費用都倒賠,有時候當事人去開庭,明明罪證確鑿卻遭對造主張違法取證、如又聽到法官的質疑還都更自覺受到二次侮辱。

    國外通姦大多早已除罪化,但是他們的法制在對另一半有相當的保障,比方說:離婚中高額損害賠償、可強制執行的贍養費、鉅額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或甚至子女監護權的影響、外遇者扶養費用的給付...等等,都是值得台灣參考,否則通姦除罪化以後,真的會讓正宮們覺得毫無保障,理賠無感。

    🅾️回到正題,以後發生外遇另一半到底要怎麼辦?

    1️⃣ #擬定婚前協議,針對未來婚姻關係存續中不正常的男女交往行為,約定懲罰性賠償金,有多高開多高,開到一億也可以啦,只是訴訟中很有可能會被法官酌減。

    2️⃣ #提告侵害配偶權 通姦告不成,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只要是逾越一般男女往來的正常行為,一般社會通念可以容忍的範圍,就可以告,每天半夜視訊、半夜訊息、半夜運動、屢勸不聽,進出旅館、訊息往來、親親抱抱、愛的小卡、老公老婆哈尼寶貝叫個沒完都算。

    不用什麼狗屁性器交合了!

    判賠多少? 一般大約10萬到60萬,看證據以及法院裁量,目前最高是100萬,但是該個案是雙方財力非常雄厚,而且有懷孕又墮胎,罪證確鑿。

    我也努力想突破這個一百萬為志業,一個家庭的破碎絕對不只值一百萬啊。現在通姦既然已經除罪化了希望法院能把判賠金額拉高,至少要讓正宮可以買一個Hermès 包吧😆

    BTW 我有當事人拿到錢就坐頭等艙去冰島玩,她說骯髒錢不能留🤣
    ❗️
    3️⃣ #提離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

    配偶外遇可以當作離婚事由,同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判賠通常也不多,10-30萬。

    但是‼️不是外遇就一定要離婚,因為會牽涉到小孩監護以及夫妻財產分配,不可不審慎,要跟律師討論,還是有其他作法(例如:#外遇切結書)

    4️⃣ #擬定外遇切結書

    這個也是我的常態性業務,在律師見證之下,請外遇的配偶先割地賠款,該把房子過一過的過一過,該把錢給一給的吐出來,並且約定未來如果再犯,就必須賠鉅額懲罰性賠償金並且自宮割掉🐦(割🐦是玩笑話😂),法律上這個切結書是確實有效,回歸家庭的入門磚。

    5️⃣ #出家為尼

    看破紅塵俗事攪擾,並且每日為配偶念經,畢竟他隨時可能精盡人亡,幫忙超渡他順便祝他下輩子被外遇到死😆

    說實在話,如果未來民事賠償的基準確實都可以拉高的話,對正宮的保障其實沒差,畢竟刑事就算成罪也不用關,狗男女們捐給國庫後也沒有案底吶!

    當然有粉絲說通姦除罪化後不就變相鼓勵外遇?

    其實正宮就可以依照新的外遇事實新的外遇對象,一直提告侵害配偶權,而且如果婚姻當中正宮並沒有過失,外遇的配偶永遠都只能活在正宮的手掌心,也不可能可以主動提離婚成功(有過失的一方提離婚不會成立),要離婚給小三交代,只能乖乖拿錢給正宮放人。

    而且別忘了我的名言,

    「不管你們多麼相愛,你們終究是不恥/齒的存在」

    #肉體不歸檢察官管

    #我終於不用在狀紙不斷描述幾分幾秒處插入拔出

    #本篇歡迎分享

    #李怡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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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line帳號:@will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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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律顧問

    #一般民刑事訴訟

    #契約撰擬審定

    #見證簽約

    #離婚監護權 #遺產爭訟 #侵害配偶權

  • 民事賠償切結書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10-31 21:30:02
    有 296 人按讚


    【你簽過免責聲明嗎?】
    「本人已詳細閱讀…並同意有….風險,如因本人之個人因素、個人行為導致…保人自負所有責任,與活動單位、工作人員無關」
    路跑、自行車、登山或攀岩,只要稍具危險性的活動,通常都會要求你簽下這類切結書。但這樣的條款有效嗎?萬一你出事了,能跟業者要求賠償嗎?
     
    🎸法律沒有明定「免責聲明」的效力
     
    我國法律並沒有明定這一類免責聲明是有效還是無效的,不過,民法第247-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如果契約條款免除單方的責任,「顯失公平」的話,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因此免責聲明的效力,要看個案判斷。
    舉例來說,「買賣」契約中常見「賣家不負民法瑕疵擔保的責任」,在實務上就是普遍承認合法的。
    但像登山、自行車這類的免責條款是不是合法的,實務上還沒有類似的判決可以參考。
     
    我自己認為,以「危險活動」來說,如果條款寫「任何危險業者概不負責」,就偏向顯失公平;但如果是類似「參加者自願脫隊行動,應自行負責」就合理、有效。
     
    此外,某些活動政府有訂定「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業者依照規矩訂契約,像是旅遊團。
    「國外旅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第27點,要求旅遊業者協助處理旅客發生的身體、財產事故;即便不是業者造成的疏失,業者也只有「求償權」,並不能灑手不管。因此,如有單方免責的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條款也是無效的,業者仍須負責。
     
    🎸可以跟業者要什麼賠償?業者有什麼責任?
     
    參加者身體受傷或裝備受損,可以依照契約關係(例如民法第227條之1)或是民法第184條向主辦單位請求賠償醫藥費與財產損失。
     
    另外,如果業者沒有善盡管理與照顧責任,導致參加者受傷、死亡,還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76、284條的「業務過失致死、致傷罪」
    (可以參考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北簡字第256號,攀岩業者同時被提起民事與刑事訴訟。)
     
    🎸實務上沒有太多因免責聲明鬧上法院的案例,但我找到幾個類似的判決可以給有興趣的人參考:
     
    A去參加攀岩活動,依序完成攀岩注意事項的講習以後開始攀爬。A自覺狀況不錯,在沒有通知教練的情況下進行難度較高的攀爬,但不幸失敗而滑落地面受傷。A認為教練沒有善盡照顧的責任,提告請求教練賠償。
    法官認為,本案A受傷,有一部分是因為教練沒有及時注意到A,在地面做徒手保護;但另一方面也是因為A貿然攀爬,不先通知教練、不評估自己體能就擅自攀登。因此,最終教練需要判賠,但減少了將近3成的賠償金額,作為A自己的責任。
    (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91號民事判決)
     
    另一個案例則是「潛水」相關。
    B參加潛水活動,在業者講解完潛水流程、分配好裝備後開始潛水,但後來B逐漸脫隊,等到導遊發現並請人搶救後B已溺斃。
    B的代理人主張,業者沒有善盡責任;業者則主張,自己聘請的是合法業者,隨船也有救生人員,下水前也都解說過安全事項(包含不可脫隊)。
    這個案子的法官就嚴格了,法官認為即便有合法執照,除非業者能夠證明自己為了這些異常情況有做好防範準備,否則業者還是要負責。最後判業者需要賠償家屬。
    (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6號民事判決)
     
    🎸碰到危險活動的案件,法官在判斷業者責任時,以前似乎比較嚴格(一律要賠),但現在則是會看「公平性」。也就是說,如果參加者自己也有一些肇事原因、個人因素,那麼業者雖然要賠,但會視情況減輕業者的賠償責任。
     
    這一點,也許能協助我們判斷「免責條款」到底有沒有效。
    如果你的免責事由是「一概免責」,依照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會因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如果你的免責事由是「區分情況」,例如寫明「參加者應事先告知疾病」、「參加者應遵守指揮」,「如因個人事由、健康未告知,或不遵守指示自行負責」,那麼這一類的條款跟法院判賠的標準是類似的,法院可能就會認定有效。
     
    下次你如果去參加這些活動,不要怕簽下去等於賣身契、完全沒有保障,法院不會過度偏向參加者或業者的一方,最終還是看個案的事實「公不公平」去決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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