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有讓台灣的醫療更好嗎?】
1986 年 11 月 24 日《醫療法》施行,一部建構台灣醫療體系的法律正式誕生。
這部法帶給人民什麼福利?又對醫事人員產生了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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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有醫療法?
《醫療法》的制定,是為了提升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
因此,對於如醫院及診所等「醫療機構」,...
【醫療法有讓台灣的醫療更好嗎?】
1986 年 11 月 24 日《醫療法》施行,一部建構台灣醫療體系的法律正式誕生。
這部法帶給人民什麼福利?又對醫事人員產生了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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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有醫療法?
《醫療法》的制定,是為了提升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
因此,對於如醫院及診所等「醫療機構」,有許多行政管理規定。例如要取得開業執照,要有負責的醫師等。
但其中與人民最密切的,也是最常發生爭議的,還是對「醫療業務」如何執行的規定。
舉例來說,當有情況危急的病人進來,醫療機構必須給予適當的急救,在人力及設備狀況允許的情況下,採取必要的措施,不可以無故拖延或拒絕。
在這樣的規定下,人民擁有「請求救治」的權利。
此外,除非有緊急情況,當醫療機構要對病人做手術、侵入性的檢查或治療時,都必須向病人本人或相關人詳細說明,並取得書面的同意。
這也賦予了人民「知情權」及「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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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環境的挑戰與困境
雖然醫事人員受過專業的訓練,但他們畢竟只是凡人,也會有出錯的時候。
尤其在醫療環境亟待改善的台灣,第一線的醫事人員往往工時長、壓力大,工作的勞累讓醫療品質也出了問題。
2015 年,《遠見雜誌》對醫事人員進行調查訪問,有過半認為「醫療糾紛」是當前台灣醫療環境的重大問題。
過去《醫療法》對於民事賠償,規定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如果因為「故意」或「過失」,在執行業務時造成病人的損害,必須負擔賠償責任。至於刑事部分,則沒有特別規定。
而在許多的醫療糾紛中,受到損害的病人可能會提出「刑事告訴」來逼迫「民事和解」,這讓醫事人員的處境雪上加霜。
2018 年 1 月,總統公布修正《醫療法》第 82 條,將醫事人員的刑事責任,限制在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才須負責。不過此舉也引起了一些民間團體的反彈。
今年,台灣在全球疫情中挺了下來,這多虧有許多第一線醫事人員的努力。
但當我們感到自豪時,我們是否也看見了這些人平日的犧牲與無奈?
《醫療法》帶給台灣人更好的醫療保障,但還有很多的問題,需要我們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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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交通部資料,2020 年有三千人出門後因交通事故再也無法返家,為最近五年最高,另有超過 48 萬人受傷,不論死或傷,人數都比世紀災難九二一大地震還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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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從 2013 年對酒駕加嚴標準,不僅提高罰鍰也加重刑責,致人於死者最高處十年刑責,酒駕隨即呈下降趨勢,從 2014 年 13822 件落到去年為 8886 件,死亡人數也降八成,從 534 人減少到 295 人,但罰得再重,仍無法遏阻國人對「安全駕駛」的輕忽。
因為死亡車禍的肇事者個人須負擔成本低,傷者的成本又外部化。「在台灣發生死亡車禍的內在成本,比其他國家還要低,」張新立直指,自從實施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事故死亡者家屬雖可獲理賠補償,肇事者的賠償責任卻也因此降低,加上法院訴訟對車禍致死案,若雙方民事和解,「法官也多判緩刑,只有不到 5% 的肇事者被送進大牢。」
事實上,要矯正行為,費用是關鍵。賀陳旦認為,因交通事故而衍生的醫療費用都由健保支付,「當你自己不用付這麼多錢,就不會當心,加上汽機車保險費用也不會因發生事故而拉大保費級距,對行為矯正沒有太大約束力。」
交通事故看似歸因個人,卻造成家庭和社會的鉅額損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曾以 2010 年發生的交通事故死傷推估,耗費成本近 4319 億元,約佔我國 GDP 的 3.17%,相當於一條高鐵造價,以受傷導致生產力損失最高。
這也意味著,當政府傾全國之力拚經濟,老是在 1% 至 3% 的經濟成長率斤斤計較,卻任由馬路殺手磨耗掉生產力,以及原本唾手可得的成長曲線,更不用說 2010 年死傷總數不到 30 萬人,不過十年時間已竄升到近 50 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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