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舉證責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事舉證責任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事舉證責任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事舉證責任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葉丙成 Benso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分享 FDA 專家的信,今天承蒙幾位法律界朋友的指教。對於整個問題有比較完整的了解。 FDA 專家的信,一開始看不出來信中指的是刑法還是民法/行政法的部分。若以刑事責任來說,無罪推定是必要的,因為事關人權。要判一個人有罪抓進去關,舉證是檢察官需舉證的。所以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所必要的原則。 ...

民事舉證責任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2-04 03:03:59

《寫在鄭家純遭性騷擾事件之後》 #還是決定把整篇文放上ig了~ @ili.cheng #雞排妹#鄭家純 日前在演藝圈拋下震撼彈,公開自己在主持尾牙時遭廠商老闆及知名歌手性騷擾的經過,除了老闆頻頻開玩笑說「我可以為了妳離婚」、「我們還沒約會就喊這個數字」、「怎麼沒有特別表現」外,也被現場員工起鬨要求...

  • 民事舉證責任 在 葉丙成 Benso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12-06 1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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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分享 FDA 專家的信,今天承蒙幾位法律界朋友的指教。對於整個問題有比較完整的了解。

    FDA 專家的信,一開始看不出來信中指的是刑法還是民法/行政法的部分。若以刑事責任來說,無罪推定是必要的,因為事關人權。要判一個人有罪抓進去關,舉證是檢察官需舉證的。所以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所必要的原則。

    但若是民事訴訟或行政法,法官便可以要求廠商自己舉證來證明自己無責,若無法證明,便有機會判廠商賠償或罰鍰。只是目前台灣少有天價的懲罰性賠償,不像國外有可能判賠到破產。這部分對廠商的懲罰不夠重,是讓人無奈的地方。

    法界朋友說以消費者保護法來說,就有針對廠商做比較多的責任。透過這會比較有機會判決讓廠商負責。

    總言之,刑事上的無罪推定跟民事舉證責任轉換是兩回事。這是我前篇發問的謬誤處。感謝一些法界朋友私下真誠的指教,讓我受教許多。也希望大家對這問題跟我一樣,有了更清楚的認識~

    <(_ _)>

    (歡迎分享讓更多朋友知道兩者間的差異)

  • 民事舉證責任 在 葉丙成 Benso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12-05 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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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罪推定原則,是否適用於食品業?】

    昨天在台大管理論叢 25 週年做專題演講前,楊泮池校長也到場開幕致詞。在開幕前,我向楊校長詢問日前報上提到頂新對臺大食科所針對性裁員的事情。

    楊校長說這事情是所的層級,他並不清楚。但校長說,作為一個醫生、作為一個師長,他不能忍受讓學生吃有問題的東西。所以如果法律沒辦法管,他覺得就應該靠他自己來改變這現實!

    校長還特地轉一封曾在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任職官員的朋友信件給我。這位 FDA 前官員跟校長說,法律上無罪推定的原則,不該適用於食品還有藥物等受管制的行業。不應該是 FDA 事後去舉證食品、藥物安全與否,而是食品、藥物業者要先證明他們的東西合格無虞才對。(詳見下附之信)

    就無罪推定的原則來說,法官按照現在的法律做這樣的判決可以理解。但真正的關鍵,就如同信中 FDA 前官員跟楊校長所提的,無罪推定的原則是否適用於食品跟藥物等受管制的行業?如果台灣未來食品、藥物相關的法律不改變,黑心食品的問題必然還是會層出不窮...

    後記(12/6):

    昨天分享 FDA 專家的信,週日承蒙幾位法律界朋友的指教。對於整個問題有比較完整的了解。

    FDA 專家的信,一開始看不出來信中指的是刑法還是民法/行政法的部分。若以刑事責任來說,無罪推定是必要的,因為事關人權。要判一個人有罪抓進去關,舉證是檢察官需舉證的。所以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所必要的原則。

    但若是民事訴訟或行政法,法官便可以要求廠商自己舉證來證明自己無責,若無法證明,便有機會判廠商賠償或罰鍰。只是目前台灣少有天價的懲罰性賠償,不像國外有可能判賠到破產。這部分對廠商的懲罰不夠重,是讓人無奈的地方。

    法界朋友說以消費者保護法來說,就有針對廠商做比較多的責任。透過這會比較有機會判決讓廠商負責。

    總言之,刑事上的無罪推定跟民事舉證責任轉換是兩回事。這是我前篇發問的謬誤處。感謝一些法界朋友私下真誠的指教,讓我受教許多。也希望大家對這問題跟我一樣,有了更清楚的認識~

    <(_ _)>

    (歡迎分享讓更多朋友知道兩者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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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A 前官員信件:

    寄件人: Chen's Gmail
    日期: 2015年12月3日 GMT+8 14:12:16
    收件人: Pan-Chyr Yang
    標題: Re: 頂新案

    Another issue is the argument by the judges that "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the source from Vietnam is bad". They should know that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safety is on the industry to show the source is good, not for the regulator or prosecutor to show that the material is bad. This is similar to drugs, that the industry need to show the new drug is safe, not for FDA to show the drug is dangerous.

    They apparently apply the legal principle of assuming innocence before proving guilty. But that is not the correct approach in the regulatory business. History has plenty of lessons that all, esp. in food and medicine, merchants must be presumed "黑心" until proven otherw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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